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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控科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6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0‐240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许永良
先生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
号院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9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5,633,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0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11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4,089,32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7.14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4,52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16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73,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1
托代理人1人,代表1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4,52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16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540,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99.9435%;反对 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0487%;弃
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80,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的 95.2577%;反对 8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4.0837%;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 0.65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565,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99.9589%;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0332%;弃
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5,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的 96.5547%;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2.7866%;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 0.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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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刘焕、李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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