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1-057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 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未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需要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 41 人。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42,898 股,回购价格为 5 元/ 股。 3、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96,114,864 股减至 492,871,966 股。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或“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 数量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 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北京太 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第 三次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77.57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774.72 万股的 6.151%,其中 首次授予 1662.05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 33,774.72 万股的 4.921%。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占 授 予 限 制性 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及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662.056 80% 4.921% (业务)骨干 41 人) 预留 415.514 20% 1.230% 合计 2077.57 100% 6.151% 4、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48 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自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4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1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公司发生上述第(1) 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8 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9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良好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事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就本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3 日至 2018 年 2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监事会根据《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确认公告日止,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披 露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2018 年 5 月 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向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2.0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18 年 5 月 8 日。 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 的公告》,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 415.514 万股已经失效。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工作,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354,367,76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合计转增股本 141,747,104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96,114,864 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相应的由 16,620,560 调整为 23,268,784 股。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工作,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 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及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关于授予股份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事项 1、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354,367,760 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红,合计转增股本 141,747,104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96,114,864 股。 根据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2、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回购价格的调整方 法为 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回购数量调整方法 为: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公司董事会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 份 第 三次 解 除 限售 部 分回 购 价格 调 整为 5 元/股 ,需要 回 购注 销数量为 3,242,898 股。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和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公司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 197,707,828.28 元,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 331,798,124.28 元,同比增长率小于 35%;依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 的解除限售的条件“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35%”,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2,225,09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格为 5 元/股。 2、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李依凝、付心建等 2 人因个人原 因已离职,已不符合 2018 年股权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同 意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1,017,800 股,回购价格为 5 元/股。 因此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上述 3,242,89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办理回 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 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3,242,898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 元/股,回购 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 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96,114,864 股减少至 492,871,966 股。 同时《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完成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后,股权激励限售 股由 3,242,898 股减少至 0 股。公司股本结构将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流通股 187,039,143 37.7 -3,242,898 183,796,245 37.29% 1.高管锁定股 183,796,245 37.05 0 183,796,245 37.29% 2.股权激励限售股 3,242,898 0.65 -3,242,898 0 0 二、无限售流通股 309,075,721 62.3 0 309,075,721 62.71% 三、总股本 496,114,864 100 -3,242,898 492,871,966 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 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解除限售的条件“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情况属实,李依凝、付心建等 2 人已离职情况属实。 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回购注销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次解锁期合计 2,225,098 股限制 性股票,和离职员工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合计为 1,017,800 股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均为 5 元/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 调整 2018 年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和要求,公 司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包含 2 名离职员工在内的 41 人持有的 3,242,898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 5 元/股。 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立方数科本次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依法办理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