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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控: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21-10-12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1-162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本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情况等
进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经公司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累计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07 件,其中 98 件已结案,剩余
9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3 件,
其中 11 件已结案,剩余 2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
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94 件,其中 87 件已结案,剩余 7 件未结案。在累计诉
讼、仲裁事项中 3 个诉讼案件有进展,本次新增 1 个诉讼案件。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涉案金额合计为
177,154.4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
司所有者权益】415.52%)。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
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65,182.12 万元人民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36.7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
额为 111,972.32 万元人民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63.21%。


                                   1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合计为
98,969.11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
所有者权益】232.1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
金额为 3,166.75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讼总金额的 3.20%;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 95,802.36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
诉讼总金额的 96.80%。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的判决和调解情况,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86,791.37 万元人民币(占公
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203.57%),已
执行金额为 37,581.8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
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88.15%),尚未执行金额为 49,209.49 万元人民币(占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15.42%)。
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2,443.82 万元人民币,
已执行金额为 774.43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1,669.39 万元人民币;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84,347.55 万元人民币,已执
行金额为 36,807.45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47,540.1 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累计诉
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2:《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
计表》。




                                   2
               二、本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公司本次新增 1 个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
序                                               诉讼或仲裁   涉案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披露
号                                                 机构名称   金额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日期
                   借款人:杭
                   州安控环保
                   科技有限公
                   司;保证人:   金融借款合同
     南京银行股    浙江安控科     纠纷:
                                                 杭州市拱墅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5 民   未结
1    份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                273.23   2021-9-8       2021-9-28   未开庭                                             2021-10-12
                                                 区人民法院                                                初 5768 号),尚未开庭。            案
     杭州分行      司、四川安     偿还本金及利
                   控科技股份     息
                   有限公司、
                   董爱民、俞
                   凌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中,共有 3 个诉讼、仲裁案件有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表。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
       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




                                                                                  3
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1、公司部分账户新增冻结情况
      近日,经查询,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新增 2 个银行账
户被冻结,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新增 4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单位:万元
 序                              账户类                        冻结账   执行冻     冻结执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号                                别                          户余额   结金额      行人
                                 保证金       农行北京朝阳支                       杭州市
 1     杭州青鸟   1104****8042                                 50.58
                                   户            行营业部                          江干区
       电子有限                                                         215.13
                                              南京银行杭州富                       人民法
 2       公司     3305****0088   共管户                        75.49
                                                 阳支行                              院
                                              浙商银行杭州钱
 3                3310****1202   一般户                         0.02
                                                 江支行
                                              浙商银行杭州城                       河源市
 4     浙江安控   3310****2265   一般户                         0.01
                                                 西支行                            源城区
       科技有限                                                         5,066.19
                                              农行杭州下沙支                       人民法
 5       公司     1903****8589   一般户                          -
                                                    行                               院
                                              北京银行北京上
 6                2000****8926   一般户                         0.1
                                                 地支行
合计                               -                -           126.2   5,281.49

      经公司查询,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青鸟”)农行北
京朝阳支行营业部和南京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被冻结事项的执行人为杭州市江
干区人民法院,系杭州青鸟与浙江耀江企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导致新增 2 个银行账户冻结,该案件首次披露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控”)浙商银行杭州钱江支
行等 4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执行人为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系公司、
浙江安控与陈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导致新增 4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该案件
首次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2、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共计 58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
银行账户实际金额 2,327.9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
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46%;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执行冻结金额
30,533.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

                                          4
权益)的 71.62%。
                                                                      单位:万元
序   账户                    账户                  冻结账    执行冻结    冻结       披露
                  账号                开户行
号   名称                    类别                  户余额      金额      原因       日期
                                    中国工商银行                         平安
                             基本   股份有限公司     50.07               银行
1             0200****4988
                              户    北京海淀西区                         借款
                                       支行                              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                         纠纷、
                             一般   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2             0200****8540                              --
                              户    北京东四南支                         国际
                                           行                            融资
                                    交通银行股份                         租赁
                             一般
3             3310****0195          有限公司杭州      0.02               (天
                              户
                                     西湖支行                            津)有    2020
                             一般   民生银行北京                         限公      年2月
4             0132****3966                            0.09                         17 日、
                              户    成府路支行                           司金      2020
                             一般   民生银行北京                         融借      年3月
5             630***683                               0.05                         4 日、
                              户    亮马桥支行                           款合      2020
     北京安                         北京银行股份                                   年6月
                                                                         同纠
     控科技                  一般
6             2000****3194          有限公司深圳      0.09                         3 日、
                              户                             15,452.19   纷、浦
     股份有                                                                        2020
                                     罗湖支行
                                                                         发银      年7月
     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
                             美元                                        行借      21 日、
7             7701****1601          有限公司北京      0.08                         2020
                              户                                         款合      年1月
                                    分行营业部
                                                                         同纠      3 日、
                                    中信银行股份
                             一般                                                  2020
8             8110****6805          有限公司北京      1.62               纷、宁    年4月
                              户
                                    知春路支行                           波银      7日
                             一般   招商银行北京                         行借
9             1109****0601                            0.13
                              户    清华园支行                           款合
                             一般   兴业银行北京                         同纠
10            3216****3263                             0.2
                              户     朝阳支行                            纷、农
                             一般   兴业银行北京                         业银
11            3212****2762                             0.1
                              户     海淀支行                            行借

                             一般   中信银行总行                         款合
12            8110****6465                            0.76
                             户        营业部                            同纠

                             一般   华夏银行北京                         纷、厦
13            1025****1446                            1.65
                              户    分行营业部                           门国



                                       5
                             一般   华夏银行北京                        际银
14            1029****4038                            0.16
                              户     北三环支行                         行借
                                    华夏银行北京                        款合
                             一般
15            1025****2846          分行营业部(专    0.19              同纠
                              户
                                       用户)                           纷、能
                             一般   华夏银行北京                        科科
16            1027****0278                            0.15
                              户     魏公村支行
                                                                        技股
                                    杭州银行股份
                             一般                                       份有
17            1101****0865          有限公司北京      0.04
                              户                                        限公
                                     中关村支行
                                                                        司买
                                    上海浦东发展
                             一般                                       卖合
18            9120****7174          银行北京电子      0.16
                              户
                                       城支行                           同纠
                                    宁波银行股份                        纷
                             一般
19            7701****3944          有限公司北京      0.18
                              户
                                     分行营业部
                                    兴业银行股份
                             一般
20            3210****0133          有限公司北京      0.12
                              户
                                      上地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一般
21            3266****1670          有限公司北京     54.82
                              户
                                     分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股份
                             一般
22            3298****1948          有限公司北京      0.19
                              户
                                      海淀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
                             一般
23            0109****9922          有限公司上地      0.13
                              户
                                        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
                             一般
24            2000****8816          有限公司翠微      0.10
                              户
                                       路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
                             一般
25            1000****2833          有限公司北京      0.09
                              户
                                     分行营业部
                                                                        陈德
                                                                        峰借     2020
                             一般   建设银行北京
26            1105****0745                            0.16   5,066.19   款合     年8月
                              户     永丰路支行
                                                                        同纠      6日
                                                                        纷
     浙江安                  一般   浙商银行杭州
27            3310****1202                            0.02              陈德     2020
     控科技                   户      钱江支行
                                                                        峰借     年8月
     有限公                  一般   浙商银行杭州                                 6日
28            3310****2265                            0.01              款合
     司                       户      城西支行


                                        6
                             一般   农行杭州下沙                         同纠
29            1903****8589                                -
                              户       支行                              纷
                             一般   北京银行北京
30            2000****8926                              0.1
                              户     上地支行
                             基本   工行下沙经开                         厦门
31            1202****5564                             0.00
                              户       支行                              国际
                                    上海浦东发展                                   2020
                             基本                                        银行
32            9105****1587          银行中关村支     57.20                         年7月
                              户                                         借款      2日
                                           行
                             一般   招商银北京建                         合同
33            1109****0703                             1.32
                              户     国门支行                            纠纷
                             一般                                        北   京
34            0200****1151          工行海淀支行       1.32              银   行
                              户
                                                                         翠   微
                                                                                   2021
                                                                         路   支
                                                               825.85              年2月
                             一般   中国银行海淀                         行   借
35            0000****5213                             0.52                        3日
                              户    支行营业部                           款   合
                                                                         同   纠
     北京泽                                                              纷
     天盛海                         上海浦东发展
                             一般
36   油田技   9120****0840          银行电子城支       0.01
                              户
     术服务                                行
     有限公                  一般   工行和平里支
37            0200****1031                                -
       司                     户           行
                                                                         天   津
                             一般   南京银行北京
38            0506****2792                             0.07              波   普
                              户       分行                              能   源
                                                                                   2021
                             一般   渤海银行北京                         与   泽
39            2003****0160                                -     118.5              年2月
                              户    亚运村支行                           天   盛
                                                                                   3日
                             一般   中信银行北京                         海   合
40            8110****6459                             0.06              同   纠
                              户       知春里
                                                                         纷
                                    平安银行股份
                             一般
41            1500****4600          有限公司北京       0.04
                              户
                                     海淀支行
                             一般   北京银行翠微
42            2000****8878                                -
                              户       路支行
                             基本   工商银行国际                         浙 商
43            1202****3893                         1,660.77              银 行
                              户     花园支行
                                                                         杭 州
                                                                         城 西     2021
     杭州青
                                                              1,786.70   支 行     年7月
     鸟电子                  一般   江苏银行杭州                                   21 日
44            3320****5894                             0.01              金 融
     有限公                   户       分行                              借 款
       司                                                                合 同
                                                                         纠纷
                             一般   浙商银行杭州                         浙 江     2021
45            3310****8805                           23.04     215.13
                              户     城西支行                            耀 江     年9月



                                       7
                                一般   南京银行杭州                          企 业    3日
46               0714****0191                           45.27                发 展
                                 户      富阳支行
                                                                             服 务
                                保证   农行北京朝阳
47               1104****8042                           50.58                有 限
                                金户    支行营业部                           公 司
                                                                             金 融
                                共管   南京银行杭州                          借 款
48               3305****0088                           75.49
                                 户      富阳支行                            合 同
                                                                             纠纷
                                基本   工商银行宁波
49               3901****1989                          282.53
                                 户      江北支行
                                一般   中信银行宁波
50               7336****1179                             1.07               杭 州
                                 户      海曙支行
                                                                             数 梦
                                一般   中信银行江北
51               7336****4412                               0                与 东
                                 户        支行                              望 智
                                一般   中国建设银行                          能 合    2020
52               3315****0708                           16.12                同 纠
                                 户    宁波江北支行                                   年1月
                                                                             纷、农   3 日、
                                一般   中国光大银行
53      宁波市   7685****5380                             0.40               业 银    2020
                                 户      镇海支行                            行 借    年2月
        东望智
                                       华夏银行股份                          款 合    27 日、
        能系统                  一般                              7,221.73
54               1295****2628          有限公司江北       0.00               同 纠    2020
        工程有                   户                                          纷、易   年4月
                                           支行
        限公司                                                               和 泰    7 日、
                                一般   广发银行宁波                                   2020
55               9550****0176                             0.01               合 同
                                 户     分行营业部                           纠纷、   年7月
                                       中国工商银行                          宁 波    21 日
                                一般
56               1202****5567          股份有限公司       0.16               银 行
                                 户                                          借 款
                                       杭州和平支行
                                                                             合 同
                                一般   工行上海青浦                          纠纷
57               1001****8878                             0.41
                                 户     工业区支行
                                一般   农业银行宁波
58               3940****9383                             0.03
                                 户      鄞州支行
合计                             -            -       2,327.97   30,533.23     -        -

       注 1: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因涉及到公司及部
分控股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和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户被冻结,

                                          8
对上述公司的一些招投标项目造成了影响,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述公司的
融资难度。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主要是公司总部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使用的
账户,该等账户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各级经营主体的业务开展,不属于公司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正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采取相关
有效措施,力争尽快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正常经
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具有不确定性,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涉
及重大诉讼、仲裁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1、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13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
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
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2020 年 11 月 26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6 日、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2021 年 9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
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


                                      9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
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
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
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
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关于公司
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关
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4)、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
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1)、《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
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关于公
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8)、《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5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26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10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公司
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
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4)、《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关于公司
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132)、《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14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
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
     2、公司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2020 年 2 月 19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2 月 27 日、2020
年 3 月 4 日、2020 年 3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11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
2020 年 12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6 日、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4 日、
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
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9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部
分 银 行 账 户 被 冻 结 进展 及 新 增 银 行 账 户 被冻 结 的 公 告 》 ( 公 告编 号 :
2020-030)、《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11
2020-038)、《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1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216)、《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1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


    附件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表》;


                                12
附件 2:《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




                            13
              附件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中,共有 3 个诉讼、仲裁案件有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或仲                                                                                        首次
序                                                               涉案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裁机构名                                                                                        披露
号                                                               金额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称                                                                                            日期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出
                                                                                                            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
                                                                                                            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买卖合同纠纷:                                                               付原告天津滨耀特控货款
     天津滨耀特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                                                           963,218,4 元
                                                    北京市海淀                                                                               已结   2021-4-
1    控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卖合同》原告要求被                 96.32   2021-4-1   2021-4-3   2021-5-27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
                                                    区人民法院                                                                               案         15
       公司         公司       告支付未及时支付                                                             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的货款                                                                       内容如下:
                                                                                                            被告与天津滨耀特控科技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
                                                                                                            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
                                                                                                            行人天津滨耀特控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向本院申请




                                                                           14
                                                                                                           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19】浙 02
                                                                                                           知民初 403 号),以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技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有限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及
    杭州数梦工   宁波市东望   的《长沙公安警务应 浙江省宁波
                                                                                   2019-11-1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合计 已结    2020-2-
2   场科技有限   智能系统工   用项目技术服务合   市鄞州区人   763.77   2019-11-8               2020-8-27
                                                                                   3                       7,708,006 元。                  案   24
    公司         程有限公司   同(二)》原告要求 民法院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中
                              被告支付第二阶段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合同款。
                                                                                                           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5
                                                                                                             二审案件受理费 65,264 元,由宁
                                                                                                             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212
                                                                                                             民初 9973 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6,470,000 元 , 支 付 利 息
                 借款方:宁
                                                                                                             1,367,440.26 元、复利 398.83 元、
                 波市东望智
                                                                                                             罚息 4,803.66 元,并支付自 2021
                 能系统工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华夏银行股                                                                                               年 3 月 23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宁波市鄞州                                                                                    已结   2021-5-
3   份有限公司                                                1,784.26   2021-4-22   2021-4-25   2021-7-12   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担保方:北   本金、利息、罚息及 区人民法院                                                                                    案     7
    宁波分行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京安控科技   复利
                                                                                                             完毕;
                 股份有限公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150,000
                 司、俞凌。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完毕。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且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收




                                                                           16
                                                                                                                       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
                                                                                                                       0212 民初 9973 号民事判决自本
                                                                                                                       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计                                  -               -        2,644.35        -              -               -                     -                    -       -

                附件 2: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
序                                                     诉讼或仲裁                                                            处理结果/                 结案    首次披露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金额          受理日期        判决时间
号                                                       机构名称                                                            进展情况                  情况      日期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7】京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968 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北京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 2
                 西安国仪测控股                        北京市海淀
1    科技股份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57.37    2017-3-23          2019-7-25       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 已结案      2019-12-24
                 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违约                                                                 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金。                                                                             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
                                                                                                                   约金 17.92 万元、经济损失 3.6 万元。




                                                                               17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东                                                                                              初 3987 号)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根据各方签订的《购   浙江省杭州
    望智能系   浙江永炜通信有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
2                                 销合同》原告要求被   市滨江区人    661.36     2018-7-25    2019-3-25                                          已结案   2019-12-24
    统工程有   限公司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
                                  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逾   民法院
    限公司                                                                                                回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
                                  期付款利息。
                                                                                                          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2018】豫 01 民初
                                                                                                          3950 号)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民
               郑州百赛文计算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郑州鑫胜                                           河南省郑州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郑州百
               机技术有限公司、   纷:
3   电子科技                                           市中级人民     20.00     2018-10-19   2019-5-15    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        已结案   2019-12-24
               郑州贝博电子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
    有限公司                                           法院                                               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
               份有限公司         权,赔偿损失。
                                                                                                          产、销售侵犯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
                                                                                                          损失 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5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170 号)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
    杭州青鸟   深圳市标盛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贸
                                                       杭州市拱墅                                         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民
4   电子有限   投资有限公司、温   易采购合同》原告要                1,145.02    2018-12-4    2019-6-19                                          已结案   2019-12-24
                                                       区人民法院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公司       本赫               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计 1,145.02 万元。
                                                                                                          该案件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19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安控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调解书》(案
               成都瑞兴实业集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成都市成华
5   科技股份                                                          85.35     2018-12-7    2019-10-28   号:【2018】成仲案字第 1406 号) 已结案        2019-12-24
               团有限公司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调解结案。
                                  告支付货款。
                                                                                                          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18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 0108 执 3114
                                                                                                        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853,547
                                                                                                        元。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5 民
                                                                                                        初 40136 号)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民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泽天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根据各方签订的《旋
    盛海油田   安东石油技术(集                        北京市朝阳                                       下:
6                                 转导向技术服务框架                 494.94    2019-4-28    2019-8-14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术服务   团)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有限公司                                                                                            司同意于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
                                  支付欠款。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北京泽天
                                                                                                        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和
                                                                                                        解款 4,949,400 元。
                                                                                                        该案件(案号:【2019】鄂 1002 民
                                                                                                        初 3197 号),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买卖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
    北京泽天
                                  根据各方签订的        湖北省荆州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
    盛海油田   荆州市建业石化
7                                 《Purchase Contract》 市沙市区人   280.42    2019-10-24   2020-1-8    论如下: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术服务   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 民法院                                             被告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于财产保全措施实际解除当日向原
                                                                                                        告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返还货款共计 2,638,680 元。




                                                                              19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928 民
                                                                                                     初 2672 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
                                买卖合同纠纷:
                                                                                                     院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民事
                                根据各方签订的《仓
    郑州鑫胜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下:
               濮阳市粮食储备   储智能化升级改造项   河南省濮阳
8   电子科技                                                       69.60    2019-11-7    2020-7-29   一、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 已结案      2020-2-24
               库               目政府采购合同》原   县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付原告工程款 231,432 元,于 2020
                                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
                                合同款于违约金。
                                                                                                     231,432 元;二、原、被告其他互无
                                                                                                     争执。
                                工程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19】浙 1121 民
                                根据各方签订的《千
                                                                                                     初 4834 号),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
                                峡湖旅游度假小镇
    杭州青鸟                                         浙江省丽水                                      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民
               千峡湖旅游开发   (一号区块一期)项
9   电子有限                                         市青田县人   145.78    2019-12-12   2020-2-26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已结案   2020-2-24
               建设有限公司     目 11#楼弱电工程施
    公司                                             民法院                                          下:
                                工合同》原告要求被
                                                                                                     被告定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告支付工程款月与逾
                                                                                                     给原告工程款 1,430,496.29 元;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0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
                                                                                                              初 390 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日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持有原告的
     宁波市东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业务合同、劳动人事、财务账册的
     望智能系   顾笑也、蒋晨雯、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       宁波市中级
10                                                                          0.00    2020-1-8     2020-11-12   相关资料及电子设备、证书等。          已结案   2020-2-24
     统工程有   李玉玲           质证书及所有业务合       人民法院
                                                                                                              被告顾笑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限公司                      同等资料。
                                                                                                              诉。2020 年 11 月 12 日,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书》(案号:【2020】浙 02 民终
                                                                                                              4119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宁波梅山保税港                                                                                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民
                区广翰投资管理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合同纠纷:
                合伙企业(有限合                                                                              (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北京安控   伙)、宁波梅山保                          北京市第一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附条件生效的支付
11   科技股份   税港区德皓投资                            中级人民法   60,573.45    2019-10-21        -       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        未结案   2019-11-11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有限公司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院                                                  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
                                     书》原告要求被告支
                限合伙)、顾笑也、                                                                            10 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王瑜、沙晓东、王                                                                              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
                蓓                                                                                            595,988,697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



                                                                                   21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以 595,988,69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
     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
     (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
     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
     王蓓予以清偿;
     (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70,473 元、保全申请



22
                                                                                                       费 5,000 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
                                                                                                       蓓等主体的上诉状。
                                 合同纠纷:
     江苏景雄                    根据各方签订的《设
                杭州兴源环保设                        苏州市吴中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
12   科技有限                    备采购、安装、调试                1,441.92    2020-4-15        -                                          未结案   2020-4-17
                备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初 2312 号),尚未开庭。
     公司                        买卖合同》原告要求
                                 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销售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陕 113 民
     陕西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                                                    初 10614 号),以陕西省西安市雁
                晋中丰亿机械有                        西安市雁塔
13   科技有限                    售合同》原告要求被                 206.91     2020-5-9    2020-8-26   塔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已结案   2020-6-3
                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公司                        告支付欠款与违约                                                      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
                                 金。                                                                  成如下协议:



                                                                              23
                                                                                                                 (1)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
                                                                                                                 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1,979,580 元。
                                                                                                                 (2)若被告晋中丰亿到期未足额履
                                                                                                                 行,则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并按日息万分之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合计                                         -                 -       65,182.12           -               -                       -                   -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或         涉案                                                                                        首次
序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仲裁机         金额                                                                                        披露
号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构名称       (万元)                                                                                      日期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
       宁波市梅山                                     宁波市
                    北京安控科   纷:
       保税港区广                                     鄞州区
1                   技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                 2,499.59   2019-2-26       2019-2-27        -       原告撤诉                     已结案   2019-12-31
       翰投资有限                                     人民法
                    公司         用第三人资金并赔偿
       合伙企业                                       院
                                 利息损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   北京市
       宁波市东望   北京安控科
                                 纷:                 海淀区
2      智能系统工   技股份有限                                      3,936.65   2019-2-28       2019-3-1         -       原告撤诉                     已结案   2019-12-31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   人民法
       程有限公司   公司
                                 用的资金并赔偿利息   院



                                                                                   24
                              损失。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省
                 宁波市东望                                                                                 0212 民初 5498 号),以浙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宁波市
                 智能系统工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3   陈文兵                    《房屋租赁合同》原告   鄞州区     0.80   2019-3-29   2019-4-1    2019-5-30                                已结案   2019-12-24
                 程有限公                                                                                   院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出具
                              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     人民法
                 司、邾爱莲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违约金。               院
                                                                                                            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2019】粤
                                                                                                            0306 民初 9643 号),以广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深圳市科尔   郑州鑫胜电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深圳市
                                                                                                            院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出具
4   诺电子科技   子科技有限   《产品采购合同》原告   宝安区   209.58   2019-4-9    2019-4-12   2019-5-21                                已结案   2019-12-24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有限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依约     人民法
                                                                                                            下:
                              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   院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陕
                                                                                                            0133 民初 20979 号),以西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                                                 2019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
    平顶山森源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陕西安控科                          雁塔区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5   电气有限公                《买卖合同》原告要求             55.41   2019-8-28   2019-9-2    2019-11-14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司                        被告支付未依约支付
                                                     院                                                     被告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
                              的货款及违约金。
                                                                                                            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集
                                                                                                            成费及相关费用合计
                                                                                                            392,220 元。




                                                                         25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2 民初 37469 号),以北
                 借款人: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厦门国际银   京安控科技                          北京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民
    行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                          西城区                          2019-8-29
6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              4,578.17   2019-9-19                2019-9-19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19-12-24
    公司北京分   司                                  人民法                          注1
                              款本金及利息。                                                                   内容如下:
    行           保证人:俞                          院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凌、袁忠琳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4,578.17
                                                                                                               万元。
                 借款人:北                                                                                    该案件(案号:【2019】京
                 京安控科技                                                                                    0108 民初 60441 号),以北
                 股份有限公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杭州银行股                                     北京市
                 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
    份有限公司                                     海淀区
7                保证人:浙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              3,636.54   2019-9-26   2019-10-24   2019-10-30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已结案         2019-12-24
    北京中关村                                     人民法
                 江安控科技   款本金、利息、罚息。                                                             调解内容如下:
    支行                                           院
                 有限公司、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俞凌、董爱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3,636.54
                 民                                                                                            万元。
                 借款人:北                                                                                    该案件(案号:【2019】津
                 京安控科技                                                                                    0103 执保字 1913 号),以
                 股份有限公                          天津市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渤海银行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司                                  河西区                                                    2019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
8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               592.58    2019-9-29   2019-10-22   2019-11-25                                  已结案   2019-12-24
                 保证人:俞                          人民法                                                    《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
    天津分行                  款本金、利息、罚息。
                 凌、袁忠琳、                        院                                                        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
                 董爱民、陆                                                                                    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卫                                                                                            5,925,809.90 元财产的保全



                                                                           26
                                                                                                                措施。




                                                                                                                该案件(案号:【2019】津
                  借款人:北
                                                                                                                0103 民初 14682 号),以天
                  京安控科技
                                                                                                                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股份有限公                          天津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
                  司                                  河西区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              1,801.71   2019-9-29   2019-10-22   2019-12-16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2019-12-24
                  保证人:俞                          人民法
                               款本金、利息、罚息。                                                             调解内容如下:
                  凌、袁忠琳、                        院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董爱民、陆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1801.71
                  卫
                                                                                                                万元。
                                                                                                                2019 年 10 月 31 日浙江省宁
                                                      浙江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
                                                      宁波市                          2019-9-30
                                                                          2019-10-8                2019-10-31   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               2019-12-31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   中级人                          注2
     宁波市东望   北京安控科                                                                                    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   民法院
9    智能系统工   技股份有限                                   6,892.55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已结案
                                 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的
     程有限公司   公司                                                                                          2020 年 1 月 3 日浙江省高级
                                 经济损失。           浙江省
                                                                          2019-12-1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高级人                          2019-12-20   2020-1-3                                            2019-12-31
                                                                          2                                     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
                                                      民法院
                                                                                                                裁定。
     宁波梅山保   北京安控科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19】浙
     税港区德皓   技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   鄞州区              2019-10-2                             0212 民初 15371 号),于
10                                                             2,997.54               2019-11-4    2020-11-20                                 已结案   2019-12-31
     投资管理合   公司、刘伟、   滥用职权造成的第三   人民法              2                                     2020 年 9 月 3 日宁波市鄞州
     伙企业(有   张滨、王芳、   人商誉减值而造成的   院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27
     限合伙)                  经济损失。                                                                     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
                                                                                                              诉。
                                                                                                              2020 年 11 月 20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0】浙 02 民终 4866
                                                                                                              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件以(案号:【2019】
                                                                                                              冀 0922 民初 3716 号),河
                               加工合同纠纷:
                                                                                                              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 2019
     沧州鑫鹏电   郑州鑫胜电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河北省
                                                                        2019-11-1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
11   子机箱制造   子科技有限   《采购合同》原告要求   青县人   100.00               2019-11-15   2019-11-20                               已结案   2019-12-24
                                                                        2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
     有限公司     公司         被告支付加工货款及     民法院
                                                                                                              容如下:
                               违约金。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货款及
                                                                                                              相关费用共计 1,000,000 元。
                  借款人:北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平安银行股   京安控科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第四中                                                    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
12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   级人民     -        2019-7-26   2019-9-2     2019-10-17   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2020-2-24
     北京分行     司           款本金、利息、罚息。 法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保证人:俞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北京市



                                                                          28
              凌、董爱民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
                                                                                                           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该案件以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9】京 04 民初 733
                                                                                                           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
                                                                                                           理。
                                                                                                           1、该事项(案号:【2019】
                                                                                                           京 0102 民初 46783 号),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出具
                                                  北京市
                                                                                                           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西城区
                                                           6,769.71   2019-12-2   2019-12-5   2019-12-24   2、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 已结案         2020-2-19
                                                  人民法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院
                                                                                                           请人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申
                                                                                                           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执行裁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该案件(案号:【2019】豫
                           纷:                   河南省                                                   1322 民初 6333 号),以河
              郑州鑫胜电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方城县                                                   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
13   余海杰   子科技有限                                     23.00    2019-7-25   2019-8-12   2019-12-27                                 已结案   2020-2-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人民法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
              公司
                           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院                                                       《民事裁定书》
                           工程款。                                                                        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



                                                                        29
                                                                                                               起诉。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191 民初 981 号),以河南
                                                        河南省
                               承揽合同纠纷:                                                                  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郑州高
     平顶山森源   郑州鑫胜电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新技术
14   电气有限公   子科技有限   《承揽合同书》原告要              334.77   2019-12-6   2019-12-11   2020-1-15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已结案     2020-2-24
                                                        产业开
     司           公司         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发区人
                               及违约金。                                                                      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按约
                                                        民法院
                                                                                                               定支付原告合同欠款及相
                                                                                                               关费用共计 2,217,179.6 元。
                                                                                                               该案件(案号:【2019】浙
                               买卖合同纠纷:                                                                  0212 民初 16122 号),以浙
                                                        宁波市
     杭州数梦工   宁波市东望   根 据交 易各 方签 订的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鄞州区
15   场科技有限   智能系统工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200.73   2019-11-8   2019-11-12   2020-6-8    院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具 已结案    2020-2-24
                                                        人民法
     公司         程有限公司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全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
                                                        院
                               部合同款项。                                                                    准许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02 知民初 403 号),以浙江
                                                        浙江省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杭州数梦工   宁波市东望                            宁波市
                               《长沙公安警务应用                                                              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
16   场科技有限   智能系统工                            鄞州区   763.77   2019-11-8   2019-11-13   2020-8-27                               已结案   2020-2-24
                               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公司         程有限公司                            人民法
                               (二)》原告要求被告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
                                                        院
                               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                                                            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
                                                                                                               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支




                                                                            30
                                                                                                            付第二阶段合同款及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合计
                                                                                                            7,708,006 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5,264 元,
                                                                                                            由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
                                                                                                            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82 民初 1128 号),以慈
                               承揽合同纠纷:
                                                                                                            溪市人民法院 2020 年 7 月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宁波高新区   宁波市东望                          慈溪市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慈溪市社会治安动态
17   易和泰科技   智能系统工                          人民法   105.42   2020-1-17   2020-1-23   2020-7-20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已结案   2020-2-24
                               监控系统项目的《施工
     有限公司     程有限公司                          院                                                    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
                               服务协议》原告要求被
                                                                                                            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告支付工程款。
                                                                                                            及相关费用合计 666,910
                                                                                                            元。




                                                                          31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8 民终 2058 号),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河南省焦作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
                                                                                                               解书》,河南省国泰高科钻
                               租赁合同纠纷:                                                                  采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北京泽天盛                            河南省
     河南省国泰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9 月 9 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
                  海油田技术                            武陟县            2019-11-2
18   高科钻采工                《压裂车租赁合同》,              944.61               2019-12-16   2020-8-31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     已结案   2020-2-24
                  服务有限公                            人民法            5
     程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                                                              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当日
                  司                                    院
                               赁费及滞纳金。                                                                  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
                                                                                                               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人支付欠款
                                                                                                               9,877,923 元。
                                                                                                               2、承担案件执行费 76,79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初 41 号),以浙江
     宁波梅山保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宁波市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税港区广翰   宁波市东望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         鄞州区                                                 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
19   投资管理合   智能系统工                                       0.00   2020-1-2    2020-1-8     2020-5-25                               已结案    2020-2-24
                               2019 年 11 月 6 日董事   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伙企业(有   程有限公司
                               会作出的决议。           院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限合伙)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北京华宇基   北京安控科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
20   业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海淀区    30.54   2019-8-15   2019-8-20    2019-9-5    【2019】第 0313 号),经     已结案   2020-2-24
     公司         公司         《采购合同书》原告要     人民法                                                 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



                                                                            32
                               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 院                                                         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
                                                                                                               货款共计 305,416 元。
                               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京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外     北京市                                                 0108 民初 2310 号),以双
                  北京安控科
     西安正通电                协加工合同》、《采购     海淀区                                                 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21                技股份有限                                     126.85   2020-1-9    2020-1-13    2020-1-17                                  已结案   2020-2-24
     气有限公司                合同》、《订货单》,     人民法                                                 结案。和解内容如下:甲方
                  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       院                                                     同意按规定支付乙方货款
                               款及利息。                                                                      1,101,742.99 元。
                                                                                                               该案件(案号:【2019】浙
                                                                                                               0106 民初 9797 号),以杭
                                                        杭州市
     杭州数梦工   宁波市东望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西湖区            2019-11-1
22   场科技有限   智能系统工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                 40.41               2019-11-15   2020-5-27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2-24
                                                        人民法            2
     公司         程有限公司   一笔合同款项。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驳回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382 民初 374 号),以浙江
                                                        浙江省                                                 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乐清市远方   杭州安控环   原 告要 求撤 销向 被告
                                                        乐清市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
23   电子电镀有   保科技有限   支 付款 项并 赔偿 利息              4.00   2020-1-7    2020-2-28    2020-4-20                                  已结案   2020-3-23
                                                        人民法                                                 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公司     公司         损失。
                                                        院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 40,000 元款
                                                                                                               项。




                                                                            33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借款人:北
                                                                                                                   1602 民初 646 号),已于
                  京安控科技
                                                                                                                   2020 年 4 月 28 日调解结案。
                  股份有限公                              河源市
                                 借款合同纠纷:                                                                    调解内容如下:
                  司                                      源城区
24    陈德峰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借            4,000.00   2020-3-2    2020-3-20   2020-4-28    原告同意被告分八期偿还       已结案   2020-3-23
                  保证人:俞                              人民法
                                 款本金、利息。                                                                    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额
                  凌、张滨、                              院
                                                                                                                   共计 5,113.29 万元(利息依
                  浙江安控科
                                                                                                                   法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30
                  技有限公司
                                                                                                                   日)。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05 民初 435 号),浙江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民
                  借款人:宁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波市东望智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
                  能系统工程                                                                                       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中国建设银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有限公司                                                                                         2,529.52 万元。
     行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       江北区
25                保证人:北                                       2,534.52   2020-1-20   2020-3-20   2020-11-26   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已结案       2020-3-23
     公司宁波江                  款本金、利息、罚息、     人民法
                  京安控科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北支行                      复利。                   院
                  股份有限公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民
                  司、顾笑也、                                                                                     事判决书》(案号【2020】
                  俞凌                                                                                             浙 02 民终 0357 号),判决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原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
                                                                                                                   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3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执行通
                                                                                                                 知书》,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
                                                                                                                 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
                                                                                                                 额 25,315,164.17 元;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俞
                                                                                                                 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
                                                                                                                 费 84,263 元、执行费
                                                                                                                 92,715.16 元。
                  借款人:北
                  京安控科技                            北京市
     嘉茂通商业                借款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19】京
                  股份有限公                            朝阳区              2019-10-1
26   保理(深圳)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借            2,050.00               2019-10-17    原告撤诉   0105 民初 70921 号),原告 已结案      2020-2-24
                  司                                    人民法              5
     有限公司                  款本金及违约金。                                                                  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撤诉。
                  保证人:俞                            院
                  凌、袁忠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宁波市东望
                                                                                                                 02 民终 3485 号),于 2020
                  智能系统工
     中国农业银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                                                   年 9 月 8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
                  程有限公
     行股份有限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贷   宁波市                                                   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27                司、北京安                                     2,216.53   2020-3-18   2020-3-19    2020-9-8                                  已结案   2020-3-23
     公司宁波鄞                款本金、利息、罚息、     中级人                                                   书》,判决如下:
                  控科技股份
     州分行                    复利。                   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限公司、
                                                                                                                 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
                  俞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



                                                                              35
                                                                                                                    请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
                                                                                                                    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执
                                                                                                                    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标的金额 22,065,000 元
                                                                                                                    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 89,465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胡国平、陈
                                                                                                                    0108 民初 44632 号
                  花平、谭璇、
     中国人寿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胡景泽、北                            河北省
     产保险股份                追偿权纠纷:                                                                         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
                  京安控自动                            行唐县
28   有限公司沧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车                   6.69   2020-4-30   2020-5-8    2021-5-10-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20-5-20
                  化有限公                              人民法
     州市中心支                辆损失费。                                                                           内容如下:
                  司、北京安                            院
     公司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控科技股份
                                                                                                                    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共
                  有限公司
                                                                                                                    计 66,138 元。
                               服务合同纠纷:           上   海   国                                                该案件以裁决书:【2020】
     上海申势诚
                  北京安控科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咨     际   经   济                                                沪贸仲裁字第 0654 号裁决,
     企业服务中
29                技股份有限   询顾问服务协议》原告     贸   易   仲   40.00   2020-4-29   2020-4-30   2020-8-3     裁决如下:                 已结案        2020-5-20
     心(有限合
                  公司         要 求被 告支 付其 拖欠   裁   委   员                                                支付服务款本金及仲裁费
     伙)
                               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会                                                          290,275.00 元。
                  借款人:宁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宁波银行股
                  波市东望智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贷   江北区                                                      0205 民初 35 号),宁波市
30   份有限公司                                                        4,500   2020-3-13   2020-1-1    2020-5-12                                    已结案   2020-1-3
                  能系统工程   款本金、利息、罚息、     人民法                                                      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江北支行                                                                              注3
                  有限公司;   复利                     院                                                          5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



                                                                                 36
担保人:北        书》调解结案。
京安控科技             2020 年 7 月 9 日浙江省
股份有限公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
司、俞凌          具了《执行裁定》 (案号: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江北
                  支行借款共计标的金额
                  4,000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罚息、复利;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对前述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市东
                  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
                  3、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
                  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俞凌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
                  其等额财产;
                  4、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在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37
                                                                                                                 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
                                                                                                                 行指定的义务;
                                                                                                                 5、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
                                                                                                                 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
                                                                                                                 该案件(案号:【2020】陕
                                                                                                                 0113 民初 6212 号),以西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市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根 据交 易各 方签 订的
     西安正通电   陕西安控科                             雁塔区                                                  2020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民
31                             《承揽合同书》原告要                178.80    2020-5-6    2020-5-18   2020-5-11                                  已结案   2020-6-3
     气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求 被告 支付 欠款 及违
                                                         院                                                      内容如下:被告陕西安控向
                               约金。
                                                                                                                 西安正通支付欠款总金额
                                                                                                                 共计 1770,322.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26729 号),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借款人:四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民
     平安国际融   川安控科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
                                                                                                                 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资租赁(天   股份有限公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 剩   浦东新
32                                                                1,264.49   2020-5-13   2020-5-25   2021-1-29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已结案       2020-6-5
     津)有限公   司           余 未付 借款 本息 及 逾   区人民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
     司           保证人:     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
                                                                                                                 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等共
                  俞凌
                                                                                                                 计 9,873,837.04 元。
                                                                                                                      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38
                                                                                                                    月 5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执行内容如下:
                                                                                                                    一、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
                                                                                                                    9,873,837.04 元;
                                                                                                                    二、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天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76,769.19 元。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初 3142 号),以江
                                                                                                                    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市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上海众邦盛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采
                  江苏景雄科                            吴中区                                                      容如下:
33   环保科技有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109.13   2020-5-16   2020-5-27   2020-7-30                                 已结案   2020-6-3
                  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
     限公司                    支 付到 货款 及迟 延履
                                                        院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行利息。
                                                                                                                    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邦盛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
                                                                                                                    民币 1,075,200 元。
                                                                                                                    目前已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纠纷:           杭   州   经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宁波一机阀
                  浙江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购     济   技   术                                                0191 民初 1387 号),杭州
34   门制造有限                                                         35.39   2020-5-26   2020-6-12   2020-6-22                                 已结案   2020-7-3
                  技有限公司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开   发   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司
                               支付合同欠款             人   民   法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



                                                                                  39
                                                      院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调解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支付原告货款 35.3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0】鲁
                                                                                                                    0505 民初 1866 号),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山东省东营市
                                                                                                                    垦利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买卖合同纠纷:         山   东   省
                                                                                                                    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胜利油田豪   北京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工业   东   营   市
                                                                                                                    370,501.27 元及利息损失。
35   威科工贸有   技股份有限   买卖合同》,原告要求   垦   利   区     37.05    2020-6-11   2020-6-12   2020-12-9                                已结案    2020-7-3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
     限责任公司   公司         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     人   民   法
                                                                                                                    诉。
                               利息损失。             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0】鲁 05 民终 1986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借款人: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厦门国际银   北京泽天盛                          北京市                                                        0108 执 10376 号),以北京             厦门国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行股份有限   海油田技术                          海淀区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银行股份
36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                    4,622.59   2020-5-18   2020-6-15   2020-5-18                                 已结案
     公司北京分   服务有限公                          人民法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              有限公司
                               款本金及利息。
     行           司                                  院                                                            裁定书》,裁定如下:                   北京分行
                  保证人:四                                                                                        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北京



                                                                                  40
                  川安控科技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
                  股份有限公                                                                                    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
                  司、浙江安                                                                                    路 9 号院 5 号楼-1 至 4 层
                  控科技有限                                                                                    101、6 号楼 1 至 4 层 101
                  公司、俞凌                                                                                    的房产以及北京市海淀区
                                                                                                                地锦路 9 号院的土地使用
                                                                                                                权。
                                                                                                                该案件(案号:【2020】冀
                                                                                                                0921 民初 1517 号),以河
                               加工合同纠纷:
                                                                                                                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 2020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北京普林亿   北京安控科                          河北省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承揽加工合同》,原
37   方科技发展   技股份有限                          沧县人     22.13    2020-7-6    2020-7-7     2020-11-10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0-7-10
                               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
     有限公司     公司                                民法院                                                    如下:
                               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金
                                                                                                                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加工费
                                                                                                                221,307.79 元。
                                                                                                                该案件(案号:【2020】皖
                                                                                                                1021 民初 152 号),于 2020
                               票据追索权纠纷:
     黄山鑫宏昌   北京安控科                          安徽省                                                    年 9 月 8 日安徽省歙县人民
                               原告黄山鑫宏昌新材
38   新材料科技   技股份有限                          歙县人     50.00    2020-6-16   2020-7-6     2020-9-8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 已结案        2020-7-10
                               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
     有限公司     公司                                民法院                                                    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告未按时兑付票据。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向原告支付票款 50 万元。
     上海浦东发   四川安控科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39   展银行股份   技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海淀区   9,124.55   2020-7-13    2020-7-20   2020-7-14    0108 执 1150 号),公司收     已结案   2020-7-21
     有限公司北   公司         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人民法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1
     京分行                                             院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
                                                                                                               《执行裁定书》,通知如下: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
                                                                                                               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
                                                                                                               字 64162、64163 号公证书
                                                                                                               和(2020)京中信执字 00365
                                                                                                               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由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变更
                                                                                                               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注5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06 民初 3720 号),宁波
                               企业借贷纠纷:           宁波市
     宁波港豪进   宁波市东望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20
                               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     北仑区
40   出口有限公   智能系统工                                     529.07   2020-7-13   2020-7-23   2020-11-2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民事    已结案   2020-7-31
                               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司           程有限公司                                                                                   判决书》,判决如下:
                               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院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
                                                                                                               相应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冀
                                                                                                               0982 民初 2117 号),河北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                                                 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华北油田科   北京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
                                                        任丘市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民事
41   达开发有限   技股份有限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              195.68   2020-7-17   2020-7-24   2020-11-18                                 已结案   2020-7-31
                                                        人民法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公司         公司         付 拖欠 的货 款及 违约
                                                        院                                                     内容如下:
                               金。
                                                                                                               被告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前
                                                                                                               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



                                                                            42
                                                                                                          约金。



                                                                                                          该案件(案号:【2020】陕
                                                                                                          0112 民初 9889 号),以陕
                                                                                                          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出具
                               承揽合同纠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根据各方签订的《陕西                                                       容如下:
                                                      西安市
     易事特智能   浙江求是嘉   省储备粮库智能升级                                                         被告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
                                                      未央区
42   化系统集成   禾信息技术   改造项目(一标段数据            160.5   2020-7-27   2020-8-4   2020-12-3   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已结案   2020-8-5
                                                      人民法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中心机房建设项目)》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
                                                      院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                                                         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
                               同款。                                                                     公司工程款 140.5 万元及按
                                                                                                          照 140.5 万为基数,向原告
                                                                                                          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111 民初 3936 号),以杭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
     杭州恩驰电   浙江求是嘉
                               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   富阳区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民
43   子科技有限   禾信息技术                                   53.13   2020-7-15   2020-8-4   2020-8-11                                  已结案   2020-8-5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公司         有限公司
                               付欠款。               院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前支付原告杭州恩驰电子




                                                                         43
                                                                                                             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
                                                                                                             531,290 元。

     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广翰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投资管理合
                                                                                                             0212 民初 10046 号),以宁
     伙企业(有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宁波市
                  宁波市东望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限合伙)、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         鄞州区
44                智能系统工                                      0.00   2020-8-18   2020-8-19   2020-11-2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民   已结案    2020-9-7
     宁波梅山保                2020 年 5 月 24 日临时   人民法
                  程有限公司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
     税港区德皓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院
                                                                                                             如下:
     投资管理合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伙企业(有
     限合伙)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初 10616 号),宁波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出具《民事判
                               合同纠纷:                                                                    决书》,判决如下:
                                                        宁波市
     浙江加加林   宁波市东望   根 据双 方签 订的 合同                                                        原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
                                                        鄞州区
45   建筑工程设   智能系统工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合            85.54   2020-8-28   2020-9-1    2021-4-23   息损失及违约金。              已结案   2020-9-7
                                                        人民法
     计有限公司   程有限公司   同欠款、违约金及其利                                                          公司不服判决,已于 2021
                                                        院
                               息                                                                            年 1 月 18 日提请上诉。
                                                                                                             2021 年 4 月 23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浙 02 民终 691 号),




                                                                           44
                                                                                                               二审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20】冀
                               加工合同纠纷:           北京市                                                 0927 民初 1416 号),被告
     沧州亿航五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       海淀区                                                 提交管辖权异议,该案目前
46   金制造有限   技股份有限                                      56.48   2020-8-31   2020-9-2        -                                       已结案   2020-9-7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       人民法                                                 从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公司         公司
                               欠货款及利息。           院                                                     已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已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38575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     北京市
     北京纬创资   北京安控科                                              应诉通知                             前向原告支付 2,834,230 元。
                               方 签订 《物 资采 购合   海淀区
47   通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282.69   书未写受     2020-8-28   2021-1-15                                  已结案     2020-9-7
                               同》,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理日期                         注7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付货款及违约金           院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 告与北京 纬创资 通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45
                                                                                                           的 ( 2020 ) 京 0108 民 初
                                                                                                           3857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纬创资
                                                                                                           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5 月 08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2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854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民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上海欧品机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购销协   海淀区           2020-10-1                           内容如下:
48   电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74.05               2020-8-26   2021-1-12                                  已结案   2020-9-7
                               议》,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0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40,578
     公司         公司
                               付货款及违约金         院                                                   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 5602
                                                                                                           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6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上海欧品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2020)京 0108 民初
                                                                                                            3854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品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1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建 设工 程施 工合 同纠                                                       该案件(案号:【2020】克
     克拉玛依市                纷:                                                                         仲案字第 58 号),双方于
                  北京安控科                          克拉玛
     腾达共创网                申 请人 要求 被申 请人                                                       2020 年 9 月 15 日调解结案:
49                技股份有限                          依仲裁   215.68   2020-9-15   2020-9-15   2020-9-15                                已结案   2020-9-29
     络科技有限                支付工程款、违约金、                                                         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30
                  公司                                委员会
     公司                      律 师代 理费 、仲 裁费                                                       日前分批向申请人支付款
                               等。                                                                         项 172.97 万元。



                                                                          47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特 456 号),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收到吴中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支付 50 万,2021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 60 万,2021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733,200
                                                                                                               元。
                  四川安控科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     吴中区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苏州汇川技                                                                       2020-9-8
50                技股份有限   求 被告 支付 其货 款及   人民法   183.32   2020-9-24               2020-10-12   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 已结案         2020-10-14
     术有限公司                                                                       注6
                  公司         违约金。                 院                                                     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
                                                                                                               内容如下:
                                                                                                               原告申请执行的与被告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
                                                                                                               标的为 1,513,200 元及利息。
                                                                                                               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
                                                                                                               执行到位。至此,苏州汇川
                                                                                                               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
                                                                                                               执行的(2020)苏 0506 民
                                                                                                               特 456 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
                                                                                                               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北京精诚创   北京安控科                            北京市                                                 该案件为小额诉讼,已于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
51   信智能科技   技股份有限                            昌平区     3.43   2020-9-12   2020-9-12   2020-10-22   2020 年 9 月 29 日开庭,该   已结案   2020-10-14
                               求被告支付其欠款。
     有限公司     公司                                  人民法                                                 案件因涉及 3 个案号,其中



                                                                            48
                                                        院                                                     一个案号原告撤诉,其它两
                                                                                                               个案号判决如下: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39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8,560 元;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41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2,7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63445 号),以上
                                                        上海市
     上海熙菱信   宁波市东望   买卖合同纠纷: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浦东新
52   息技术有限   智能系统工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其            180.82   2020-9-27   2020-10-9    2021-1-20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10-14
                                                        区人民
     公司         程有限公司   货款及违约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法院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00 万
                                                                                                               元,违约金 271,398 元等。
                                                                                                               该案件(案号:【2020】津
                  北京泽天盛                            天津市
     天津波普能                加工定做合同纠纷:                                                              0116 民初 27725 号),以天
                  海油田技术                            滨海新
53   源技术有限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其             117.6   2020-9-25   2020-10-10   2020-12-7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         已结案   2020-10-14
                  服务有限公                            区人民
     公司                      款项及利息。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民
                  司                                    法院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49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款项 1,121,378
                                                                                                           元及利息。
                                                                                                           2021 年 2 月 15 日,天津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行通知书》(案号:【2021】
                                                                                                           津 0116 执 3816 号),执行
                                                                                                           内容如下:
                                                                                                           责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4172 号),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法院出
                                                                                                           具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
                                                                                                           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原告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北京市
     宝鸡市利诺   北京安控科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                                                        3,121,097 元。
                                                    海淀区            未见受理
54   德电子科技   技股份有限   称被告欠其货款,要求          307.11              2020-10-14   2021-4--14   2021 年 2 月 4 日,原告向北 已结案   2020-11-4
                                                    人民法            通知书
     有限公司     公司         支付货款、律师费等。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
                                                    院
                                                                                                           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出具《执行通知书》(案号:
                                                                                                           【2021】京 0108 执 7731
                                                                                                           号),执行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50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引用法律法规相
                                                                                                                关条款用汉字数字,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6 民初 1943 号),北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借款方:北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京泽天盛海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油田技术服                                                                                    1、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
                  务有限公                                                                                      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
     宁波银行股
                  担保方:西   原 告要 求被 告偿 还借   丰台区              无应诉通                            金及利息等共计 1,805.87 万            2020-11-16
55   份有限公司                                                  1,792.35              2020-11-12   2021-3-29                                已结案
                  安安控鼎辉   款本金、利息、罚息复     人民法              知书                                元。
     北京分行
                  信息技术有   利。                     院                                                      2、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北                                                                                    公司、俞凌对上述债务承担
                  京安控科技                                                                                    连带保证责任;
                  股份有限公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
                  司、俞凌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泽天盛海的给付义务
                                                                                                                中泽天盛海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51
     任。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 告与宁波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3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5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一起诉并冻结了
                  被告一宁波                                                                                   该案件(案号:【2020】浙
                               被告二银行账号,原告
                  港豪进出口                                                                                   0206 民初 6517 号),于 2020
                               认为,被冻结的银行账   宁波市
     中信银行股   有限公司;                                                                                   年 11 月 26 日,宁波市北仑
                               号系被告二的应收账     北仑区              2020-10-3
56   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                                    200.00                2020-11-6   2020-11-26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已结案   2020-11-16
                               款,该应收账款已质押   人民法                      0
     宁波分行     市东望智能                                                                                   书》,裁定如下:
                               给原告,故提议本案之   院
                  系统工程有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一、被
                               诉,要求解除对上述应
                  限公司;                                                                                     告二的起诉。
                               收账款的查封、冻结等
                               执行程序。
                  借款人:宁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波市东望智                                                                                   0203 民初 11799 号),以宁
                  能系统工程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
                  有限公司                            宁波市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民
     中信银行股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担保人:王                          海曙区              2020-11-1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57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9,345.11               2020-12-3    2021-2-8                                   已结案   2020-12-4
                  瑜、北京安                          人民法                      7                            内容如下:
     宁波分行                  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控科技股份                          院                                                       被告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有限公司、                                                                                   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
                  顾笑也,徐                                                                                   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共计
                  辉、俞凌                                                                                     93,710,616.92 元
                  借款人:北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京安控科技                          北京市                                                   0106 民初 1942 号),北京
     宁波银行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股份有限公                          丰台区              无应诉通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58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4,961.71               2020-12-3   2021-3-29                                   已结案   2020-12-4
                  司                                  人民法              知书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北京分行                  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担保人:俞                          院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凌、西安安                                                                                   1、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53
控鼎辉信息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技术有限公        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司、西安赛        等共计 4,990.39 万元;
天实业发展        2、俞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
有限公司          务在最高额 5,000 万元内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安控科技的给付义务
                  中安控科技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宁波银行对西安赛天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地对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
                  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54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709 号),北京市海
                                                        北京市
     沧州华云运   北京安控科   加工合同纠纷:原告要                                                            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海淀区
59   通电子设备   技股份有限   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及                240.49   2020-11-3   2020-11-27   2021-4-25   月 25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 已结案     2020-12-4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公司         违约金。                                                                        裁定如下:
                                                        院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
                                                                                                               诉。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                                                 该案件(案号:【2020】陕
     陕西众业达   北京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售     未央区                                                 0112 民初 22354 号),以西
60   电器有限公   技股份有限                                      15.03   2020-12-7   2020-12-15   2021-1-13                                  已结案   2020-12-29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
     司           公司
                               支 付货 款及 逾期 付款   院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民



                                                                            55
                               损失。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0,296.21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337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民
     温岭市东南   北京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     海淀区              未见受理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
61   仪表股份有   技股份有限                                       26.58                2020-12-24   2021-2-3                                 已结案   2020-12-29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通知书                              解如下:
     限公司       公司
                               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院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 265,760.03
                                                                                                                元及诉讼费 1,322 元,共计
                                                                                                                267,082.03 元。
                  借款人:
                  北京泽天盛
                  海油田技术
                  服务有限公
     华夏银行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司                                                                                            该案件(案号:【2020】年
     份有限公司                原 告要 求被 告支 付贷   海淀区              2020-12-2
62                担保人:                                       1,969.82               2020-12-25      -       海与民字第 90240 号),尚     未结案   2020-12-29
     北京魏公村                款本金、利息、罚息及     人民法              3
                  北京安控科                                                                                    未开庭。
     支行                      复利。                   院
                  技股份有限
                  公司
                  、俞凌、董
                  爱民




                                                                              56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25926 号),以北
                                                      北京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天津金沃能   北京安控科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                     未见传票
                                                      海淀区                                               2021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民
63   源科技股份   技股份有限   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             16.77   与应诉通    2021-2-2   2021-3-24                                已结案   2021-2-3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有限公司     公司         金、律师费等。                           知书
                                                      院                                                   内容如下: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货款、
                                                                                                           违约金等,共计 60,829 元。
                  借款方:北
                  京安控科技
                                                                                                           2021 年 3 月 31 日,天津市
                  股份有限公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司、杭州安
                                                                                                           行裁定》(【2021】津 0116
                  控环保科技
                                                                                                           执 5464 号),裁定如下:
                  有限公司;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
                  担保方:北
     远东宏信                  保理合同纠纷:原告要   天津市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
                  京泽天盛海
     (天津)融                求被告向其支付回收     滨海新                                               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4                油田技术服                                   584.63   2021-1-29   2021-2-2   2021-3-31                              已结案     2021-2-3
     资租赁有限                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区人民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务有限公
     公司                      等。                   法院                                                 务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
                  司、浙江安
                                                                                                           有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
                  控科技有限
                                                                                                           限公司、俞凌、张滨银行存
                  公司、杭州
                                                                                                           款 6,177,835.04 元及迟延履
                  青鸟电子有
                                                                                                           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
                  限公司、俞
                                                                                                           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凌、张滨、
                  徐辉




                                                                          57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512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
                                                                                                             及罚息等,共计
                  借款方:四
                                                                                                             42,248,731.27 元。
                  川安控科技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北京银行股   司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海淀区                                                 23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65   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浙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4,091.44   2021-1-25   2021-2-1   2021-3-25                                已结案   2021-2-3
                                                      人民法                                                 执行内容如下:
     上地支行     江安控科技   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院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
                  俞凌、董爱
                                                                                                             司、俞凌、董爱民与北京银
                  民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一案,(2021)京 0108 民
                                                                                                             初 251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地路支行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58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53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
                  借款方:北
                                                                                                           息、罚息等共计
                  京泽天盛海
                                                                                                           8,747,108.98 元。
                  油田技术服                          北京市
     北京银行股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务有限公司                          海淀区
66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825.85   2021-1-26   2021-2-1   2021-3-25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已结案   2021-2-3
                  担保方:四                          人民法
     翠微路支行                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23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川安控科技                          院
                                                                                                           执行内容如下:
                  股份有限公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司、俞凌
                                                                                                           务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
                                                                                                           支行一案,(2021)京 0108
                                                                                                           民初 2537 号文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翠微路支行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59
                                                                                                          2021-07-22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映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北京映翰通   四川安控科                                           未见传票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     朝阳区                                              司支付货款 139,500 元及利
67   网络技术股   技股份有限                                   18.57   与应诉通   2021-1-23   2021-4-30                               已结案   2021-2-3
                               款、利息、违约金、律   人民法                                              息违约金等。
     份有限公司   公司                                                 知书
                               师费等。               院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北京映翰通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
                                                                                                          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



                                                                         60
                                                                                                            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 2021-07-06 依法
                                                                                                            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豫
                                                                                                            0183 民初 346 号),以河南
                  北京泽天盛
                                                                                                            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 2021
                  海油田技术                        河南省
     河南海洋化                合同纠纷: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民事调
                  服务有限公                        新密市
68   工科技股份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双               25.13   2021-1-11   2021-1-12    2021-2-1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1-2-3
                  司、北京安                        人民法
     有限公司                  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如下:
                  控科技股份                        院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有限公司
                                                                                                            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等共计 229,538.5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仲案字第 0340 号),以北
                                                                                                            京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
     贝克休斯     北京泽天盛   买卖合同纠纷: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京市仲
     (中国)油   海油田技术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                     2020-12-3                           如下:
69                                                    裁委员   627.35                 2021-3-3   2021-6-3                                 已结案   2021-3-4
     田技术服务   服务有限公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1                                       (1)被申请人北京泽
                                                      会
     有限公司     司           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天盛海仍有 5,006,018 元的
                                                                                                            货款尚未支付予申请人,被
                                                                                                            申请人应分期偿还上述欠
                                                                                                            款。(2)被申请人北京泽



                                                                          61
                                                                                                        天盛海应支付违约金及仲
                                                                                                        裁费用等共计 1,076,125.5
                                                                                                        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贝克休斯(中
                                                                                                        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2021)京仲调字第
                                                                                                        044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贝克休斯(中国)油田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08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浙
                                                    浙江省
                                                                                                        0104 民初 138 号),杭州市
     杭州江航信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杭州青鸟电                                                                            江干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0   息科技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   江干区   240.96   2021-1-7   2021-3-2   2021-4-27                                已结案   2021-3-4
                  子有限公司                                                                            4 月 27 日出具《民事裁定
     公司                      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
                                                                                                        书》裁定结案,裁定内容如
                                                    院
                                                                                                        下:



                                                                        62
                                                                                                          允许原告杭州江航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7520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深圳博海粤能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
                                                                                                          子商业承兑汇票 429,936 元
                                                      北京市           无应诉通
     深圳市博海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                                                       并支付利息。
                                                      海淀区           知书,受
71   粤能科技开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              42.99              2021-2-22   2021-5-10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已结案   2021-3-4
                                                      人民法           理时间不
     发有限公司   公司         票并支付利息。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8
                                                      院               明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深圳市博海粤
                                                                                                          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
                                                                                                          (2020)京 0108 民初 4752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
                                                                                                          圳市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行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07-07
                                                                                                          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




                                                                         63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诉讼费。
                                                      北京市
     西咸新区沣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海淀区
72   西新城宏信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              5   2021-2-20   2021-2-22   2021-3-15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已结案   2021-3-4
                                                      人民法
     木器厂       公司         票并支付利息。                                                          14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院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64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350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诉讼费。
                                                      北京市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西咸新区沣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
                                                      海淀区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73   西新城宏信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              5   2021-2-20   2021-2-22   2021-3-15                                已结案   2021-3-4
                                                      人民法                                           14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木器厂       公司         票并支付利息。
                                                      院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65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2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
     西安万美电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1 万元,
                                                      海淀区
74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              11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并支付利息。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票并支付利息。                                                                公司与 2021 年 8 月 30
                                                      院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2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曰



                                                                      66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3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北京市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西安万美电   北京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
                                                      海淀区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75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              5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容如下:
     公司         公司         票并支付利息。
                                                      院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元,
                                                                                                       并支付利息。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西安万美电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
                                                      海淀区                                           0108 民初 15954 号),公司
76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              5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公司         公司         票并支付利息。
                                                      院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67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
     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
     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4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68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6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北京市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西安万美电   北京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
                                                      海淀区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77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                 10    2021-3-11   2021-3-3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容如下:
     公司         公司         票并支付利息。
                                                      院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0 万元,
                                                                                                            并支付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212 民初 2976 号),以宁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民
                                                      宁波市
     深圳市爱克   宁波市东望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购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鄞州区
78   信智能股份   智能系统工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            140.09   2021-2-26   2021-3-11   2021-4-16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有限公司     程有限公司   付未依约支付的货款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
                                                      院
                               及利息。                                                                     款 1,339,675.88 元,并以未
                                                                                                            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69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3355 号),北京
                               买卖合同纠纷: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北京市
     安徽天光传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                                                         年 5 月 13 日出具《民事调
                                                      海淀区
79   感器有限公   技股份有限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            248.44   2021-3-15   2021-3-18   2021-5-13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司           公司         付未依约支付的货款                                                           如下:
                                                      院
                               及违约金。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之
                                                                                                            前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2,690,814.21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15 执 482 号),于 2021
                  北京泽天盛                                                                                年 3 月 20 日签署执行和解
                  海石油工程                                                                                协议书,进行和解,和解内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北京斯迪莱   技术有限公                                                                                容如下: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     大兴区
80   铂油气技术   司、克拉玛                                   374.73    2021-1-5    2021-3-2   2021-3-20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        已结案    2021-4-2
                               依约支付的货款及违     人民法
     有限公司     依泽天盛海                                                                                金 3,747,274 元,首笔支付
                               约金。                   院
                  石油工程技                                                                                不低于 200 万元,剩余款项
                  术有限公司                                                                                自中止执行裁定下达的次
                                                                                                            月开始,每月 28 日前按 15
                                                                                                            万元/月分期支付。
                  北京安控科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81      徐辉      技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海淀区   103.91   2021-3-17   2021-4-13   2021-7-21   0108 民初 16956 号),公司    已结案   2021-4-15
                    公司       金及利息               人民法                                                收到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70
                                                      院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
                                                                                                         费 14,152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533 元,由被告
                                                                                                         负担 13,619 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天津滨耀特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   海淀区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
82   控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96.32   2021-4-1   2021-4-3   2021-5-27                                  已结案   2021-4-15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滨耀特控货款 963,218,4 元.
       公司         公司
                               付未及时支付的货款     院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
                                                                                                         知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天津滨耀特控科技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
                                                                                                         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71
                                                                                                           (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天津滨耀特控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685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北京市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北京众恒恒   北京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
                                                      海淀区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
83   信自动化设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承兑商业汇              40.55   2021-4-21   2021-4-25   2021-5-17                                 已结案   2021-5-7
                                                      人民法                                               容如下:
     备有限公司   公司         票并支付利息。
                                                      院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之前向原告北京众恒恒信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



                                                                         72
                                                                                                              汇票款 102,6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212 民初 9973 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内容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6,470,000 元 , 支 付 利 息
                  借款方:宁
                                                                                                              1,367,440.26 元、复利 398.83
                  波市东望智
                                                                                                              元、罚息 4,803.66 元,并支
                  能系统工程                          宁波市
     华夏银行股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付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至
                  有限公司                            鄞州区
84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1,784.26   2021-4-22   2021-4-25   2021-7-12   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         已结案   2021-5-7
                  担保方:北                          人民法
     宁波分行                  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
                  京安控科技                          院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
                  股份有限公
                                                                                                              行完毕;
                  司、俞凌。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150,000 元、财产保全申请
                                                                                                              费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
                                                                                                              且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立案。




                                                                            73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
                                                                                                            民法院(2021)浙 0212 民
                                                                                                            初 9973 号民事判决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854 号),以北
                               买卖合同纠纷: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北京市
     北京京海建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的《空调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
                                                      海淀区
85   坤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项目采购合同》原告要             14.11   2021-4-15   2021-4-21   2021-5-10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21-5-7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求被告支付未依约支                                                           内容如下:
                                                      院
                               付的货款及违约金等。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给付原告质保金及违约金
                                                                                                            共计 21,760 元。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宁波市东望   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杭州天阙科
86                智能系统工   《购销合同》原告要求   中级人   174.44   2021-4-19   2021-4-20       -       02 知民初 476 号),尚未开    未结案   2021-5-7
     技有限公司
                  程有限公司   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及     民法院                                                庭。
                               违约金等




                                                                          74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4256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无应诉通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北京纬创资   四川按空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   海淀区           知书,受                           容如下:
87   通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30.03              2021-5-25   2021-7-23                                已结案   2021-6-4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理时间不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公司         公司
                               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院               明                                 内向原告北京纬创资通科
                                                                                                          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296.4 元及逾期付款损
                                                                                                          失,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4752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民事判决
                                                                                                          书》,判决内容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传票中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西安万洲电   四川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   海淀区            未显示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88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73.47              2021-6-10   2021-7-9                                 已结案     2021-7-2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受理时                            支付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
     公司         公司
                               支付其货款及违约金     院                    间                            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共
                                                                                                          计 207,61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75
                                                                                                                 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借款人:杭
                  州青鸟电子
                  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   保证人: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市
     份有限公司   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     西湖区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6
89                                                               1,786.70   2021-6-18   2021-7-19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1-7-21
     杭州城西支   股份有限公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   人民法                                                   民初 5969 号),尚未开庭。
     行           司、浙江安     息和复利               院
                  控科技有限
                  公司、俞凌、
                  董爱民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四川安控科                                                                                     该案件(案号:【2021】京
     能科科技股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   海淀区              传票未见
90                技股份有限                                      328.27                 2021-7-21   尚未开庭    0108 民初 5969 号),尚未     未结案     2021-8-4
     份有限公司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具体日期
                  公司                                                                                           开庭。
                                 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院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4622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北京京海建   四川安控科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民事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   海淀区
91   坤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2.09    2021-7-1     2021-7-6    2021-8-3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21-8-4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内容如下:
                                 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院
                                                                                                                 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前原告货款 20,940 元及案
                                                                                                                 件受理费 162 元。



                                                                              76
                  被告一:浙
                  江安控科技
                  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
                  京泽天盛海
                  油田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
     交通银行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
                  川安控科技                                                                                     该案件(案号:【2021】
     份有限公司                原 告要 求被 告立 即归   杭州市
92                股份有限公                                     11,338.87   2021-6-17   2021-8-17   尚未开庭    浙 0104 民初 3734 号), 未结案   2021-8-18
     杭州西湖支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     中级人
                  司                                                                                             尚未开庭。
     行                        息和复利                 民法院
                  被告四:俞
                  凌
                  被告五:袁
                  忠琳
                  被告六:董
                  爱民
                  被告七:陆
                  卫
                                                                                                                 该案件(案号:(2021)浙
                  借款人:杭
                                                                                                                 0104 民初 3734 号),以杭州
                  州青鸟电子                            杭州市
     浙江耀江企                民间借贷纠纷:                                                                    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有限公司;                            江干区
93   业服务发展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215.13     2021-6-1   2021-6-10   2021-6-25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未结案    2021-9-3
                  保证人:浙                            人民法
     有限公司                  金及利息                                                                          判决结论如下:被告杭州青
                  江安控科技                            院
                                                                                                                 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有限公司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



                                                                               77
                                                                                                             金 1,798,487 元及违约金
                                                                                                             14,434.25 元及律师费诉讼
                                                                                                             费等费用。
                                                                                                             本案已上诉。
                    借款人:杭
                    州安控环保
                    科技有限公
                    司;保证人:
                                                      杭州市
       南京银行股   浙江安控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1】浙
                                                      拱墅区
94     份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               273.23    2021-9-8   2021-9-28   未开庭    0105 民初 5768 号),尚未开   未结案   2021-10-11
                                                      人民法
       杭州分行     司、四川安 金及利息                                                                      庭。
                                                      院
                    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董爱民、俞
                    凌
合计                                      -              -     111,972.32     -           -           -                  -                  -          -

               注 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知悉后,与对方沟通进行调解,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立案,

           简易程序审理,当天 9 月 19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注 2: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从东望智能员工处得知诉讼信息后,去法院查询并沟通相关情况,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立案,因此知悉

           时间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3:宁波银行江北支行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知悉银行账号冻结,并于对方沟通,所以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为执行裁定,于 2020 年 05 月 18 日立案并执行,公司过后才收到执行裁定书;

               注 5: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中信公证处作出的 2020 京中信执字 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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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文书。

    注 6:公司知悉时间 2020 年 9 月 8 日为诉前调解时间,2020 年 9 月 24 日为案件受理时间。

    注 7:该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由于调解当日缺少代理人委托手续,后续补充了委托

手续,法院收到委托手续后方才邮寄调解书,调解书落款时间为调解时间,实际收到《民事调解书》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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