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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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11 号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见证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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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
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8.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延期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6. 《关于制定<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7. 《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9. 《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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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周二)下午 14:00 点;召开地点:
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6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64,195,65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4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3,908,45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31.1864%;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 287,2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87,2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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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
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至议案 7、议案 11 至议案
19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5 至议案 9 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审议的议案 8 至议案 10 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至议案 7、议案 11 至议案 19 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5
至议案 9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审议的议案 8 至议案 10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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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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