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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
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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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5)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
路 3081 号虹桥基金小镇 83 号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
事张赛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80,762,24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2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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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53,047,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18.98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714,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7,991,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2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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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 %;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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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公司<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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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关于 2021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55,7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298%;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余厉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有股份 700,000 股。
     10、 《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85,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705%;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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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和杨震华回避表决,合计回避的股份数为 132,070,630 股。
     11、 《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确定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55,7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298%;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余厉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有股份 700,000 股。
     12、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4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4%;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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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杨震华和余厉回避表决,合计回避的股份数为 132,770,630 股。
     14、 《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向控股股东之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85,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05%;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2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306,5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和杨震华回避表决,合计回避的股份数为 132,070,630 股。
     15、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432%;反对 1,0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27%;反对 1,006,51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5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432%;反对 1,006,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55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27%;反对 1,006,51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八、议案十二、议案十五至议案
十六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九获
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十至
议案十一、议案十三至议案十四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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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春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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