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智造: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意向转让协议》的公告2020-12-30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太空智造 公告编号:2020-204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意向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订的意向转让协议系各方初步意向,交易能否最终达成及具体实施步
骤需待各方进一步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确定。
一、协议签署情况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与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签
订《意向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樊立、樊志拟向金春股份转让其持
有本公司的 3,00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6.047% 。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85434311
股票代码:300877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21 日
上市日期:2020 年 8 月 24 日
法定代表人:曹松亭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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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 218 号
经营范围:非织造布及其制品制造、销售;合成纤维制造、销售;纺织材料
销售;非织造布及其制品、机械设备、零配件、纺织原辅材料及技术进出口(国
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太阳能光伏发电及相关项目开发、建
设、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松亭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 218 号
乙方 1:樊立
身份证号:110103196002******
乙方 2:樊志
身份证号:110103196208******
(以下并称“乙方”)
鉴于:
1、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智造”或“标的公司”)为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344。
2、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 1 持有太空智造 100,845,640 股股票,占
太空智造总股本的 20.33%;乙方 2 持有太空智造 101,126,814 股股票,占太空
智造总股本的 20.38%。
3、甲方看好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后的发展前景,拟成为标的公司的战略投
资者。为提前锁定目标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乙方)后续减持的股份,并获得相对
优惠的价格,拟签署本意向协议提前锁定后续协议转让股份,据此,经过平等、
友好协商,就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的意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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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一) 交易方案
1.1 意向股份转让时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正
式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格届时参照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太
空智造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九折,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股份转让
数量约为 30,000,000 股,具体交易价格、数量及交易金额将在《股份转让协议》
中约定。
1.2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现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标的
公司股份,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
份转让的意向款人民币【135,000,000】元。
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该意向款直接抵充股份转让款,如
意向款超出股份转让款,乙方应当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当日将超出的股份
转让款退回给甲方;如意向款低于股份转让款,甲方应当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
1.3 股票质押
乙方收到股份转让的意向款的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标的公司
【30,000,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6.047%)及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
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送股及其他收益)质押给甲方。办理股票质押费用由乙方
承担。
(二)税费分担
双方因本次股票转让而产生的相应税款各自负担。
(三)保密条款
除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需要,甲、乙双方承诺有关本次交易项下(包括但
不限于约定的所有条款及其他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有规定
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不会向任何非关联的第三方透露(向各自的顾问披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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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根据法律有规定必须披露信息,则需要披露信息的乙方应在披露或提交信息之
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对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如应第三方要求,需要披
露信息的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若本协议各方就本协
议所受到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四) 违约责任
4.1 如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应赔偿其他各方因其违约行
为而遭受的损失。
4.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意向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甲
方应按应付未付意向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3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乙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未转让股票价值的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股票价值以应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当日的收盘价为准,下同)。逾
期签约超过 5 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意向款的 10%
作为违约金。
4.4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向甲方质押股票,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
时要求乙方承担意向款的 10%的违约金。
4.5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未转让股票价值的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逾期签约超过 5 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意向
款的 10%作为违约金。
(五)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5.2、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指受到影响的一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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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情形。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社
会骚乱、征收、征用、政府行为、法律变化或因政府强制性规定导致本协议项下
交易无法进行。
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一方,应毫不延迟地,如遇通讯中断,则
在通讯恢复之时,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的其他方不可抗力事件
的发生,并提供所能得到的证据。
6.3 如果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
协议中的义务,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四、备查文件
樊立、樊志与金春股份签署的股权《意向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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