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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控: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7-21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1-129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前期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4 个诉讼案件有进展,新增 1 个诉讼案件。现将诉
讼案件进展及新增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
     公司前期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4 个诉讼案件有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或仲     涉案
序                                                                                                                      结案     首次披露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裁机构名     金额   受理日期   知悉日期    判决时间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号                                                                                                                      情况       日期
                                            称       (万元)
                借款人:                                                                        该案件(案号:【2020】
                           金融借款合同
     厦门国际   北京泽天                                                                        京 0108 执 10376 号),
                           纠纷:         北京市海
     银行股份   盛海油田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
1                          原告要求被告   淀区人民   4,622.59 2020-5-18 2020-6-15   2020-5-18                           已结案   2020-7-3
     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偿还借款本金   法院
     北京分行   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4 日出具
                           及利息。
                保证人:                                                                        的《执行裁定书》,裁
                                                                   1
               四川安控                                                                       定如下:
               科技股份                                                                       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
               有限公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司、浙江                                                                       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
               安控科技                                                                       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
               有限公                                                                         院 5 号楼-1 至 4 层 101、
               司、俞凌                                                                       6 号楼 1 至 4 层 101 的
                                                                                              房产以及北京市海淀
                                                                                              区地锦路 9 号院的土
                                                                                              地使用权。
                                                                                              该案件(案号:【2021】
                                                                                              京 0108 民初 4752 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
                                                                                              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根据各方签订                        传票中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西安万洲   四川安控                    北京市海
                          的《买卖合同》,                    未显示                          后十日内支付西安万
2   电气设备   科技股份                    淀区人民   73.47            2021-6-10   2021-7-9                            未结案   2021-7-2
                          原告要求被告                        受理时                          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院
                          支付其货款及                            间                          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违约金                                                              207,61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2
                                                                                             法院。

                                                                                             该案件(案号:【2021】
                                                                                             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民事判决
                                                                                             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应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原告北京映翰通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映翰                                                                                 支付货款 139,500 元及
               四川安控   原告要求被告   北京市朝         未见传票
    通网络技                                                                                 利息违约金等。
3              科技股份   支付货款、利   阳区人民   18.57 与应诉通   2021-1-23   2021-4-30                          已结案   2021-2-3
    术股份有                                                                                      公司近日收到北
               有限公司   息、违约金、律 法院             知书
    限公司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师费等。
                                                                                             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
                                                                                             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北京映翰
                                                                                             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一案,(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文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
                                                                                             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3
                                                                                                 2021-07-06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
                                                                                                 令你(单位)立即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
                                                                                                 沪 0115 民初 26729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借款人:   金融借款合同
                                                                                                 告借款本金、利息、逾
    平安国际   四川安控   纠纷:
                                          上海市 浦                                              期违约金等共计
    融资租赁   科技股份   原 告要 求被 告
4                                         东新区 人   1,264.49 2020-5-13 2020-5-25   2021-1-29   9,873,837.04 元。      已结案   2020-6-5
    (天津)   有限公司   支 付剩 余未 付
                                          民法院                                                     公司近日收到上
    有限公司   保证人:   借 款本 息及 逾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俞凌       期付款违约金。
                                                                                                 院于 2021 年 7 月 5 日
                                                                                                 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一、公司向平安国际融
                                                                                                 资租赁(天津)有限公
                                                                                                 司支付 9,873,837.04
                                                                                                 元;
                                                                                                 二、向平安国际融资租

                                                                    4
                                                                                                   赁(天津)有限公司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
                                                                                                   费 76,769.19 元。
          合计                                        5,979.12

     二、本次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现将新增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或仲      涉案
序                                                                                                                          结案     首次披露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裁机构名      金额   受理日期    知悉日期     判决时间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号                                                                                                                          情况       日期
                                            称        (万元)
              借款人:
              杭州青鸟
              电子有限
              公司
              保证人:     金融借款合同
     浙商银行 四川安控     纠纷:
                                          杭州市 西                                                该案件(案号【2021】
     股份有限 科技股份     原告要求被告
1                                         湖区人 民   1,786.70   2021-6-18 2021-7-19   尚未开庭    浙 0106 民初 5969 号), 未结案   2021-7-21
     公司杭州 有限公       立即归还借款
                                          法院                                                     尚未开庭。
     城西支行 司、浙江     本金及利息、罚
              安控科技     息和复利
              有限公
              司、俞凌、
              董爱民



                                                                      5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
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13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7 日、
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2020 年 11 月 26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 2021 年 1 月 6 日、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
告编号:2019-240)、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
《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
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 性公告》(公告 编号:
2020-073)、 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0)、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

                                          6
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
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关于公司新增诉
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2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诉
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公司前期
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63)、《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
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
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京 0108 执恢 1421
                                      7
号);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4752
号);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京 0105 执 28362 号);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沪 0115 执 17586
号);
    5、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1】
浙 0106 民初 5969 号)。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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