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