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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克奥迪: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01-11  

						证券代码:300341                    证券简称: 麦克奥迪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




                         1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及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611万股本公
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本公司股本总额51,016.3336万股的3.16%。
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402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不超过209万股限制性股票。
    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未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约定的时间足额缴

付限制性股票出资的,视同放弃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
    四.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本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本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6人,包括现在本公司任职
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在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
    七. 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 激励对象承诺,若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十一. 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本公司将按相关规


                                   3
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本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三.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

求。




                                  4
                                               目        录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9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0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 10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 10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1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11
   二.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11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1

   四.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七.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八.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0

   九.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 20
   十.   回购注销的原则 ....................................................................................... 2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一.   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 22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23

   三.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24
   四.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24
第六章   本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5
   一.   本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25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25

第七章   本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一.   本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26


                                                     5
   三.   本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28
第八章   附则 ........................................................................................................... 28




                                                         6
                                释义
本激励计划草案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麦克奥迪/本公司/   指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本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本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元   指   人民币元。




                       8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本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
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本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
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本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本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本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之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
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包括:
    (一)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   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本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本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   本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10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
普通股。
   二.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不超过1,402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本公司股本总额51,016.3336万股的2.7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不超
过20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
   姓名             职务
                                 (万股)        股票总数比例   股本比例

               董事、总经
 Hollis Li                        77.00             4.78%        0.15%
                    理
  SHER

  HOCK          副总经理         510.00            31.66%        1.00%
  GUAN

  胡春华        财务总监          46.00             2.86%        0.09%

   李臻        董事会秘书         38.00             2.36%        0.07%
 其他22名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            731.00            45.38%        1.43%
   人员(含子公司)

             预留                209.00            12.97%        0.41%

                                      11
         合计                   1,611.00          100%       3.16%

    四.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 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本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本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五次解除限售,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和6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本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12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        2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72个月        20%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        4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        2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       2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四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60个月       2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 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前述激励对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2.     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5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7.58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 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14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16元的50%,为每股7.58元;
    2.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4.70元的50%,为每股7.35

元;
    (三)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本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50%;
    2.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本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15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外籍员工未完成办理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为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目标分为公司业绩考
核目标和个人业绩考核目标。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如下: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目标净利润(万元) 目标净利润完成比例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 授予 第一                             X≥100%            100%
                   2020年度:15,790
个解除限售期                               X<100%              0


                                      16
首次 授予 第二                           X≥100%             100%
                 2021年度:20,280
个解除限售期                             X<100%                  0

首次 授予 第三                           X≥100%             100%
                 2022年度:24,410
个解除限售期                             X<100%                  0

首次 授予 第四                           X≥100%             100%
                 2023年度:27,470
个解除限售期                             X<100%                  0

首次 授予 第五                           X≥100%             100%
                 2024年度:31,040
个解除限售期                             X<100%                  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上“净利润”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2020年度-2024年度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以预留部分授予当年对应的首次授予的
业绩考核目标为准。

    3.   个人业绩考核目标
    各部门制订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当年绩效考核方案,并报公司
批准。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激励对象实际工作业绩,对激励对象进行评分。
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分,确定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以及对应的个人标准系
数。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
的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5%                0

    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
    如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但未满足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激励对
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应的个人标准系数确定,其中不得解锁的

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7
    4.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数,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
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
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管理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果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
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本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缩股


                                   18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本公司股票缩
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本公司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1. 本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
整。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
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本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19
    八.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公司将在限售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授予日
    根据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 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 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首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于董事会当日以2020年1月9日为基准日,对该等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标的股价:15.16元/股(2020年1月9日均价)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
的期限)
    历史波动率:25.89%、26.72%、23.93%、27.03%、33.02%(分别采用创
业板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和五年的波动率)。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
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首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基准日均价、激励对象的认购
价格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九.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20
票的公允价值进行初步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摊销。由本激励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
              需要摊销的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限 制 性股
              总费用(万
 票数量(万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股)

  1,402       6,920.45     1,942.62   1,387.98   1,179.45 1,147.81     1,262.58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本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本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
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均有所影响,从而会对业
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造成影响。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有助于激发管

理团队的积极性,鼓励团队抓住市场机遇、充分发挥潜能、更有保障乃至于超额
完成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最终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和股东价值。
    十. 回购注销的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本公司股本总额或本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本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一)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配股
    P=P0×(P1+P2×n)÷[P1×(1+n)]

                                        21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   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 回购注销的程序
    本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并依法
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
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本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 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应当在
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本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本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2
    (四) 本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
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
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 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时,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
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本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
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本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
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 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意见。
    (四) 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


                                   23
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 本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 在解除限售日前,本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本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本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
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 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 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4
           第六章 本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本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 本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
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二) 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 本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 本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 激励对象应当按本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本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五)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六) 激励对象承诺,若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七) 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未按照激励计划约定的时间足额缴付限制
性股票出资的,视同放弃未出资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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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本激励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
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九)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章 本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 本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 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本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 本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 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 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 激励对象在本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本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


                                  26
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本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因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事处罚;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 有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激励对象因辞职、本公司裁员而不在本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
根据本激励计划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本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
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本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 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持有;激励对象未指定财产继承人的,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法定继承人持有。法定继承人持有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

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


                                   27
售条件。
    2. 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本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七)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
方式。
   三. 本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本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本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章 附则
    一. 本激励计划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激励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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