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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文化: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1-08-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新文化”)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文化 01”、“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出具
本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
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发行人重大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北
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圆梦文化”)因电视剧《无名者》版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作出“(2020)京 73 民终 68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5 民初
65102 号”民事判决;(2)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百创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 1,365.6 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
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止,每逾期一日,新文化、新文
化北京分公司应向百创文化支付 4,694.25 元,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每逾期一
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第三笔违约金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3)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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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圆梦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
3,802.4 万元及三笔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止,每逾期一日支付 13,070.75 元,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每逾期一日
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第三笔违约金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4)驳回百
创文化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圆梦文化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新文化、新文
化北京分公司全部反诉请求;(7)一审案件受理费 300,200 元,由新文化、新文化
北京分公司负担 280,2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百创文化负担 10,000
元(已交纳),由圆梦文化负担 1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
件受理费 49,660 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 5,000
元,由百创文化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200 元,由新文化、新文化
北京分公司负担 280,200 元(已交纳),由百创文化负担 1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交纳),由圆梦文化负担 1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差异确认预计赔偿损失,
预计减少 2021 年利润金额约 4,852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执 35781
号”《执行通知书》,圆梦文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依法立案执行。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法,同时通过回收应收账款等各种款项、
加快资产处置等方法积极筹措资金。


    二、发行人重大诉讼调解情况
    公司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欢瑞
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因电视剧《封神之天启》合作创
作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出具“(2020)沪 0110
民初 11404 号”《民事调解书》,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欢瑞
影视及欢瑞世纪,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欢瑞影视向新文化支付 80,000,000 元,
作为向新文化买断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权益的费用。
上述款项,欢瑞影视于在收到新文化付款通知及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55,000,000
元;在满足欢瑞影视和被告欢瑞世纪因本案被查封冻结财产已全部解封、解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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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下,欢瑞影视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之前支付 25,000,000 元; 2)新文化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向法院申请解封欢瑞影视、被告欢瑞世纪因本案被查封、冻结的
全部财产;(3)若欢瑞影视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其应向新文
化支付的款项按 87,280,000 元履行,新文化有权立即就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
87,280,000 元为总金额,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欢瑞影视还应自
违约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 1‰/日的标准支
付滞纳金。若因新文化未能及时向欢瑞影视开具发票或因新文化其他原因导致欢
瑞影视未能按照第一条约定期限付款的,付款期限应当予以顺延且不视为欢瑞影
视违约;(4)在欢瑞影视每次付款前,新文化应向欢瑞影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欢瑞影视;(5)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的全部著作
权及相应的收益权归欢瑞影视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剧本以及电视剧、剧
本中人物及相关元素的财产权、电视(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及高清电
视等)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转授权、音像版权、
商业秘密、名称权、商品化权、商标权、专利权、衍生开发权(包括但不限于游
戏的开发、运营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和维权等所有权利及其收益权,新文化仅享
有署名权,即欢瑞影视买断新文化享有的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除署名权
之外的所有权益,欢瑞影视如未来要对该剧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修改,对于改
动方式及改动幅度,新文化均不持异议。本协议签署后,产生的与《封神之天启》
项目任何争议均与新文化无关,涉及《封神之天启》项目处置均由欢瑞影视独立
处理。新文化承诺全面配合欢瑞影视为出售、发行、播映、改编、衍生开发电视
剧、剧本《封神之天启》提供所需的发行手续及授权等各类文件或参加必要的问
询等,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播出平台及各种媒体要求出具授权书、根据广电部门要
求或者海外发行需要出具相应手续及授权文件。若新文化怠于配合欢瑞影视,则
在经欢瑞影视书面催告后每延期一日,新文化应向欢瑞影视以 87,280,000 元为基
数按照 1‰/日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若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欢瑞影视的损失,则新
文化承担欢瑞影视的全部损失;(6)新文化与欢瑞影视自行负担就本案各自支付
的律师费;(7)本案本诉诉讼费 779,200 元,减半收取计 389,6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均由新文化负担,反诉诉讼费 380,200 元,由欢瑞影视负担;(8)包括
但不限于《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三)》以及各方之间签署的与《封神之天启》项目有关全部协
议,均按照本协议处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方确认就本案及《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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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之天启》项目所有协议履行相关事宜再无任何争议。新文化不得再依据《封神
之天启》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欢瑞影视、被告欢瑞世纪
及其关联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公司可收回 8,000 万元,该事项将对公
司本年利润带来不利影响,预计亏损金额约 3,500 万元。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重大诉讼执
行及调解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中信建投证券将密
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
严格按照《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
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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