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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文化: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8-09  

                        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64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新文化”)、上海新文化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
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称“圆梦文化”)因电视剧《无名者》版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 17 日,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百创文化、圆梦文化签订了《电视
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将电视剧《无名者》的版权转让
给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支付版权转让费用。
    百创文化于 2016 年 4 月对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继续履行《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并支付合同款
1,365.60 万元及违约金。
    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对百创文化提起反诉,同时
追加圆梦文化为反诉第三人。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认为:由于百创文化与
圆梦文化迟延交付物料导致《无名者》宣发错过反法西斯七十周年纪念最佳时机,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
版权转让协议,并判令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返还版权转让费 1,292 万元。
    圆梦文化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对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款 3,802.4 万元及违约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作出“(2016)京 0105 民初 237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百创文化、圆梦文化、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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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诉求。圆梦文化、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分别
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1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作出“(2017)京 73 民终 1920 号”
《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 0105 民初 23796 号”
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作出“(2018)京 0105 民初 651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分别向百创文化、圆梦文化
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对于发回重审的判决结果不服,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 0105 民初 65102 号”
的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最新进展
    2021年8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民终687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5102号”民事判决;
    (2)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百创文化支
付三笔合同款共1,365.6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自2016年1
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止,每逾期一日,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应
向百创文化支付4,694.25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
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第三笔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
    (3)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圆梦文化支
付三笔合同款共3,802.4万元及三笔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
算至2016年8月18日止,每逾期一日支付13,070.75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每
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第三笔违约金自
2016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
    (4)驳回百创文化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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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驳回圆梦文化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7)一审案件受理费300,200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280,2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百创文化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圆
梦文化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9,660
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百创文
化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200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负担280,200元(已交纳),由百创文化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交纳),由圆梦文化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8)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于 2019 年末对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731 万元。2020
年末,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及律师法律意见维持以前年度计提的 1,731 万元的
预计负债。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需支付的判决金额和预计负债的差异将影响公司
本年利润,预计影响金额将超过 2020 年末净资产 10%。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进
行沟通,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同时公司将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资产处置等
措施积极筹措资金。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无名者》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
    2、民事反诉状(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3、民事起诉状(圆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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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23796号;
5、上诉状(圆梦文化);
6、上诉状(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73民终1920号;
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65102号;
9、上诉状(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1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687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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