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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意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创意信息(3003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建中                     联系电话:010-60833934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浩                       联系电话:028-6572888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次

                                        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
                                             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等方面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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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董事、高管股份增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
                              1、2021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
                              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
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0
                              月29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900万元,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
                              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
                              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业
                              绩核算不准确;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
                              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
                              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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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的规定。
4、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
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
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
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
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
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
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
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
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
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
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
量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
汤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
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2021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
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
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
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
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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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
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
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
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
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
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
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具
《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2018
年和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10、2021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
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自2021年7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
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慎、
2019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
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
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
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
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
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
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
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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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21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
                            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
                            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
                            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
                            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信证
                            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
                            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
                            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
                            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
                            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
                            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关
                            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年4月,碧水源全资子
                            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
                            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
                            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9条、第9.11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
                            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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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
                 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
                 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
                 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
                 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
                 不到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具《关
                 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
                 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
                 款累计8.23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供
                 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2.1.4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
                 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
                 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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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叶建中                                 郭    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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