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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控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1-038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
    二、关于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证监发[2017]16 号)(以下
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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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3、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证监发【2017】
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截至本报告期
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7,383.47 万元,担
保风险可控。
    三、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3,412,617.14 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 2020 年末,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的利
润为-561,328,510.56 元,且公司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不满足规定的
现金分红条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
红利,不分配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违
规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
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均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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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延长建设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延长建
设期,是由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后审慎提出的,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
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延长建设期的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延长建设
期。
       六、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报告期内存在对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
司失去控制仍然持续以及由于公司融资保理借款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而出现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重大缺陷,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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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权限,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适应公司不断发展
的业务需要,公司仍需要将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加强对董、监、高人员合规意识
的宣贯,继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
平,加强合规检查与考核,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合规、可持续发展。
    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年度审计工
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审计工作经验丰富,
为公司出具的各项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计提 2020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此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
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
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提交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京会兴审字第 65000032 号),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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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我们一致尊重并接受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意见,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
计报告无异议。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给予了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关于 2020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
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此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
取的相应措施,希望公司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项,有效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上市
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符合《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金明、宋刚、孙宝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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