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光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3-01-11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3-005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2021 年度
的财务报告被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
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光一投资”)归还资金占用金额(本息合计)为 26,963.62 万元。目前,
光一投资占用公司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 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
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
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前述六项情形之
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2 年审计意见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目前
仍存在退市风险。
    2、2022年12月28日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本次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程序,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
重整程序。在预重整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将依法配合预重整管理人等
进行预重整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论
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上海丰田三共、江苏弘昌最终是否能成为重整投资人目前仍存在不确定
性,最终结果还待法院公开招募。


    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2022)46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就关注函中涉及的
问题回复如下: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公告》称,你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与江苏弘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弘昌”)、丰田三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丰田三共”)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以 22,083.62 万元转让公司对控股股东江苏
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 占用资金债权,其中江苏
弘昌受让 19,000 万元债权,上海丰田三共受让剩余差额部分。截至公告披露日,
光一投资归还资金占用金额本息合计 26,963.62 万元,占用公司资金已全部清偿
完毕。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相关方核实并说明如下问题:
    一、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丰田三共成立于 2022 年 9 月 1 日,江苏弘昌成立
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后者主营业务为商务服务业,股东林金旺持股 73.68%,其
个人仅投资设立江苏弘昌一家公司。
    1、请结合江苏弘昌及上海丰田三共的业务范围、对外投资等情况,分别说
明二者受让相关债权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
    公司回复:
   (1)江苏弘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对外投资情况


                                    2
    江苏弘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昌”)成立于 2022 年 8 月,
由林金旺和丁爱军两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 3,800 万元,注册地
在江苏省泰州市。
    江苏弘昌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软件开
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
术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弘昌直接持有扬州北部湾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5.46%股权,直接持有东部湾(扬州)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8.59%股权,通
过扬州北部湾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东部湾(扬州)生物新材
料有限公司 0.87%股权。
    (2)江苏弘昌受让相关债权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
    江苏弘昌经过多方了解与尽调,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因此拟通过债权转让方
式解决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并有意愿参与公司重整,拟与投资人丰田三共(上海)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田三共”)共同进行重整投资,通过发
挥各自资源优势,使公司尽快摆脱经营困境,重新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3)上海丰田三共业务范围、对外投资情况
    上海丰田三共成立于 2022 年 9 月,由丰田三共株式会社、上海瑞有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 10,000 万元,注册地在上海市。
    上海丰田三共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
批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丰田三共未进行对外投资项目。
    (4)上海丰田三共受让相关债权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
    上海丰田三共认为,受让相关债权是公司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继续维持上市
地位的关键事宜之一,也是后续能进一步重整发展的前提,因此上海丰田三共愿
意受让相关债权。
    律师回复:
    (1)江苏弘昌


                                     3
    经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苏弘昌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江苏弘昌出具的说明,江苏弘昌的对外投资情况为:江苏弘昌直接持有
扬州北部湾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6%财产份额,直接持有东部湾(扬
州)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8.59%股权,通过扬州北部湾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东部湾(扬州)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0.87%股权。
    根据江苏弘昌出具的说明,江苏弘昌经过多方了解并尽调,对光一科技的发
展前景持有乐观评价,拟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参与光一科技的重整,并与投资人
上海丰田三共共同投资,通过发挥各自资源优势,使光一科技尽快摆脱经营困境,
重新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使包括江苏弘昌在内的所有投资者能够分享到光一科
技的经营收益。因此江苏弘昌愿意受让相关债权。江苏弘昌受让相关债权具有合
理性及必要性。
    (2)上海丰田三共
    经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海丰田三共的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丰田三共出具的说明,目前上海丰田三共尚未进行任何对外投资。
    根据上海丰田三共出具的说明,上海丰田三共有意愿参与光一科技预重整,
鉴于受让相关债权是维持光一科技上市地位的关键事宜之一。因此上海丰田三共
愿意受让相关债权。上海丰田三共受让相关债权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江苏弘昌及上海丰田三共受让相关债权的原因真实,
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2、请结合江苏弘昌及上海丰田三共的实收资本、流动资金、股权结构、股


                                   4
东资金实力、与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分别说明二者资
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额是否匹配,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并报备相关资金流水
凭证。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江苏弘昌
    江苏弘昌注册资本为 3,800 万元,实缴资本为 3,800 万元。江苏弘昌股东为
林金旺,实缴出资额为 2,8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73.68%;另一位股东为丁爱军,
实缴出资额为 1,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26.32%。
    江苏弘昌股东(包括其实际控制企业)多年从事矿产、房地产等行业的经营,
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在支付本次债权转让款前,江苏弘昌拥有相应的流动资金。
    江苏弘昌与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各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
币 22,083.617 万元,江苏弘昌支付 19,000 万元债权转让款。结合江苏弘昌的股
东资金实力,江苏弘昌资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额匹配。
    江苏弘昌受让公司对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债权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来
源合法合规。
    因此,江苏弘昌资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额匹配,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上海丰田三共
    上海丰田三共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由于其成立时间短且外汇管制原因,
截至目前实缴 0 万元。上海丰田三共股东之一为丰田三共株式会社,认缴出资额
为 6,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60%;另一股东为上海瑞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认缴出资额为 4,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40%。
    丰田三共株式会社主要业务为商贸服务和新能源移动交通工具的 生产和销
售。上海瑞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两
个股东均有足够实力筹集项目所需资金。
    丰田三共株式会社实际控制人为丰田美佐子,该公司是丰田家族企业的相关
企业。丰田美佐子是丰田家族创始人丰田佐吉的曾孙女,是丰田汽车第一任社长
丰田利三郎的孙女。


                                   5
    上海丰田三共董事林隆华先生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除此之外,上海丰田三
共与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各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
币 22,083.617 万元,上海丰田三共支付 3,083.617 万元债权转让款。结合上海
丰田三共的股东资金实力和受让债权规模,上海丰田三共资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
额匹配。
    上海丰田三共受让公司对光一投资债权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
    因此,上海丰田三共资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额匹配,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律师回复:
    (1)江苏弘昌
    根据江苏弘昌出具的说明,江苏弘昌注册资本为 3,800 万元,实缴资本为
3,800 万元。江苏弘昌股东为林金旺及丁爱军。林金旺出资额为 2,800 万元,持
股比例为 73.68%;丁爱军出资额为 1,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26.32%。
    根据江苏弘昌提供的相关资金流水凭证,在支付本次债权转让款前,江苏弘
昌拥有相应的流动资金支付本次债权转让款。
    根据江苏弘昌出具的说明,江苏弘昌股东(包括其实控企业)多年从事矿产、
房地产等行业的经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主要投资方向侧重于信息技术、生物
技术、新材料、芯片等产业。
    根据江苏弘昌出具的说明,江苏弘昌与光一科技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各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
币 22,083.617 万元,其中江苏弘昌支付 19,000 万元债权转让款。结合江苏弘昌
的股东资金实力,江苏弘昌资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额匹配。
    根据江苏弘昌出具的说明,江苏弘昌受让光一科技对光一投资债权的资金来
源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江苏弘昌资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额匹配,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
    (2)上海丰田三共
    根据上海丰田三共出具的说明,上海丰田三共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实


                                     6
缴 0 万元。上海丰田三共股东为丰田三共株式会社、上海瑞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丰田三共株式会社出资额为 6,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60%;上海瑞有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4,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40%。
    根据上海丰田三共出具的说明,丰田三共株式会社为日本丰田家族成员控股
的企业。上海瑞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
两个股东均有足够资源筹集项目所需资金。
    根据上海丰田三共出具的说明,上海丰田三共董事林隆华先生在光一科技担
任独立董事,除此之外,上海丰田三共与光一科技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各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
币 22,083.617 万元,其中上海丰田三共支付 3,083.617 万元债权转让款。结合
上海丰田三共的股东资金实力,上海丰田三共资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额匹配。
    根据上海丰田三共出具的说明,上海丰田三共受让光一科技对光一投资债权
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海丰田三共资金实力与受让债权金额匹配,资金来
源合法合规。


    二、请说明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
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是否存在其他与本次债权转
让交易相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一揽子协议,你公司是否为相关款项的筹措、
支付等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本次债权转让协议是否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
或变更,并报备各方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材料。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2 年 9 月,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豐田三共株式会社、上海丰田三共
签署《重整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该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旨在明确上海丰田
三共或其股权方参加光一科技重整投资初步达成意向,以促进各方后续开展进一
步的具体商谈。交易权利、义务、价格、支付及主要商业条款尚未明确。
    2022 年 12 月,公司、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苏源光一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源光一”)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


                                    7
    2022 年 12 月,江苏弘昌、光一投资、锦天城之间签署《监管协议》,对债权
转让款、预重整投资保证金监管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2 年 12 月,上海丰田三共、光一投资、锦天城之间签署《监管协议》,对
债权转让款、预重整投资保证金监管事宜进行了约定。
    综上,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弘昌、
上海丰田三共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不存在其
他与本次债权转让交易相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一揽子协议,公司未为相关款
项的筹措、支付等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本次债权转让协议不附带任何条件、不
可撤销或变更。
    律师意见:
    2022 年 9 月,光一投资、豐田三共株式会社、上海丰田三共签署《重整投资
合作框架协议书》。该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旨在明确上海丰田三共或其关联方
参加光一科技重整投资,以促进各方后续开展进一步的具体商谈。交易各方的权
利、义务、交易价格、价款支付及主要商业条款尚未明确。
    2022 年 12 月,光一科技、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上海市锦天城(南京)
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源光一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转
让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2 年 12 月,江苏弘昌、光一投资、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之
间签署《监管协议》,对债权转让款、预重整投资保证金监管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2 年 12 月,上海丰田三共、光一投资、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
所之间签署《监管协议》,对债权转让款、预重整投资保证金监管事宜进行了约
定。
    根据光一科技、光一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弘昌和上海丰田三共
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外,光一科技、光一科
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不存在其他与本次债权转让交易相关的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一揽子协议,光一科技未为相关款项的筹措、支付等承担任何义务或责
任,本次债权转让协议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或变更。



                                   8
    三、公告显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为资金管理方,对上述事
项代收代付的相关资金承担监管职责。请结合商业惯例、交易条款、付款安排等
情况补充说明上述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是
否实际收到债权转让款,公司资金占用问题是否实际解决。
    回复:
    基于交易各方对锦天城的信任与依赖,推荐锦天城作为本次债权转让的资金
管理方。锦天城仅对债转资金前的代收代付相关资金承担监管职责,不承担资金
交付以外的任何责任,且锦天城承诺履行监管职责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承担监管
期间的利息,不介入交易当事方的任何权利义务安排。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占用的资金大多数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苏源光一
流出,经沟通,2022 年 12 月 30 日通过锦天城账户将债权转让款 22,083.62 万
元全数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苏源光一账户,至此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已得到实际解
决。


    四、请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债权转让事项预计对你公司 2022 年当期
损益和期末净资产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依据及合规性,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收到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
款 22,083.62 万元;公司应收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22,083.62 万
元,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金额合计 13,035.40 万元,账面价值 9,048.22 万元;
根据已披露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以及问询函问题 2 的回复,债权转让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条件,应终止确认该笔债权,上
述债权转让扣除所得税影响后,预计增加本年利润 11,080.09 万元。
    会计师回复:
    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如下:
    1、获取并检查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形成资金占用及偿还的记账凭证和
银行回单;
    2、获取并检查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利息计算明细表,复核


                                    9
检查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3、获取了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本息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计算表,复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正确;
     4、获取并检查了债权转让协议、监管协议、付款委托书。
     经过核查,根据目前取得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本
息转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
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五、请说明本次《债权转让协议》的筹划过程,包括重要时间节点、主要参
与人员,你公司是否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工作,你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形,并补充报备上述事项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
     回复:
     本次《债权转让协议》的筹划过程,包括重要时间节点、主要参与人员以及
商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时间                  参与人员/知情人员                    商议内容/知情内容

                                                          各参与方确定用转让债权的方式解 决大股
                       公司相关人员、开源证券、投资方、
 2022 年 11 月 23 日                                      东占款问题。并责成律师完成文件 起草及
                       锦天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与各方洽谈。
                       公司相关人员、投资方、锦天城、中   1、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022 年 12 月 29 日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2、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1、投资方将债权转让款打入锦天城帐户
                       公司相关人员、投资方、锦天城、中
 2022 年 12 月 30 日                                      2、债权转让款由锦天城帐户汇入公司全资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子公司账户

     公司已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形。


     六、请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
披露原则的事项。
                                               10
    回复: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近期未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不存在违反公
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七、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1、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于 2022 年 9 月 3 日与豐田三共株式会社、上海丰
田三共签署《重整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上述签署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旨
在明确上海丰田三共或其股权方参加公司重整投资初步达成意向,以促进双方后
续开展进一步的具体商谈。交易权利、义务、价格、支付及主要商业条款尚未明
确。
    为了保证重整的进行,上海丰田三共、江苏弘昌在 2022 年 12 月份分别向锦
天城帐户支付了 3,000 万元、1,000 万元的重整保证金。
    2、为防止资金占用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实行下列措施:
    (1)公司内审部门每年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同时与外部审计加强沟通,在
审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制度,公司目前使用一体化信息化管理流程,从
事前事中事后加强公司线上审批管理,保障资金收付管理合规化。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关于本次债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上海丰田三共、江苏弘昌已分别履
行公司内部的审议程序。
    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归还资金占用金额(本息合
计)为 26,963.62 万元。目前,光一投资占用公司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 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


                                   11
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
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前述六项情形之
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2 年审计意见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目前
仍存在退市风险。
    5、上海丰田三共、江苏弘昌最终是否能成为重整投资人目前仍存在不确定
性,最终结果还待法院公开招募。
    6、2022年12月28日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本次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程序,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
重整程序。在预重整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将依法配合预重整管理人等
进行预重整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论
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1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