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N058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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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N0587号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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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创
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
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
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
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上述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7 日
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0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四)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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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0年11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187,786,83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5.7297%。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87,767,330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5.7260%;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5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116,79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7,2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
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
潜在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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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将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
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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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0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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