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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光一: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3-04-27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0 层
              20/F,Tower B, Lize SOHO ,20 Lize Road,Fengt ai Dist 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816




                     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3)第 020067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2022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
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 021186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光一科技对应收控股股东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光一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与江苏弘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弘昌”)、丰田三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三共”)签署
《债权转让协议》,光一科技将应收控股股东的债权以 22,083.62 万元转让给江苏
弘昌 19,000.00 万元、丰田三共 3,083.62 万元,并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上
述债权转让款,当期确认投资收益 13,035.40 万元。
     我们对光一科技期后资金流水实施了检查程序,发现部分债权转让款项直接或
间接流向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和丰田三共,我们未能就上述资金流出事项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我们无法对上述债权转让的商业合理性,以及控股股
东占用资金是否得到真实偿还作出判断。
     (二)子公司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应收湖北楚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款
项
     1、2022 年,光一科技子公司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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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湖北楚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邦伟业”)提供产品实现销售收入
1,361.28 万元,向楚邦伟业采购原材料及接受劳务 1,099.57 万元。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索瑞累计应收楚邦伟业货款 2,911.54 万元、代垫的保证金及履
约保证金 253.08 万元,以及预付楚邦伟业购货款 73.52 万元,合计 3,238.14 万元。
根据湖北索瑞与楚邦伟业签订的订货合同,发货时,楚邦伟业付款比例应达到
90.00%。针对楚邦伟业与湖北索瑞存在人员混同、湖北索瑞在不能按约定收到货
款的情况下仍承接楚邦伟业订货业务的现象。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判断楚邦伟业是否为湖北索瑞关联方并形成资金占用。
    2、2022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索瑞其他应收款中列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御景首府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顺建项目部”)借款本息余额 476.12 万元(2022
年 12 月 29 日还款 400 万元),荆州市华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悦置业”)
借款本息余额 377.29 万元(2022 年 12 月 29 日还款 600.00 万元、12 月 30 日还
款 200.00 万元)。同时我们注意到,2023 年 1 月 3 日湖北索瑞又分别借给顺建项
目部 400.00 万元、华悦置业 800.00 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借款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
    (三)为控股股东向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18 年 2 月 27 日,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
一投资”)与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浩”)签订《贷款合同》,
约定上海益浩向光一投资提供 10,500.00 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 1 个月。龙昌明及
熊珂夫妇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龙昌明及光一投资合计提供
光一科技 2,600.00 万股股票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光一科技为光一
投资提供补足还款义务,构成连带清偿责任。截至审计报告日,控股股东债务尚有
本金 1,500.00 万元及违约金 600.00 万元未支付,上海益浩已冻结龙昌明持有的光
一科技 427.9075 万股股票。
    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光一科技可能需要承
担的担保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因而我们无法判断是否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担保
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同时,除上述未披露的担保事项外,我们也无法判断光一科技
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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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一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决定书,截至
审计报告日,法院尚未指定破产管理人,光一科技重整事宜具有不确定性。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光一科技存在逾期负债 56,210.97 万元。

       三、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
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
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
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
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一)上期无法表示意见事项 1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可回收性
       光一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与江苏弘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弘昌”)、丰田三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三共”)签署《债
权转让协议》,光一科技将应收控股股东债权以 22,083.62 万元转让给江苏弘昌、
丰田三共,光一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上述债权转让款。
       因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影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是否真实受偿存疑,
导致该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
       (二)上期无法表示意见事项 2 因债务逾期面临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准
确性
       因资金紧张,光一科技对南京市江宁区土储中心(以下简称:江宁土储)土地
收储补偿款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到期未偿还,江宁土储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江
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光一科技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收到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91 民初 527 号],
光一科技按民事判决书计提利息及负债。我们对江宁土储进行了函证,取得了江宁
土储回函,差异为光一科技计提的延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
       上述事项对 2022 年财务报告的影响已消除。
       (三)上期无法表示意见事项 3 南京领航退出海誉动想的可行性及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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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准确性
    2018 年 4 月,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
锡金投”)投资 2.00 亿元,与光一科技的子公司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南京领航光一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京领航”),
用于投资安徽海马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以下简称“海马云”)。根据无锡金投与光一科技签订的《关于海誉动想
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光一科技为无锡金投 2.00 亿元投资提供担保,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投未能完成投资退出的,光一科技承担本金及优先回
报承担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义务,本金为 2.00 亿元,毎年复利 8.00%。
    我们获取了海马云 2022 年财务报表,光一科技已按照报表金额计提了损益金
额,我们也获取了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光一科技对海马
云的投资未发生减值;光一科技已按照承担本金及优先回报承担差额补足及远期回
购义务计提应付利息。
    上述事项的影响在本期已消除。
    (四)上期无法表示意见事项 3 发出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的存在性
    1、合同履约成本:会计师获取了分包合同、结算单,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了
函证,回函比例目前已超过 70.00%,基本可以确认。
    2、发出商品:获取了合同、出库单、签收单,同时对大额客户进行访谈,目
前已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5.51 万元进行访谈,确认交易事项存在,且
要求光一科技尽快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产品安装调试工作,发出商品以最终安装调
试双方确认的金额结算,由于发出商品时间较久,且苏宁易购负债较大,实际可能
收回的金额较小,对发出商品计提了全额减值;北京华强智连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814.16 万元发出商品为贸易行为无实际物流,已调整报表期初数;内部借用物资
已获取当时的出库明细,该批存货为销售发给客户的样机或研发试验使用,领用当
期应计入相关费用;其他大额发出商品已向客户函证,扣除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华强智连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借用物资金额后回函比率超过
80.00%。
    上述事项的影响在本期已消除。

    五、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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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项说明仅供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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