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之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向关联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专项用于归还 银行贷款,保证了公司资金周转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