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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克奥迪: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08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
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和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无
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
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
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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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投资做出审议决策。
    (一)   公司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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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权限,以《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会投资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之规定为准,并不超过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高权限。
    (二)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投资达到以下标准时
须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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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四)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
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
品投资规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
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五)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
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六)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
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投资若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共同投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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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
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
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
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联合相关部门参与研究、
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
提出建议;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
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
划、论证、筹备。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 负责协同
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
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法律顾问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
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
围内的,审议该项投资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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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筹备。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同意出资的,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
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后,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
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的,需先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该投资项目,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 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授
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出资后,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
同或协议,公司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对合同或协议进行法律
审查,经相应审批机构授权后,方可签订。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
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
问题应做出专项报告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的管理监督,防范风险,承担
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和募集资金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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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间接进入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对投资项目
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以及
     兼并、重组等项目涉及股权、实物及无形资产等交易
     的, 对应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及评审, 投资方案、审批决策均应当将资
     产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
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
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相
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
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应共
同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风险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公司可以收
回或核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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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满;
  (二) 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
    施破产的;
  (三) 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 合同规定投资中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公司可以转
让投资:
  (一) 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 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 无市场前景;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
行进展和投资收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
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
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等。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同时根据《内
部问责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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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投资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形
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等作为备查文件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
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
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司
     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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