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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文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2021-10-28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7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9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七章   会后事项.................................................. 19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19

第九章   附   则.................................................... 20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证券、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3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4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5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
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以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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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
结果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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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


                                   8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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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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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
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11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12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
权。


       第四十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
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13
休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
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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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是指依据《规范运作指引》第 3.5.3 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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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
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
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非关联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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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
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
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
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
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17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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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七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
有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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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
事宜由董事秘书负责。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报刊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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