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智造: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7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太空
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认真审议后,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互联立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互联网金融
中心支行申请的叁佰万元贷款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互联立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立方”)为太空智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能够满足互联立方业务
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互联立方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为互联立方提供反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互联网金融中心
支行申请的肆佰万元贷款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恒时代”)为太空智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能够满足元恒时代业务发展
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元恒时代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
为元恒时代提供反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反担保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
反担保满足互联立方及元恒时代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为互联立方及元恒时代向北京银行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申请
的共计柒佰万元贷款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上述反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 东
陈 群
赵继平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