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人”)作 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16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文化 01”、“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就发行 人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出具本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 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发行人主要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一)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圆梦 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5 年 4 月 17 日,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梦文化”)签订 了《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将电视剧《无名者》的版 权转让给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百创文化版权转 让费用。百创文化对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文化、新 文化北京分公司继续履行《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并支付合同款 1,365.60 万元 及违约金。圆梦文化对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文化、 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其支付第二笔合同款 2,614.15 万元、余款 1,188.25 万元及违 约金。对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辩称由于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迟延交付 1 物料导致《无名者》宣发错过反法西斯七十周年纪念最佳时机,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版权转让协议,并判令 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返还版权转让费 1,292 万元。2017 年 6 月 29 日,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 0105 民初 237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百创 公司、圆梦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反诉请求。2018 年 2 月 23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 73 民终 1920 号”《民事裁定书》, 撤销该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019 年 3 月 27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 出“(2018)京 0105 民初 651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 公司向百创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 1,365.60 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圆梦 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 3,802.40 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 年 4 月 22 日, 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前述判 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本案二审法院尚未判决。 (二)新文化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电视剧发行权合同纠纷案 2016 年 8 月 16 日,新文化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欢瑞公司”)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下称“本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下 称“合同”)。之后,双方就本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三》。依照合同第 5.1 条约定,本剧由欢瑞公司负责发行,如欢瑞 公司在约定期限达不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则欢瑞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向新 文化购买本剧 3 年发行权。截至约定期限欢瑞公司未达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并于 2020 年 4 月要求解除合同第 5.1 条对双方的法律效力,且要求新文化退回已分配 发行款。新文化认为,欢瑞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故将欢瑞公司起诉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欢瑞公司向新文化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 14,478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首次开庭当日,欢瑞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新文化 向欢瑞公司返还已分配发行款及向欢瑞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合计 14,272 万元。公司 已向法院提交了追加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相关材料,后法院接 受公司申请,依法将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本案尚未判决。 (三)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与周星驰股权转让协议仲裁 2016 年 12 月,新文化之子公司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 2 香港”)于与周星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持有的 PREMIUM DATA ASSOCIATES LIMITED(以下简称“PDAL”)40%的股权,作价 10.4 亿元,分四 次支付,周星驰对 PDAL 在 2016-2019 香港财年的净利润数作出承诺,分别不低 于 1.7 亿元、2.21 亿元、2.873 亿元和 3.617 亿元,若净利润累计未达到上述金额 的 70%,新文化香港有权要求周星驰方进行回购。2020 年 3 月起,周星驰单方面 要求终止其于 2016 年签署的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并拒绝提供 PDAL 财务报表, 以致公司对 PDAL 无法进行审计。新文化香港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向香港高等法 院提出申请,要求 PDAL 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开庭。2020 年 12 月 2 日,新文化香港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颁下的查阅记录及 文件命令(以下简称“披露令”),披露令要求“PDAL 及其董事、雇员或其代理人 在本指令发出之日起 14 天内向新文化香港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文件”。截至披露令 限期到期日,公司仍未收到 PDAL 财务资料。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文化香港依 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周星驰按 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回购新文化香港持有的 40%PDAL 股权,并拟通 过 YOUNG & YOU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Y&Y”)向 周星驰要求回购 5%PDAL 股权,本金和利息共计 8.41 亿元。即,新文化香港原持 有 40%部分股权对应的股权回购款 74,778.59 万元,新文化后续向 Y&Y 购买的 5% 部分股权对应的股权回购款 9,350.52 万元,合计金额约人民币 84,129.11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文化香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已受理该仲裁申请。周星驰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反诉, 主张新文化香港支付周星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4,367.60 万元及利息;主张 Y&Y 支付周星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951.09 万元及利息;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已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终止;主张周星驰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不再根据《股权转 让协议》第 5.1 条和第 5.2 条款对 PDAL 的利润进行保证。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双方仲裁事项尚处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初步受理阶段,暂未涉及审理结果。 二、发行人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6.3 条的披露标准。 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3 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为人民币 15,703.52 万元。其中,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 7,241.29 万元;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 8,462.23 万元。 4 序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案由 立案时间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进展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万元)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 2015 年 5 月 29 日签订的《新华科技大厦楼顶场地使用合同》以及 补充协议。 沈阳华科 沈阳达可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房屋租 2021 年 6 月 1 物业管理 广告有限公 26.17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场地使用费 240,000 元及违约金 尚未开庭。 赁纠纷 15 日 有限公司 司 21,720 元,共计 261,720 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新华科技大厦楼顶南侧恢复 原状,并赔偿原告甲方占用期间的损失。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郁金香广告 劳动纠 2021 年 3 月 年 12 月 31 日间到款未发放的佣金合计 260,532 元。 2021 年 6 月 9 日开庭,目前正在协 2 华晶 传播(上海) 28.56 纷 19 日 2、支付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未签 商调解。 有限公司 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 25,043 元。 1、请求支付拖欠的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郁金香广告 劳动纠 2021 年 3 月 29 日的佣金 61,883.88 元。 2021 年 6 月 9 日开庭,目前正在协 3 冯悦 传播(上海) 7.19 纷 19 日 2、请求支付拖欠的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商调解。 有限公司 月 31 日的工资差额 10,000 元。 1、请求支付拖欠的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郁金香广告 劳动纠 2021 年 3 月 28 日的佣金 102,576.48 元。 2021 年 6 月 9 日开庭,目前正在协 4 高淑华 传播(上海) 11.26 纷 19 日 2、请求支付拖欠的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商调解。 有限公司 月 31 日的工资差额 10,000 元。 郁金香广告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劳动纠 2021 年 3 月 2021 年 6 月 9 日开庭,目前正在协 5 鞠艳 传播(上海) 32.04 年 8 月 31 日的管理佣金 10,634.10 元。 纷 19 日 商调解。 有限公司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5 年 8 月 31 日的销售佣金 309,741.30 元。 周晓平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 阳裕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 沈阳达可思 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分别作为 庞达广告传 监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 媒有限公 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事项。 司、沈阳达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配 可斯广告有 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限公司、霍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 尔果斯屏广 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 广告有限公 要 求 变 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事项。 周晓平、 2021 年 3 月 2021 年 4 月 15 日开庭,目前正在协 6 司、宁波达 更 登 记 0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 韩慧丽 2日 商调解。 可斯庞达广 纠纷 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告传媒有限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沈阳 韩慧丽诉求: 裕华传媒广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 告有限公 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霍 司、上海达 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 可斯数字技 理涤除原告分别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 术有限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的登记事 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配 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 一审已经判决: 1、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 申请人吕丽菁 2020 年 1 月 21 日至 1、依法支付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2 月 29 日拖 2020 年 2 月 29 日工资 66,700 元。 欠工资 10 万元。 2、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 2、依法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0 万元。 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 上海新文化 3、依法支付 2019 年 9 月 16 日-2020 年 2 月 29 日报 劳动纠 2021 年 1 月 申请人吕丽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 吕丽菁 传媒集团股 35.71 销款 1,552 元。 纷 8日 赔偿金 28,740 元。 份有限公司 4、依法支付 2019 年 9 月 16 日-2020 年 2 月 29 日 25% 3、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51,107.03 元。 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 5、支付 2019 年 9 月 16 日-2019 年 12 月 17 日平时、 申请人吕丽菁 2019 年 9 月 16 日至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104,428.11 元。 2020 年 2 月 29 日报销款 1,552 元。 4、申请人吕丽菁的其他请求,不予 支持。 原告提起上诉。 一审已经判决: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 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要求公司支付 2017 年 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 月 4 日 支付杜箴 2020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0 郁金香广告 劳动纠 2020 年 1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 184,000 元。2020 年 年 12 月 20 日期间的工资 23,000 元。 8 杜箴 传播(上海) 20.70 纷 月 25 日 11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工资,共计 23,000 2、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 有限公司 元。 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支付杜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4,000 元。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目前已 7 立案。 一审已经判决: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款 312 万元及该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 计自 2021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 上海东日 郁金香广告 承揽合 2020 年 12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 312 万元及利息。 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9 建设有限 传播(上海) 312.00 同纠纷 月9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公司 有限公司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郁金香广告 传 播( 上海 )有限 公司违 约损 失 160,369 元。 3、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 司提出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合同款项人民 币 50,000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途期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上海贝通 上海翰熠文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舞美灯光 服务合 2020 年 11 一裁终局,已裁决被告须支付全部 10 化传播有限 6.02 4.35%计算,为人民币 3,289 元;以及自 2019 年 8 设计制作 同纠纷 月 12 日 款项,已执行结案。 公司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 有限公司 市场报价利率 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为人民币 1,936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5,000 元。 8 4、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 2020 年 2 月 1 日-2020 已调解执行结案: 年 8 月 10 日恶意扣减工资 34,300 元。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 郁金香广告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与四川郁金香签订的 劳动纠 2020 年 11 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11 赵爽 传播(上海) 21.58 客户泸州老窖(合同号 CB-18-S03108)在 2018 年 纷 月5日 支付赵爽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有限公司 12 月 30 日到 2019 年 12 月 26 日的提成 9,000 元。 年 8 月 2 日工资差额 21,410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 2、驳回赵爽的其他仲裁请求。 偿金 172,500 元。 一审已经判决: 1、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 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 王丽平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同年 10 月 16 日 的 双 倍 工 资 差 额 人 民 币 1、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86,696.55 元。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 2020 年 3 月 9 日至同年 2、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 郁金香广告 10 月 16 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366,092 元。 劳动纠 2020 年 11 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申请 12 王丽平 传播(上海) 55.12 3、支付 2020 年 9 月 1 日至同年 10 月 31 日的工资 纷 月3日 人王丽平司鉴院【2020】技鉴字第 有限公司 100,000 元。 1349 号司法鉴定费人民币 5,900 元。 4、支付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同年 8 月 31 日的工资 3、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 差额 85,147.04 元。 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内支付申请人 王丽平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6 日的工资人民币 11,904.54 元。 4、对申请人王丽平的其他请求不予 支持。 9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等待判 决结果。 一审已经判决: 1、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 许可使用协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乐视新媒 上海新文化 著 作 权 1、判令解除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 日解除。 体 文 化 2020 年 11 13 国际交流有 合 同 纠 720.00 订的《信息网络传播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 2、被告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 (天津) 月3日 限公司 纷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 720 万元。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有限公司 原告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 公司合同款 7,200,000 元。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盈利补偿期 间的奖励款 8,865,650 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1 上海新文化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奖励款之日止逾期支付奖励款的 韩慧丽、 股权转 2020 年 10 14 传媒集团股 7,114.71 利息损失 781,408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周晓平 让纠纷 月 13 日 份有限公司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予及时解 禁股份造成的损失 6,150 万元。 (以上金额合计 71,147,058 元。)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耀莱影视 上海新文化 确 认 仲 2020 年 9 月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4 年签订的《参与 15 文化传媒 传媒集团股 裁 协 议 0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18 日 协议》第 17 条的仲裁条款无效。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效力 郁金香广告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 劳动纠 2020 年 8 月 16 王得羽 传播(上海) 66.27 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尚未开庭。 纷 3日 有限公司、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0 年 6 月 21 日至 10 郁金香广告 2020 年 7 月 20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 14,000 元。 传播(上海)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发放的销售佣金人 有限公司广 民币 494,366.92 元。 州分公司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54,380 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以上诉 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662,746.92 元) 已调解执行结案: 1、由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 陈忠支付 41,000,陈忠与上海金才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郁金香广告传 陈忠、郁金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工资及经济赔偿 上海金才 播(上海)有限公司再无争议。 香广告传播 追 偿 权 2020 年 11 金,共计人民币 41,000 元。 17 管理咨询 4.90 2、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郁 (上海)有 纠纷 月 15 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8,000 元。 有限公司 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之 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间款项争议相互抵扣后,由上海金 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郁金香广告 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22,058 元。 1、请求判令三位被告履行《补充协议》及《承诺函》 约定义务,按照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上海新 浙江东阳中 上海新文 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东阳中广影 广影视文化 化传媒集 公司增 2020 年 12 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8 股份有限公 2,077.81 尚未开庭。 团股份有 资纠纷 月4日 2、请求判令三位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以 1000 万 司、万荣、 限公司 元为基数,自原告开始持股日即 2015 年 6 月 15 日 熊克俭 起以年化 20%收益率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2 日止, 减去已收回的 100 万元,共计 9,778,082.19 元。 11 3、请求判令三位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 10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LED 全彩显示屏代 郁金香广 理合同》。 上海观篆广 告 传 播 服务合 2020 年 12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第三笔代理费 57 万 2021 年 6 月 21 日开庭,等待一审判 19 告传媒有限 147.00 (上海) 同纠纷 月1日 元人民币。 决。 公司 有限公司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 90 万 元人民币。 郁金香广 上海郁金香 公司已撤诉: 告 传 播 债权转 2020 年 7 月 20 广告有限公 2,156.17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1,561,664.73 元。 因本项诉讼与第 21 项诉讼存在关 (上海) 让纠纷 17 日 司 联,公司一并先行撤诉。 有限公司 上海郁金香 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 公司已撤诉: 郁金香广 上海银久广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 28,603,120.48 元。 因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的实际控 告 传 播 债权转 2020 年 7 月 21 告有限公 2,860.31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 制人王敏涉及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上海) 让纠纷 17 日 司、 证责任。 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规则,公司 有限公司 上海鑫秩文 先行撤诉。 化传播有限 公司 12 三、发行人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大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整体判断前述披露案件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仲裁 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 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诉讼、仲裁 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中信建投证券将密切关 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 按照《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 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