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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空智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07-2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8]A0728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8]A0728 号

致: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
51 号,以下简称“增持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空智造”)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
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
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
件相符。

    3、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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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进行
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太空智造发布的公告、增持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及其
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

    樊立: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
    11010319600202****。

    樊志: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
    11010319620823****。

       (二)根据增持人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检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信
用中国网站(查询时间:2018 年 7 月 23 日),经查验,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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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为具有完全民事权
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持有太空智造股份的情形,具备本
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实际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2017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

      1、增持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樊立先生
及樊志先生。

      2、增持方式: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自有账户或以资产管理产
品/信托产品等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本公司股份。

      3、增持金额及增持比例: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4000 万元,合计
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4、增持实施期限: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前,樊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6,239,440 股股份,
占 增 持 计 划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53% ; 樊 志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81,326,560 股股份,占增持计划前公司总股本的 24.08%;即樊立、
樊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167,566,000 股股份,占增持计划前公司
总股本的 49.6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太空智造提供的资料、发布的公告并经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期间,樊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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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生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累 计 增 持 公 司 股份
2,376,800 股,通过“云门智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增持公
司股票 1,004,546 股,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3,381,346 股,占现有公司
总股本的 0.95%,合计增持金额 27,214,644 元;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期间,樊志先生通过“云门智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385,954 股,占现有公司总股本的 0.96%,
累计增持金额 27,365,277 元。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
票 6,767,300 股 , 占 现 有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91% , 合 计 增 持 金 额
54,579,921 元。

      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日期      持股均价       持股数量      持股金额(元) 增持数量
                             (元/股)        (股)                          占现有总
                                                                              股本比例
                                                                                (%)

   樊立           2018.2.2      8.18        1,615,700        13,216,400         0.456

   樊立           2018.2.6      7.725         761,100        5,879,500          0.215

   樊立        2018.7.23        7.882         370,176      2,917,725.232        0.104

   樊立        2018.7.24       8.0641         277,328     2,236,400.7248        0.078

   樊立        2018.7.25       8.3032         357,042        2,964,618          0.101

   樊志        2018.7.23        7.882       1,247,724      9,834,560.568        0.352

   樊志        2018.7.24       8.0641         934,772     7,538,094.8852        0.264

   樊志        2018.7.25       8.3032       1,203,458       9,992,621.59        0.340

           合计                   —        6,767,300        54,579,921          1.91

    (本法律意见书中比例(%)合计数如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樊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88,616,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1%;通过“云门智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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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1,004,5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樊志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81,326,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5%;通
过“云门智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3,385,9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遵守增持承诺并已
完成本次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要约申
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在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樊
立先生及樊志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167,566,000 股股份,占增持计划前
公司总股本的 49.61%,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本次增持计划
实施后,增持人樊立先生及樊志先生共增持公司 6,767,300 股股份,
占现有公司总股本的 1.91%,未超过现有公司总股本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

      (二)2018 年 2 月 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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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之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8-037)》;

      (三)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之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8-038)》;

      (四)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之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9)》;

      (五)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之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0)》;

      (六)2018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3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樊立先生及樊志先
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
条件、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
户登记手续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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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8]A0728 号)
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隽                 经办律师:施 刚




                                          经办律师:高玉刚




                                           2018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