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赛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2014-01-0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七)
致: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包括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2 年 3 月 6 日出具《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2012 年 3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2 年 5 月 11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三)》”)、2012 年 6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
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2012 年 9 月 2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2013 年 3 月 27 日出具《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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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以
下简称“最近三年”)及 2013 年 1-6 月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信会师报
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
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
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
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和《补充法律意见(六)》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
和《补充法律意见(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
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和《补充法
律意见(六)》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
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和《补
充法律意见(六)》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发行人最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章程》及发行人
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
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仍具备《法
律意见书》正文之“二”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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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2.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仍
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所述《证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
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1 年、2012 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期末净资
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21,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仍符合《暂行办法》第
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2.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发行人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
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仍符合《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仍符合《暂行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
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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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
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信会
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6.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8 号《内控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
告》,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7.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8 号《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8 号《内控报告》,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
8.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
第 113838 号《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有
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仍符合《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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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二)”所述《暂行办法》规定的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许可
1、新增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新增取得如下
药品经营许可证:
(1)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江苏安达医药有限公司取得江苏省药监局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苏
AA0250393),许可经营方式为批发,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23
日。
(2)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西藏嘉信景天药业有限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核发、2013 年 8 月 19 日变更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藏 AA8910022),许可经营方式为批发,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仅限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产品
及其拥有股份的产品),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
2、新增取得药品 GMP 证书
自《补充法律意见(六)》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取
得如下药品 GMP 证书:
国家药监局于 2013 年 9 月 3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GMP 证书》
(证书编号:CN20130248),认证范围:小容量注射剂(抗肿瘤药)、冻干粉
针剂(抗肿瘤药)(102 车间 E 区),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2 日。
3、新增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取得 2 个药品批准
文号,具体如下:
序号 药品名称及规格 批准文号 剂型 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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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药品名称及规格 批准文号 剂型 有效期至
国药准字
1. 地西他滨 原料药 2018.2.21
H20130014
国药准字
2. 替加环素 原料药 2018.3.25
H20130020
3、新增取得新药证书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取得 2 个《新药证
书》,具体如下:
序号 药品名称 新药证书编号 证书日期
1. 地西他滨 国药证字 H20130008 2013.2.22
2. 替加环素 国药证字 H20130010 2013.3.26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为消化类、抗肿瘤类及其他药品的研发、生产、市场推广和销售。根
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3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13,133,240.23 元、
1,303,087,173.21 元、2,040,830,096.81 元和 1,245,654,296.75 元,均占发行
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 99%以上。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
变化。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依法
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 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一)关联方变化情况
1. 发行人新增全资子公司江苏安达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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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发行人于 2013 年 7 月投资成
立全资子公司安达医药。
根据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7 月 2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及安达医药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安达医药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安达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193000005427
住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 158 号广德商厦 225 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有印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实收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药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一般经营
项目:一类医疗器械、化学试剂、药品包装材料、日用化学品、化工原料、日用
百货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2013 年 7 月 2 日
营业期限:2013 年 7 月 2 日至******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股 1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安达医药依法存续,不
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 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西藏嘉信景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景
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嘉信景天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增资入股前嘉信景天原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原股权结构为重庆凯
联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2013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与重庆凯联投资有限公
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向嘉信景天增资 400 万元。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发行人于 2013 年 8 月向嘉信
景天增资 400 万元,嘉信景天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9 月 3 日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嘉信景天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嘉信景天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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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西藏嘉信景天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540000800000119
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商铺一层 19、20 号
法定代表人:任彩霞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实收资本:5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仅限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
产品及其拥有股份的产品)、中药材种植、收购;化妆品的研发、销售;藏香销
售;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电子产品、包装材料、日用百货、民族手工艺品
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
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成立日期:2006 年 9 月 8 日
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9 月 8 日至 2036 年 9 月 7 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股 80%,重庆凯联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2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嘉信景天依法存续,不
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3. 发行人子公司 AskGene Pharma, Inc.与其研发团队成员签署限制性股份
协议
2013 年 4 月 29 日、2013 年 5 月 5 日、2013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子公司
AskGene Pharma, Inc.分别与其研发团队成员卢建丰(Jianfeng Lu)、何东苟
(Donggou He)、吕越峰(Yuefeng Lu)、王爱君(AiJun Wang)签署协议,约
定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AskGene Pharma, Inc.将以每股 0.006667 美元的价
格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分四年向上述四人分别发行 7.5 万股、2 万股、6.5
万股、2 万股的普通股。除卢建丰(Jianfeng Lu)持有的 1 万股外,协议对于上
述四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的取得、转让等设定了限制性条件。
(二)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1.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2013 年 1-6 月发行
人新增如下关联交易:
(1) 2012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南京奥赛康签署《南京市房屋租赁合
同》,约定:南京奥赛康向发行人承租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科建路 699 号
建筑面积为 69.4 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公,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 JN00224013,
3-3-1-8
租赁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 1,041 元/月。该合同
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 2013 年 5 月 20 日,南京奥赛康和陈庆财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南 京 分 行 出 具 《 最 高 额 不 可 撤 销 担 保 书 》 ( 编 号 : 2013 年 保 字 第
210513123-1、2013 年保字第 210513123-2),同意为发行人在《授信协议》
项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
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
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一)注册商标变化情况
1、 新增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原件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国商标网
(http://sbj.saic.gov.cn/)查询的结果,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拥有注册商标 7 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
2013.3.21-2023.3.
1. 发行人 第 10414232 号 第5类
20
2013.3.21-2023.3.
2. 发行人 第 10414246 号 第 42 类
20
2013.3.21-2023.3.
3. 发行人 第 10414274 号 第 44 类
20
2013.4.14-2023.4.
4. 发行人 第 10522653 号 第5类
13
5. 发行人 第 10597407 号 第5类 2013.5.7-2023.5.6
6. 发行人 第 10597453 号 第 42 类 2013.5.7-2023.5.6
7. 发行人 第 10597492 号 第 44 类 2013.5.7-2023.5.6
2、 新增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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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相关《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在中国正在申请的商标共 8 件,具体情况
如下:
核定使
序号 申请人 商标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用商品
1. 发行人 第 12120272 号 第5类 2013.1.29 2013.2.19
2. 发行人 第 12126470 号 第 35 类 2013.2.1 2013.2.27
3. 发行人 第 12127370 号 第 35 类 2013.2.1 2013.2.27
4. 发行人 第 12127371 号 第 35 类 2013.2.1 2013.2.27
5. 发行人 第 12127372 号 第 35 类 2013.2.1 2013.2.27
6. 发行人 第 12127373 号 第 35 类 2013.2.1 2013.2.27
7. 发行人 第 12127374 号 第 35 类 2013.2.1 2013.2.27
8. 发行人 第 12127375 号 第 35 类 2013.2.1 2013.2.27
(二)专利变化情况
1、 新增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共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专利名称 种类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号 人
一种注射用更昔洛
发明专 ZL 2011 1
1. 韦组合物及其制备 2011.7.19 发行人
利 0202536.8
方法
一种高纯度埃索美
发明专 ZL 2011 1
2. 拉唑钠的工业化生 2011.7.20 发行人
利 0203200.3
产方法
3-3-1-10
序 专利权
专利名称 种类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号 人
一种注射用左卡尼
发明专 ZL 2011 1
3. 汀组合物及其制备 2011.7.19 发行人
利 0202892.X
方法
一种供注射用的埃
发明专 ZL 2010 1
4. 索美拉唑钠组合物 2010.10.13 发行人
利 0505392.9
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供注射用的亚
发明专 ZL 2011 1
5. 叶酸钙组合物及其 2011.3.25 发行人
利 0073007.2
制备方法
一种供注射用的硫
发明专 ZL 2011 1
6. 辛酸组合物及其制 2011.3.28 发行人
利 0075085.6
备方法
2、 新增正在申请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申请的专利共 4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正在申请的专利名称 种类 申请号 申请日 申请人
号
一种具有肿瘤主动靶向
1. 性的水溶性紫杉醇聚合 发明专利 201310014668.7 2013.1.15 发行人
物
一种光学纯阿加曲班的
2. 发明专利 201310018191.X 2013.1.18 发行人
制备方法
一种含硼替佐米的冻干
3. 发明专利 201310038299.5 2013.1.31 发行人
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含胸腺法新的注射
4. 发明专利 201310098935.3 2013.3.26 发行人
用冻干组合物及其制备
3-3-1-11
序
正在申请的专利名称 种类 申请号 申请日 申请人
号
方法
(三)新增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新
增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新增主要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拥有的
已经核准登记为相关权利人/注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由发行人及/或其控
股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获得。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上述财产
所有权的权属证书或证明。
(五)新增主要财产的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上述新增主要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被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包括:
1. 重大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重大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含)及
以上的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
(1) 2012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与印度 Intas Biopharmaceuticals Ltd 签
署《技术转让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约定:Intas Biopharmaceuticals Ltd 将
3-3-1-12
In 技术转让给发行人,并授予发行人独占性专有技术许可;发行人向 Intas
Biopharmaceuticals Ltd 支付相应的费用。
2. 重大借款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重大借款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含)及以上的借款合同:
(1) 2013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
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130002442),约定: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借款 4,000 万元,用
于购材料,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
款期限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 0%,直到借
款到期日;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
32100620120000849。
(2) 2013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
《借款合同》(编号:2013 年贷字第 110422623 号),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4,000 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
转,贷款期限为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6 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
率,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6 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
基准利率。
(3) 2013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
《授信协议》(编号:2013 年授字第 210513123 号),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7,000 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从 201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22 日止,上述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流
动资金贷款、承兑、网上承兑、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且流动资金贷款、承
兑、网上承兑、国内信用证可相互调剂使用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承兑、网
上承兑、国内信用证的授信额度为 5,000 万元,国际信用证的授信额度为 2,000
万元。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融资利率及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按各具体合同的规
定执行。协议项下发行人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一切债务由南京奥
赛康及陈庆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须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出具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同日,南京奥赛康和陈庆财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出具《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3 年保字第 210513123-1、2013 年保字第
210513123-2),同意为发行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
《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受让的
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
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3-3-1-13
(4) 2012 年 9 月、2013 年 6 月,发行人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江宁支行开立编号为 125LC1201280、125LC1300861、125LC1300898 的信用
证以购买进口设备,并存入保证金共计 909.28 万元人民币,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该部分保证金余额为 570.96 万元。
3. 重大采购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重大采购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为 50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
(1) 2013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与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
同书》(编号:A20130110),约定:发行人向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购买二期产能中试车间洗烘灌联动线,总价为 660 万元。
(2) 2013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与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
同书》(编号:A20130410),约定:发行人向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购买 107 车间洗烘灌联动线,总价为 550 万元。
(3) 2013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与 Bosch Packaging Technology Ltd.
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号:B-NA-20130220),约定:发行人向 Bosch Packaging
Technology Ltd.购买包衣机,总价为 54 万英镑。
(4) 2013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
同书》(合同编号:TFL13-071),约定:发行人向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购买真空冷冻干燥机、自动进出料系统,总价为 935 万元。
(5) 2013 年 5 月 2 日,发行人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
同书》(合同编号:TFL13-072),约定:发行人向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购买真空冷冻干燥机、自动进出料系统,总价为 1,550 万元。
(6) 2013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与中兴利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
订《全自动侦检机订购合同书》(编号:JS20130402-1),约定:发行人向中
兴利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买 1 台全自动异物侦检机,总价为 75 万欧
元。
(7) 2013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与中兴利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
订《全自动侦检机订购合同书》(编号:JS20130402-2),约定:发行人向中
兴利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买 2 台全自动异物侦检机,总价为 150 万
欧元。
4. 重大销售合同
3-3-1-14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重大销售合同,是指发行人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正
在履行的,合同项下累计实际发生金额达到 2,500 万元(含)以上的年度销售合
同。
年度销售
编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有效期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1. 注射用右丙亚胺(规格:250mg)
2. 多西他赛注射液(规格:
0.5ml:20mg 、 1ml:40mg 、
2ml:80mg)
3. 注射用奈达铂(规格:10mg、
50mg)
4. 注射用奥沙利铂(规格:50mg、
100mg)
5. 注射用磷酸氟达拉滨(规格:
50mg)
6.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规格:
0.5g)
7. 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规格:
2013 年 4 0.2g)
2013 年度
湖北永裕医 月 1 日至
1. 发行人 供购协议 8. 紫杉醇注射液(规格 5ml:30mg、
药有限公司 2014 年 3
书 10ml:60mg 、 16.7ml:100mg 、
月 31 日
25ml:150mg)
9. 注射用唑来膦酸(规格:4mg)
10. 注射用盐酸昂丹司琼(规格:
4mg、8mg)
11. 注射用亚叶酸钙(规格:50mg、
100mg、300mg)
12. 注射用盐酸托泊替康(规格:
2mg)
13. 注射用盐酸米托蒽醌(规格:
5mg)
14. 注射用兰索拉唑(规格:30mg)
15. 注 射 用 奥 美 拉 唑 钠 ( 规 格 :
20mg、42.6mg)
3-3-1-15
年度销售
编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有效期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16. 注 射 用 泮 托 拉 唑 钠 ( 规 格 :
40mg、60mg、80mg)
17. 注射用单硝酸异山梨酯(规格:
20mg、50mg)
18. 注射用左卡尼汀(规格:1g)
19. 注射用盐酸艾司洛尔(规格:
0.1g、0.2g)
1. 注射用右丙亚胺(规格:250mg)
2. 多西他赛注射液(规格:
0.5ml:20mg 、 1ml:40mg 、
2ml:80mg)
3. 注射用奈达铂(规格:10mg、
50mg)
4. 注射用奥沙利铂(规格:50mg、
100mg)
5. 注射用磷酸氟达拉滨(规格:
50mg)
6.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规格:
0.5g)
2013 年度
华润山东医 2013.1.1-2 7. 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规格:
2. 发行人 供购协议
药有限公司 013.12.31 0.2g)
书
8. 紫杉醇注射液(规格 5ml:30mg、
10ml:60mg 、 16.7ml:100mg 、
25ml:150mg)
9. 注射用唑来膦酸(规格:4mg)
10. 注射用盐酸昂丹司琼(规格:
4mg、8mg)
11. 注射用亚叶酸钙(规格:50mg、
100mg、300mg)
12. 注射用盐酸托泊替康(规格:
2mg)
13. 注射用盐酸米托蒽醌(规格:
5mg)
3-3-1-16
年度销售
编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有效期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14. 注射用兰索拉唑(规格:30mg)
15. 注 射 用 奥 美 拉 唑 钠 ( 规 格 :
20mg、42.6mg)
16. 注 射 用 泮 托 拉 唑 钠 ( 规 格 :
40mg、60mg、80mg)
17. 注射用单硝酸异山梨酯(规格:
20mg、50mg)
18. 注射用左卡尼汀(规格:1g)
19. 注射用盐酸艾司洛尔(规格:
0.1g、0.2g)
1. 注射用右丙亚胺(规格:250mg)
2. 多西他赛注射液(规格:
0.5ml:20mg 、 1ml:40mg 、
2ml:80mg)
3. 注射用奈达铂(规格:10mg、
50mg)
4. 注射用奥沙利铂(规格:50mg、
100mg)
5. 注射用磷酸氟达拉滨(规格:
2013 年 2 50mg)
江苏省润天
年度供购 月 20 日至 6.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规格:
3. 发行人 生化医药有
协议书 2013 年 12 0.5g)
限公司
月 31 日
7. 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规格:
0.2g)
8. 紫杉醇注射液(规格 5ml:30mg、
10ml:60mg 、 16.7ml:100mg 、
25ml:150mg)
9. 注射用唑来膦酸(规格:4mg)
10. 注射用盐酸昂丹司琼(规格:
4mg、8mg)
11. 注射用亚叶酸钙(规格:50mg、
100mg、300mg)
3-3-1-17
年度销售
编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有效期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12. 注射用盐酸托泊替康(规格:
2mg)
13. 注射用盐酸米托蒽醌(规格:
5mg)
14. 注射用兰索拉唑(规格:30mg)
15. 注 射 用 奥 美 拉 唑 钠 ( 规 格 :
20mg、42.6mg)
16. 注 射 用 泮 托 拉 唑 钠 ( 规 格 :
40mg、60mg、80mg)
17. 注射用单硝酸异山梨酯(规格:
20mg、50mg)
18. 注射用左卡尼汀(规格:1g)
19. 注射用盐酸艾司洛尔(规格:
0.1g、0.2g)
1. 注射用右丙亚胺(规格:250mg)
2. 多西他赛注射液(规格:
0.5ml:20mg 、 1ml:40mg 、
2ml:80mg)
3. 注射用奈达铂(规格:10mg、
50mg)
4. 注射用奥沙利铂(规格:50mg、
2013 年 1 100mg)
2013 年度
国药控股广 月 1 日至 5. 注射用磷酸氟达拉滨(规格:
4. 发行人 供购协议
州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50mg)
书
月 31 日
6.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规格:
0.5g)
7. 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规格:
0.2g)
8. 紫杉醇注射液(规格 5ml:30mg、
10ml:60mg 、 16.7ml:100mg 、
25ml:150mg)
9. 注射用唑来膦酸(规格:4mg)
3-3-1-18
年度销售
编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有效期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10. 注射用盐酸昂丹司琼(规格:
4mg、8mg)
11. 注射用亚叶酸钙(规格:50mg、
100mg、300mg)
12. 注射用盐酸托泊替康(规格:
2mg)
13. 注射用盐酸米托蒽醌(规格:
5mg)
14. 注射用兰索拉唑(规格:30mg)
15. 注 射 用 奥 美 拉 唑 钠 ( 规 格 :
20mg、42.6mg)
16. 注 射 用 泮 托 拉 唑 钠 ( 规 格 :
40mg、60mg、80mg)
17. 注射用单硝酸异山梨酯(规格:
20mg、50mg)
18. 注射用左卡尼汀(规格:1g)
19. 注射用盐酸艾司洛尔(规格:
0.1g、0.2g)
浙江医学科
经销协议 2012.7.1-2 1. 注射用奥 美拉 唑钠( 规格:
5. 发行人 技开发有限
书 013.6.30 20mg、40mg)
公司
(二) 侵权之债
1. 根据有关环保、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质监、安监、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2. 发行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1) 社会保险
3-3-1-19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花名册,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2123 名,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如下:
缴费比例
截至日期
险种 企业 个人
养老保险 10~22% 8%
医疗保险 5~12% 1~3.5%
2013.6.30 失业保险 0.4~2% 0.2~1%
工伤保险 0.3~2.5% -
生育保险 0.4~1.6% -
*上述具体缴费比例均以当地社保局的要求为准。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除部分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开户和缴纳手
续外,发行人已为上述所有已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缴纳了报告期内员工
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3 年 7 月 29 日,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发行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海美科技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该
证明出具日、海光研究所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1 月 4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遵守国
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没有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2013 年 7
月 22 日,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海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接到海
南海麦员工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项的投诉。2013 年 8 月 2 日,南京化学工业
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对海润医药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2013 年 7 月 29 日,南京市江宁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海美科技、海光研究所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违
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所也未接到发行人、海美科技、海光研究所
有限公司员工有关社保事项的投诉。2013 年 7 月 22 日,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
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海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
具日,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局也未接到海南海麦员工有
关社保事项的投诉。2013 年 8 月 2 日,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出具证明,确认海润医药目前尚处于筹建阶段,暂未录用员工,现无员工参加
社会保险。
(2) 住房公积金
3-3-1-20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花名册、相关住房公积金缴费
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比例如下:
缴费比例
截至日期
企业 个人
2013.6.30 5~15% 5~12%
*上述具体缴费比例均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除部分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纳
手续外,发行人已为上述所有已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3 年 7 月 23 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宁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
发行人、海美科技、海光研究所有限公司单位缴存状态正常,截止该证明出具日
暂时没有发现发行人、海美科技、海光研究所有限公司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2013 年 7 月 22 日,琼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出具证明,确
认海南海麦自 2011 年 6 月 7 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以来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的情形,该中心也未接到海南海麦员工有关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投诉。
(三)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均根据正常
的经营业务产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没有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潜在风险。
(四)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变化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六)》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了 1 次股东大会会议、1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经办律师对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
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3-3-1-21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
表和完税凭证,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25%。
2. 增值税,税率为 17%。
3.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7%。
(二) 税收优惠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税收优
惠变更情况如下:
1、 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新换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2000633),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等规定,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企业所得税适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
2、 海美科技增值税退税、退税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7]92 号)的规定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海美科技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新增收到退还增
值税 72,092.53 元,并享受对上述新增增值税退税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自 2012 年 1 月起,对委托加工生产部分,海美科技不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
策。
(三) 财政补贴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3]第 113837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获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含)
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1.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2 年第二十二批
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教
3-3-1-22
[2012]293 号),发行人于 2013 年 2 月收到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拨付的用于
江苏省抗消化道溃疡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的专项引导资金 30 万元。
2. 根据南京江宁高新园管委会《江宁高新园科技创新和人才奖励政策试行
办法》(宁园管字[2012]97 号),发行人于 2013 年 5 月收到南京科学园财政局
拨付的科技创新及人才引进奖励款 114,200 元。
3. 根据江宁科学园管委会出具的《关于给予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优惠
政策的意见》,发行人于 2013 年 6 月收到江宁科学园财政分局拨发的 1,362,000
元企业扶持资金。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情况
1、 发行人纳税情况
2013 年 7 月 26 日,南京市江宁区国税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记录。
2013 年 7 月 26 日,南京市江宁地税局出具《纳税情况证明》,证明:发
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现有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记录。
2、 海美科技纳税情况
2013 年 7 月 26 日,南京市江宁区国税局出具《证明》,证明:海美科技
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记录。
2013 年 7 月 26 日,南京市江宁地税局出具《证明》,证明:海美科技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被
该局处罚。
3、 海南海麦纳税情况
2013 年 7 月 22 日,琼海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证明:海南海
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在此期间不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3 年 7 月 22 日,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证明》,证
明:海南海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国家、地方税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依法纳税,在此期间不存在违反税
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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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海光研究所有限公司纳税情况
2013 年 7 月 26 日,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海光
研究所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
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记录。
2013 年 7 月 26 日,南京市江宁地税局出具《纳税情况证明》,证明:海
光研究所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
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记录。
5、 海润医药纳税情况
2013 年 7 月 26 日,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证
明海润医药自 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止,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行为。
2013 年 7 月 25 日,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证明
海润医药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2013 年 7 月 30 日,南京市江宁区环保局出具《环保证明》,证明发行人、
海光研究所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
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无违法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
情况。
2013 年 7 月 30 日,南京市江宁区环保局出具《环保证明》,证明海美科
技在该区范围内所有生产内容已停止,原厂址已清理完毕,现以委托加工的形式
进行经营活动。
2013 年 7 月 24 日,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海南海麦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没有群众投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
法规,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3 年 7 月 30 日,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证明海
润医药自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遵守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
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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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25 日,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宁分局出具《证明》,证明
发行人、海美科技、海光研究所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
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
处罚的行为。
2013 年 7 月 24 日,海南省琼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证明海南
海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没
有发现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3 年 7 月 29 日,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出具《证明》,
证明海润医药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行政处罚。
3. 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的确认,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陈庆财、总经理张建义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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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结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上述更新或补
充的情况,除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中国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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