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4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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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44 号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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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
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
公告复核《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
13.《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4.《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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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6.《关于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应对措施与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7.《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
-2022 年)>的议案》;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0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周
二)下午 14:00 点;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
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
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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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226,208,18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40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20,897,184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295%;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311,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 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 21,656,94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0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345,9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10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
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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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
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8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
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9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0 至议案 18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 至议案 18 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
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8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9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0 至议案 18 已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 至议案 18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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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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