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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奥迪: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9-29  

                                               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
派张洁律师、余鸿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麦克奥迪(厦
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发行人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函〔2020〕020200 号《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等相关
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 审核问询问题 2


     截至 8 月 19 日,发行人存在两项尚未了结的争议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仲裁、诉
     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 8, 115.79 万元,均为债权纠纷项目且处于公安立案侦查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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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的基本案情和审理情况,主要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及执
     行情况,公司合同签署、印章管理等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如败诉请量化分析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相关诉讼的基本案情和审理情况、主要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1. 深圳博实仲裁案


                   (1) 基本案情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博实(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深
                       圳博实”)提交的仲裁申请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案为应
                       收账款保理融资项下的债权债务纠纷,其中债权人为深圳博实,融
                       资方(应收账款转让方)为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凯嘉工
                       贸”),发行人为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方。


                       凯嘉工贸基于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零部件制造及购买合同》,将其
                       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博实,并与深圳博实签署了《保理
                       服务合同》,转让应收账款金额合计 100,050,209.75 元,深圳博实
                       为凯嘉工贸提供保理融资款合计 79,998,779.50 元。深圳博实诉称,
                       其就前述保理事项与凯嘉工贸、发行人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
                       且凯嘉工贸向发行人发送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发行人收到
                       后向深圳博实及凯嘉工贸出具了《回执》。但保理融资期限到期后,
                       凯嘉工贸和发行人均未依约向深圳博实清偿完毕融资款项。截至申
                       请仲裁前,凯嘉工贸仅向深圳博实支付了部分款项,凯嘉工贸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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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深圳博实融资款本金人民币 62,209,242.18 元,并应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管理费及违约金等费用。深圳博实认为:
                       发行人作为应收账款转让中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到期,应向作
                       为债权受让方的深圳博实履行还款义务。


                   (2) 深圳博实的仲裁请求


                       2019 年 2 月,深圳博实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深圳博实
                       以凯嘉工贸为第一被申请人、发行人为第二被申请人,要求判令凯
                       嘉工贸立即向深圳博实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 62,209,242.18 元及
                       利息人民币 1,995,943.06 元,支付逾期管理费和违约金人民币
                       1,126,805.16 元,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合同项下的权益而产生的律师
                       费人民币 3,210,259.26 元、担保费人民币 76,000 元(以实际支出
                       金额为准),同时要求判令发行人在凯嘉工贸的债务范围内向深圳
                       博实承担付款责任。


                   (3) 发行人对案件所述情况的自查


                       就上述情况,发行人经内部自查后确认:凯嘉工贸系发行人的供应
                       商,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与凯嘉工贸曾签署框架合同《零部件制
                       造及购买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凯嘉工贸采购嵌件等产品。发行人
                       按照前述合同及相应订单约定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按期向凯嘉工贸
                       支付货款。发行人并不知悉凯嘉工贸与深圳博实签署《保理服务合
                       同》事宜,亦未与凯嘉工贸及深圳博实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更
                       未就《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向深圳博实及凯嘉工贸出具《回执》。
                       前述《三方合作协议》及《回执》中发行人的公章涉嫌伪造,并且
                       凯嘉工贸向深圳博实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发行人对凯嘉工贸的
                       应付账款实际金额亦不相符,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对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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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工贸的应付账款余额为 97,983.89 元。发行人已就相关当事方涉
                       嫌虚构债权金额、伪造合同文书、伪造发行人公章等违法犯罪行为
                       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 年 7 月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出具厦
                       公翔(马巷)立字[2019]00688 号《立案告知书》,认为前述情形
                       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此外,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还就相关
                       文件中的发行人印章出具了厦公翔(马巷)鉴通字(2019)00107 号
                       《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博实(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提供的壹份‘三方合作协议’和肆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
                       所盖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麦克奥
                       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
                       印”。


                   (4) 审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开庭通知等相关资料,前述案
                       件于 2019 年 7 月 7 日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各方进行了相应的质
                       证、答辩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鉴于本案所涉相关事项的裁决需以刑事侦查和审理结果为依据,本
                       案尚待进一步审理,目前尚未有裁决结果,亦未进入裁决执行阶段。


              2. 上海和运诉讼案


                   (1) 基本案情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上
                       海和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
                       案为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项下的债权债务纠纷,其中债权人为上海和
                       运,融资方(应收账款转让方)为凯嘉工贸,发行人为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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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付款方。


                       凯嘉工贸基于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零部件制造及购买合同》,将其
                       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上海和运,并与上海和运签署了《保理
                       主合同》及《保理管理同意书》,转让应收账款合计 12,539,636.12
                       元,保理融资本金为 10,000,000 元。上海和运诉称,其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与凯嘉工贸、发行人签订《同意书》,记载凯嘉工贸及发
                       行人同意凯嘉工贸对发行人因交易发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全数转让
                       给上海和运,凯嘉工贸向上海和运提供了《应收账款让与明细表》。
                       上述文件签署并生效后,上海和运于 2018 年 6 月向凯嘉工贸支付
                       了 10,000,000 元保理融资本金。但此后凯嘉工贸及发行人均未按
                       时在保理融资到期日前向上海和运返还任何保理融资本金。


                   (2) 上海和运的诉讼请求


                       2019 年 6 月,上海和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凯
                       嘉工贸为第一被告、发行人为第二被告,请求判令发行人向上海和
                       运清偿应收账款 12,539,636.12 元。


                   (3) 发行人对案件所述情况的自查


                       就上述情况,发行人经内部自查后确认:凯嘉工贸系发行人的供应
                       商,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与凯嘉工贸曾签署《零部件制造及购买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凯嘉工贸采购嵌件等产品。发行人按照前述
                       合同及相应订单约定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按期向凯嘉工贸支付货
                       款。发行人并不知悉凯嘉工贸与上海和运签署《保理主合同》及《保
                       理管理同意书》,亦未与凯嘉工贸及上海和运签署《同意书》。前述
                       《同意书》中的发行人公章涉嫌伪造,并且凯嘉工贸向上海和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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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发行人对凯嘉工贸的应付账款实际金额亦不
                       相符,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对凯嘉工贸的应付账款余额
                       为 97,983.89 元。相关当事方涉嫌虚构债权、伪造合同文书、伪造
                       发行人公章等违法犯罪行为。2019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向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印章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前述相关文
                       件中发行人的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司鉴院[2020]技鉴字第 384 号《司法鉴定科学研
                       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同意书》上需检的‘麦
                       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 1 至样本 18 上的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印”(注:“检材《同意书》”即为前文上海和运与凯嘉工贸、发行
                       人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同意书》,“样本 1 至样本 18 为”
                       发行人内部或工商档案中留存的盖印文件)。


                   (4) 审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开庭通知等相关资料,前述案
                       件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2020 年 4 月 24 日以及 2020 年 9 月
                       10 日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各方进行了相应的质证和答辩、提出司
                       法鉴定请求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鉴于本案所涉相关事项的裁决需以刑事侦查和审理结果为依
                       据,因而本案尚待进一步审理,目前尚未有判决结果,亦未进入判
                       决执行阶段。


     (二) 公司合同签署、印章管理等内部控制是否完善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的合同签署管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制订了《合同管理规定》,对发行人各类合同的审批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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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签批流程进行了规定,涉及合同起草、审核、定版、用印、存档、销毁
              等相关事项。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相关合同的签署需视合同类型由发起人、
              发起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务、总经理等相关
              职能人员审核流转,同时相关人员应填写合同审批表、用印登记表、合同台
              账记录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确
              认,发行人相关合同均按照前述规定的流程审核、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的印章使用管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于 2009 年 3 月制订了《印章管理规定》,对发行人印章的管理进行了
              规定,涉及印章刻制、保管、使用审批、管理原则、废止等相关事项。根据
              前述规定,发行人相关印章的使用需视印章类型履行用印申请、上级岗位背
              书签批、授权人签批、用印申请人填写“印章登记表”、保密员/印章保管员
              复核、保密员确认是否存档、文件存档/用印结束等相关程序。根据发行人及
              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在日常运营中均按照前述规定流程管理
              具体印章的使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合同签署及印章管理相关制度,
              并且按照制度的规定履行合同签署和印章使用程序,关于合同签署和印章管
              理的内部控制完善。


     (三) 如败诉请量化分析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博实仲裁案、上海和运诉讼案的相关仲裁和诉讼
              文件,仲裁申请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款项合计约 8,115.79 万元(包含保理
              融资款本金、利息、逾期管理费和违约金、律师费、担保费等)。假设仲裁机
              构和司法机关裁决发行人败诉并全额承担付款责任,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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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增加当期营业外支出                                       8,115.79
               减少当期利润总额                                         8,115.79
               减少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086.84
               减少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增加当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8,115.79


              上述假定支付金额占发行人 2017-2019 年年末货币资金加权平均余额及三个
              年度加权平均利润总额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比重
               发行人 2017-2019 年三年年末货币资金加权平均余额          51,402.59
               假定赔付金额占发行人 2017-2019 年三年年末货币资
                                                                           15.79%
               金加权平均余额比重
               发行人 2017-2019 年三年度加权平均利润总额                17,554.93
               假定赔付金额占发行人 2017-2019 年三年度加权平均
                                                                           46.23%
               利润总额比重
               发行人 2017-2019 年三年度加权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
                                                                        16,472.99
               现金流量净额
               假定赔付金额占发行人 2017-2019 年三年度加权平均
                                                                           49.2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重


              由于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嫌第三方伪造发行人公章,不是发行人日常经营
              产生,假设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裁决发行人败诉并全额承担付款责任,亦不
              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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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核问询问题 4


     高端光学显微镜扩产及光电工业园建设项目已取得厦门火炬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颁
     发的“厦高管备[2017]3 号”和“厦高管计备 2020101”备案证明,其中“厦高管
     备[2017]3 号”显示,该备案下发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自下发之日起两年内
     有效,本项目原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完成备案,因建设方案调整重新备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 1)说明“厦高管备[2017]3 号”和“厦高管计备 2020101”
     分别备案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项目投资安排明细,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中高
     端光学显微镜扩产及光电工业园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对应关系;(2)披露“厦高管
     备[2017]3 号”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建设方案较 2008 年备案的调整情况,项目长
     期未实施建设的原因,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说明“厦高管备[2017]3号”和“厦高管计备2020101”分别备案的主要建设
              内容、规模、项目投资安排明细,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中高端光学显微镜
              扩产及光电工业园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的对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前述两个备案
              号对应的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如下:


                 备案号    厦高管备[2017]3 号        厦高管计备 2020101
                项目名称   麦克奥迪光电工业园二期    麦克奥迪光电工业园二期
                建设单位   麦迪实业                  麦迪实业
                           显微镜及数字切片扫描与应 麦克奥迪中高端显微镜扩产
                主要产品
                           用系统                    及光电工业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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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电工业园三期厂房,包括
                                                        2#、3#、4#厂房以及地下室等
                主要建设   显微镜及数字切片扫描与应 建筑,并在 1#和 2#厂房引入
                   内容    用系统使用的工业用房         卧式加工中心、平面光学件铣
                                                        磨、球面抛光机等设备进行中
                                                        高端光学显微镜扩产
                           用地规模:82,382.86 平方米   用地面积:82,382.86 平方米
                   规模
                           建设规模:100,0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32,772.0 平方米
                           总投资 15,000 万元,其中厂
                           房建设投资概算为 13,800 万 总投资 25,036.71 万元,其中
                投资明细   元,鉴于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 土建投资 16,088.26 万元,设
                   安排    建成本变动或其他不可预见 备投资 6,786.07 万元,其他
                           因素,允许实际建设投资金额 投资 2,161.38 万元
                           上浮 20%以内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厦
                           高管备[2017]3 号备案内容中厂房建设投资概算为 13,800 万
                           元,鉴于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建成本变动或其他不可预见因
                           素,允许实际建设投资金额上浮 20%以内,用地面积 20,000
                   说明    平方米,建筑面积 44,554 平方米,建筑为光电工业园 1#厂房;
                           由于当时统一规划需要,因此厦高管备[2017]3 号项下建设规
                           模 100,000 平方米包含了麦迪实业规划的 1#-8#共 8 栋厂房,
                           但实际建设时为分期建设,因而前述总投资 15,000 万元仅为
                           1#厂房的投资金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确
              认,募集说明书中的“中高端光学显微镜扩产及光电工业园建设项目”投资
              概算涵盖了前述两个备案项下的投资概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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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          投资金额(万元)               备案情况
                                            15,000.00 经厦高管备[2017]3 号备案
               建筑工程费
                                            16,088.26 经厦高管计备 2020101 备案
               机器设备                      6,786.07 经厦高管计备 2020101 备案
               铺底流动资金                  2,162.38 经厦高管计备 2020101 备案
                                                        经厦高管备[2017]3 号备案和厦高管
                       合计                 40,036.71
                                                        计备 2020101 备案


     (二) 披露“厦高管备[2017]3号”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建设方案较2008年备案
              的调整情况,项目长期未实施建设的原因,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厦高管建备[2008]09 号和厦高管备[2017]3 号备案文
              件,2008 年和 2017 年备案的主要内容对比如下:


                 备案号       厦高管建备[2008]09 号          厦高管备[2017]3 号
                项目名称      麦克奥迪光电工业园             麦克奥迪光电工业园二期
                建设单位      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显微镜及数字切片扫描与应用
                主要产品      光学显微镜
                                                             系统
                                                             显微镜及数字切片扫描与应用
                建设内容      厂房
                                                             系统使用的工业厂房
                              用地规模 82,100 平方米         用地规模 82,382.86 平方米
                   规模
                              建设规模 82,100 平方米以上     建设规模 100,000 平方米
                 总投资       20,000 万元                    15,000 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2017 年备案项目较 2008 年备案项目不
              存在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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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及确认,麦迪实业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取得厦高
              管建备[2008]09 号投资项目备案表,有效期为该备案下发之日起两年。此后
              根据麦迪实业整体工作安排,开展麦迪实业销售中心、麦迪实业培训中心的
              建设工作,并分别于 2008 年 8 月 26 日和 2010 年 6 月 28 日取得《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后麦迪实业完成建筑面积分别为 7,589.01 平方米的销售中心
              和 2,093.86 平方米的培训中心的建设,并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取得相应产权
              证(厦国土房证第 01087006 号、厦国土房证第 01087010 号)。


              麦迪实业在完成麦克奥迪光电工业园一期的相关建设工作后,结合当时自身
              的发展战略、外部经营环境,未继续开展麦克奥迪光电工业园二期项目的建
              设。发行人在 2015 年完成对麦迪实业 100%股权的收购后,根据发行人整体
              发展规划,为了更好匹配未来发展的需求于 2017 重新启动麦克奥迪工业园二
              期建设项目,并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了重新备案,备案项
              目内容为麦克奥迪光电工业园二期第一阶段工程,并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取
              得厦高管备[2017]3 号备案文件,备案证有效期限为“本备案证自下发之日
              起两年内有效”(国家发改委于 2017 年 3 月 8 日颁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颁发的厦府办[2017]177 号《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
              法》对于备案项目已不设定备案有效期)。该工程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麦迪实业在 2020 年对麦克奥迪
              光电工业园二期后续工作和建设内容进行了备案工作,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
              长期未建设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麦克奥迪中高端光学显微镜扩产及光电工业园建设项目”在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6 月 18 日)前已投入 3,527.58 万元。扣除
              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的资金后,该项目尚需投入资金 36,509.13 万元,高
              于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 35,102.71 万元。因此,该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
              金建设的部分不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本次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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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新情况


一.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0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关联方之间于 2020 年 1-6 月期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一) 关联方采购


                         关联方                    内容            发生额(元)
                                                  购买商品         3,636,587.17
                        爱启电气
                                                  材料采购         1,274,139.00


     (二) 关联方销售


                         关联方                    内容            发生额(元)
                        许继智能                  商品销售         2,057,674.37
                        爱启电气            商品及材料销售          349,301.89
                       协励行绝缘                 商品销售         1,061,946.92


     (三) 关联方租赁


                         承租方                   租赁物           发生额(元)
                        爱启电气                 厂房、仓库         396,304.70
                       协励行电气                  办公室           168,0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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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租赁物              发生额(元)
               NOSI Investments Inc           办公室               382,954.24


     (四) 关联方应收应付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应收应付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存在对许继智能合计 7,311,755.53 元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款项系发行人应向许继智能收取的产品销售款。


              2. 发行人存在对爱启电气合计 616,638.18 元应收账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款项系发行人应向爱启电气收取的绝缘件及其配件的销售款。


              3. 发行人存在对爱启电气合计 97,981.82 元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
                   明,该款项系发行人因出租物业而应收取的房租、物业费和水电费等。


              4. 发行人存在对协励行电气合计 7,267.38 元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
                   明,该款项系发行人因出租物业而应收取的水电费等。


              5. 发行人存在对协励行电气 22,951,600 元应付款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款项系发行人应向协励行电气分期支付的麦迪医疗股权转让款。


              6. 发行人存在对协励行电气工程 22,161,600 元应付款项。根据发行人的说
                   明,该款项系发行人应向协励行电气工程分期支付的麦迪医疗股权转让
                   款。


              7. 发行人存在对爱启电气 768,185.4 元应付款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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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项系发行人应向爱启电气支付的开关、元器件等商品、材料采购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上述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发行人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已经就该等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发行人之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就该等关联交易进行相关审议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中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发行人以
     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完成 2 项商标的续展,具体如下:


                                                             取得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商标权人             续展后的有效期
                                                             方式

                                                             申请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1                  6805325         发行人
                                                             取得   2030 年 7 月 6 日

                                                             申请   2020 年 10 月 14 日至
                2                  7128694        麦迪实业
                                                             取得   2030 年 10 月 13 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前述注册商标
              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主要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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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 5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有效
               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期限
                       一种充气柜用
                                      实用    ZL201922                2019 年 12
                1      双断口真空开                         发行人                   10 年
                                      新型    162793.8                月6日
                       关
                       一种户外柱上
                       使用一二次融 实用      ZL201922                2019 年 12
                2                                          麦迪机电                  10 年
                       合固封极柱及 新型      394366.2                月 27 日
                       取电装置
                       一种带无线无
                                      实用    ZL202020                2020 年 1 月
                3      源测温传感器                        麦迪机电                  10 年
                                      新型    014603.8                6日
                       的绝缘件
                       一种采用深紫
                                      实用    ZL201922                2019 年 11
                4      外光源的荧光                        麦迪实业                  10 年
                                      新型    056577.5                月 26 日
                       显微照明装置
                       一种数字切片
                                      实用    ZL201920                2019 年 6 月
                5      扫描仪标本识                        麦迪实业                  10 年
                                      新型    826591.6                3日
                       别装置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前述专利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新增 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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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    首次发表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登记号
                                                                    方式      时间
                       厦门麦克奥迪
                                                          2020SR0   原始   2019 年 11
                1      软 件 系 统 工 程 EasyStitch1.0
                                                          629144    取得   月 22 日
                       有限公司
                                       Motic Analysis     2020SR0   原始   2020 年 3 月
                2      麦迪实业
                                       3.1                624074    取得   24 日
                                       基于 4G 采集终端
                                                          2020SR0   原始   2020 年 6 月
                3      沈阳麦迪能源    的边缘计算功能
                                                          900056    取得   15 日
                                       软件 V1.0
                                       基于能效检测端
                                       设备的红外智能     2020SR0   原始   2020 年 6 月
                4      沈阳麦迪能源
                                       采集功能软件       894029    取得   15 日
                                       V1.0
                                       智能协议判断的
                                                          2020SR0   原始   2020 年 6 月
                5      沈阳麦迪能源    LoRa 传输设备软
                                                          894501    取得   15 日
                                       件 V1.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前述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20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
              人合并财务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89,283,429.94元,主要包括房屋
              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361Z0307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2020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发行人以其持有的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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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医疗80%的股权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提供的并购贷款
              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外,于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上述自
              有财产上设置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三.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麦迪机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9年9
              月29日签署编号为552090441SME2019额的《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麦迪机电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
              期限为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麦迪机电偿还400万元借款,并在额度范围内于2020年9月10日借款400万元。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361Z0307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
              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情况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一点所述之债
              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截至
              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担保事项。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0年6
              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金额较大的主要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情况如下:


              1. 麦迪实业存在 1,229,596.95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费
                   用系麦迪实业尚未到账的出口退税。


              2. 麦克奥迪(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 1,007,298.13 元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费用系麦克奥迪(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未
                   到账的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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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辽宁医疗存在对奥森多医疗器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1,000,000 元的
                   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款项系辽宁医疗向奥森多医疗器械
                   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缴纳的押金。


              4. 医学检验所存在 3,718,198.72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
                   费用系医学检验所预提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配送费用和专家远程会
                   诊费用。


              5. 沈阳医疗存在对李花春 3,490,000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费用系沈阳医疗应向其股东之一李花春偿还的借款。


              6. 辽宁医疗存在 2,978,512.38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费
                   用系辽宁医疗预提的医疗设备租赁费用。


              7. 麦迪医疗存在 2,648,468.53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费
                   用系麦迪医疗预提的医疗检测项目标本配送、设备维护、培训费用以及
                   软件许可费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上述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或商业安排而发生,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的税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
              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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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的各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
              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要
              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于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
              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主
              要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
              违法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管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证明》
              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市场
              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主要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
              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
              要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
              罚的情形。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7 次董事会和 6 次监事会。


     根据本所律师会议文件的核查,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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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   洁    律师




                                           余   鸿    律师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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