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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控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7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9‐005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年12月22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俞凌先
生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
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
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6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7日下午15:00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合计持有股份319,261,886股,占公
司股份总股的33.31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9人,
代表15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319,015,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847%;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24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

                                   1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261,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71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13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6,2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58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6,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议案(三)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8 年
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
表决股数为 270,245,490 股,议案(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9,016,396 股。
    表决结果:同意48,890,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6,2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890,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6,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5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康爱军、孟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2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控科技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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