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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光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2023〕第14号之答复2023-02-09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 O N G XI N G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0 层
             20/ F, To wer B ,L iz e S OH O, 20 Li ze R oad ,F en gt ai Di st ri ct, Be ij in g P R Ch 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 〔 2023〕第 14 号
                                    之答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由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转来的贵部《关
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14 号)(以下简
称“关注函”)已收悉,根据贵             部的有关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我们”)作为光一科技聘请的 2022 年度的年报审计
机构,对关注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3:回函显示,本次债权转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终止确认条件,应终止确认该笔债权,预计增加公司 2022 年利润 11,080.09
万元。

    (2)请结合上述回复,说明如若后续补充协议对该笔债权转让作出附条件或
变更、撤销该债权转让的约定时,终止确认相应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
相应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并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经核查,此次关注函回复时,根据江苏弘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弘昌”)、丰田三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田三共”)
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如下:

    本次债权转让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或变更,不与光一科技预重整或重整
挂钩。如光一科技未能重整成功或公司未能成为光一科技重整投资人,光一科技无
需退还债权转让款,公司亦无权向光一科技追索。截至说明日,公司、光一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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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之间未签订关于债权转
让事项的补充协议,未来亦不会签订关于债权转让事项的补充协议。

    公司认为:终止确认相应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是充分的,相应会计处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债权转让协议》、《监管协议》、《不动产抵押合同》,江苏
弘昌、上海丰田三共相关说明文件,根据目前取得的资料,本次债权转让未发现可
能导致其撤销、变更或附带其他条件的情况。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年报审计尚在
进行中,将对该事项持续关注,设计并执行函证、访谈等进一步审计程序,在获取
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后,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回复。如若公司后续与江苏弘昌、上
海丰田签署补充协议对该笔债权转让作出附条件或变更、撤销该债权转让的约定,
可能会导致相应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存在不确定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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