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 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新文化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查验,核查和查验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6)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此外,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告编号:2022-036) 的公告。除公司董事会增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 路 3081 号虹桥基金小镇 83 号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震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83,508,43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6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均为 截止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58,349,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19.6408%。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5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5,15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0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518,4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605%;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965,1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55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5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55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2%。 3、 《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965,1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55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5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55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2%。 4、 《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965,1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55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5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55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2%。 5、 《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965,1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55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5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55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2%。 6、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965,1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55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5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55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2%。 7、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965,1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55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5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55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2%。 8、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965,1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55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5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55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2%。 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795,8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17%;反对 159,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68%;弃权 55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1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4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76%;反对 159,300 股,占出席会议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2%;弃权 55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2%。 10、 《关于 2022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526,75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64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3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震华和余厉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 计持有股份 48,991,675 股。 11、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之关联方借款延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91,07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52%;反对 159,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1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99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8%;反对 159,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陈颖翱回避表决,关联股东 合计持有股份 109,358,055 股。 12、 《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非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68,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141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颖翱、上海渠丰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和杨震华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 157,849,730 股。 13、 《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018,4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4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余厉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 500,000 股。 14、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杨震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355,74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29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2)《选举张赛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355,74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29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3)《选举何君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415,73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86.32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 (4)《选举张津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415,73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32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 15、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415,73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32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 (2)《选举曹中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415,73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32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 (3)《选举孙文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415,73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32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 16、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王雷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415,73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32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选举高源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415,73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32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 17、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68,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1417%;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颖翱、上海渠丰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和杨震华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 157,849,730 股。 18、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018,4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59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4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余厉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股份 500,000 股。 1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518,4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605%;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0%;反对 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远程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议案十至议案 十三、议案十七至议案十八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十、议案十九为特别 决议事项。议案一至议案九、议案十四至议案十六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十九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十一至议案十三、议案十七至议案十八获 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十获 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春霞 2022 年 5 月 19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