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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控: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22-05-10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2-058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本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已披露诉
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情况等进行风险提
示如下: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经公司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累计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15 件,其中 107 件已结案,剩余 8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5 件,其
中 13 件已结案,剩余 2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
仲裁事项共计 100 件,其中 94 件已结案,剩余 6 件未结案。本次新增 4 个诉讼
案件,1 个案件有进展。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涉案金额合计为 182,075.91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
447.52%)。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
案金额为 67,480.73 万元人民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37.06%;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114,595.18 万元人民
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62.94%。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合计为

                                    1
164,383.19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
所有者权益】404.0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
额为 63,774.01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讼总金额的 38.8%;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作为被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 100,609.18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讼
总金额的 61.2%。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的判决和调解情况,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159,357.6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391.68%),已执行
金额为 42,414.6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
公司所有者权益】104.25%),尚未执行金额为 116,968.71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287.50%)。其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63,051.08 万元人民币,已执行
金额为 782.77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62,268.31 万元人民币;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96,306.56 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
41,631.89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54,674.67 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
     二、本次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公司本次新增 4 个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
                                                                                                              判                   结
                                                                    或仲     涉案
序                                                                                                            决   处理结果/进展   案   首次披露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裁机     金额   受理日期      知悉日期
号                                                                                                            时       情况        情     日期
                                                                    构名   (万元)
                                                                                                              间                   况
                                                                      称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原告将
            被告一:吴
                         其持有的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51%的
     陕西   作胜、被告                                              北京                                           该案件(案号:
                         股权转让给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保                                               尚
     安控   二:丁连                                                市海                          尚未收到         【 2022 】 京 未
                         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未按照各方所                                               未
1    科技   英、被告                                                淀区   2,264.80   2022-1-29   受理通知         0108 民初 4662 结    2022-5-10
                         签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各                                               开
     有限   三:陕西德                                              人民                          书等文件         号),尚未开 案
                         方签订协议,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剩余股权                                               庭
     公司   利化工有                                                法院                                           庭。
                         转让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要求被告二、
            限公司
                         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西安                                                           西安
                                                                                                              尚   该案件(案号:
     粟米   陕西安控                                                市中                                                           未
                         技术服务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                                               未   【2021】陕 01
2    科技   科技有限                                                级人     82.92     2022-4-8   2022-4-18                        结   2022-5-10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开   民初 298 号),
     有限   公司                                                    民法                                                           案
                                                                                                              庭   尚未开庭。
     公司                                                           院




                                                                       3
                                                                          四川
       西安                                                               省宜                                                   该案件(案号:
                                                                                                                            尚
       正通     四川安控                                                  宾市                                                   【 2022 】 川 未
                               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外协加工                                                       未
3      电气     科技股份                                                  叙州        60.17    2022-4-8     2022-4-20            1521 民初 2076 结   2022-5-10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开
       有限     有限公司                                                  区人                                                   号),尚未开 案
                                                                                                                            庭
       公司                                                               民法                                                   庭。
                                                                          院
                被告一:北
       北京     京泽天盛
       阿杰     海油田技       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       北京                                                   该案件(案号:
                                                                                                                            尚
       克能     术服务有       《液流空化储层改造增产措施合作合同》       市海                                                   【 2022 】 京 未
                                                                                                                            未
4      源科     限公司         等,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用户结算款。被告     淀区        23.13   2022-4-19     2022-4-28            0108 民 初 结       2022-5-10
                                                                                                                            开
       技有     被告二:四     一为被告二全资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二对     人民                                                   14770 号),尚 案
                                                                                                                            庭
       限公     川安控科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                                                   未开庭。
       司       技股份有
                限公司
合计                -                            -                         -       2,431.02        -              -         -           -       -        -

       三、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案件有 1 个诉讼案件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或     涉案                                                                                   首次
序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仲裁机     金额                                                                                   披露
号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构名称   (万元)                                                                                 日期
1      南京银行     借款人:杭 金融借款合同纠        杭州市    2,368.44   2022-3-14    2022-3-17       尚未开庭       该案件(案号:【2022】 未结    2022-3-18




                                                                               4
股份有限   州青鸟电   纷:             拱墅区       浙 0105 民初 1312 号), 案
公司杭州   子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尚未开庭。公司于 2022
分行       司;       还本金及罚息     院           年 4 月 20 日收到杭州市
           保证人:四                               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川安控科                                 《民事裁定书》【2022】
           技股份有                                 浙 0105 民初 1312 号之
           限公司、浙                               一内容如下:
           江安控科                                 经审查,本院认为,宜
           技有限公                                 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
           司、杭州安                               理针对四川安控科技股
           控环保科                                 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技有限公                                 并已决定对四川安控科
           司、董爱                                 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与
           民、俞凌                                 重整程序的事实。故有
                                                    关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
                                                    能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因此,本案应
                                                    由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
                                                    案无管辖权。据此,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处理。




                                                5
       四、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1、公司部分账户新增冻结情况
       近日,经公司查询,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增 4
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冻结原因系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
司新增 2 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冻结原因系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粟
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单位:万元
序                                                账户                           执行冻结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冻结执行人
号                                                类别                                金额
                                                  基本        南京银行杭州
 1                             0714****0103
                                                   户         富阳支行
                                                  一般        富阳农商银行
 2                             2010****8083
        杭州安控环保科                             户         营业部                                 杭州市拱墅区
                                                                                       273.23
              技有限公司                          一般        富阳农商银行                             人民法院
 3                             2010****1445
                                                   户         银湖支行
                                                  一般        交通银行杭州
 4                             3310****8909
                                                   户         西湖支行
                                                  一般        长安银行西安
 5                             8060****3266
        陕西安控科技有                             户         分行营业部                             西安市中级人
                                                                                        42.35
               限公司                                         兴业银行西安                               民法院
 6                             4566****2044      一般户
                                                              粉巷支行
合计                                               -                   -               315.58              -

       2、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累计冻结情况
       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共计 57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银行
账户实际金额 495.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
司所有者权益)的 1.22%;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执行冻结金额 22,033.3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4.16%。
                                                                                                      单位:万元
                                账
                                                       冻结
序     账户                     户                              执行冻结      冻结       首次披露日            公告
                    账号                开户行         账户
号     名称                     类                                金额        原因              期             编号
                                                       余额
                                别
       北京                    基      中国工商                              平安国
1      安控     0200****4988   本      银行股份     270.31      15,299.11    际融资          2020-2-17     2020-018
       科技                    户      有限公司                              租赁(天


                                                         6
     股份                       北京海淀            津)有限
     有限                       西区支行            公司金
     公司                       中国工商            融借款
                           一   银行股份            合同纠
2           0200****8540   般   有限公司       --   纷、浦发   2020-2-17   2020-018
                           户   北京东四            银行借
                                南支行              款合同
                                交通银行            纠纷、宁
                           一
                                股份有限            波银行
3           3310****0195   般              0.02                2020-2-17   2020-018
                                公司杭州            借款合
                           户
                                西湖支行            同纠纷、
                           一   民生银行            农业银
4           0132****3966   般   北京成府   0.09     行借款     2020-3-4    2020-030
                           户   路支行              合同纠
                           一   民生银行            纷、厦门
5           630***683      般   北京亮马   0.05     国际银     2020-3-4    2020-030
                           户   桥支行              行借款

                                北京银行            合同纠
                           一
                                股份有限            纷、能科
6           2000****3194   般              0.09                2020-4-7    2020-073
                                公司深圳            科技股
                           户
                                罗湖支行            份有限

                                宁波银行            公司买

                           美   股份有限            卖合同

7           7701****1601   元   公司北京   0.08     纠纷       2020-4-7    2020-073
                           户   分行营业
                                部
                                中信银行
                           一   股份有限
8           8110****6805   般   公司北京   1.63                2020-8-8    2020-185
                           户   知春路支
                                行
                           一   招商银行
9           1109****0601   般   北京清华   0.13                2020-8-8    2020-185
                           户   园支行
                           一   兴业银行
10          3216****3263   般   北京朝阳    0.2                2020-8-8    2020-185
                           户   支行
                           一   兴业银行
11          3212****2762   般   北京海淀    0.1                2020-8-8    2020-185
                           户   支行
                           一   中信银行
12          8110****6465   般   总行营业   2.78                2020-7-3    2020-164
                           户   部




                                           7
                    一   华夏银行
13   1025****1446   般   北京分行    1.66    2020-8-8   2020-185
                    户   营业部
                    一   华夏银行
14   1029****4038   般   北京北三    0.16    2020-8-8   2020-185
                    户   环支行
                         华夏银行
                    一   北京分行
15   1025****2846   般   营业部      0.19    2020-8-8   2020-185
                    户   (专用
                         户)
                    一   华夏银行
16   1027****0278   般   北京魏公    0.15    2020-8-8   2020-185
                    户   村支行
                         杭州银行
                    一   股份有限
17   1101****0865   般   公司北京        0   2021-2-3   2021-008
                    户   中关村支
                         行
                         上海浦东
                    一
                         发展银行
18   9120****7174   般               0.16    2021-2-3   2021-008
                         北京电子
                    户
                         城支行
                         宁波银行
                    一   股份有限
19   7701****3944   般   公司北京    0.18    2021-2-3   2021-008
                    户   分行营业
                         部
                         兴业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0   3210****0133   般               0.12    2021-2-3   2021-008
                         公司北京
                    户
                         上地支行
                         兴业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1   3266****1670   般   公司北京   54.90    2021-2-3   2021-008
                    户   分行营业
                         部
                         中国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2   3298****1948   般               0.19    2021-2-3   2021-008
                         公司北京
                    户
                         海淀支行
                    一   北京银行
23   0109****9922   般   股份有限    0.32    2021-2-3   2021-008
                    户   公司上地


                                     8
                                支行

                                北京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4          2000****8816   般                 0.1                           2021-2-3    2021-008
                                公司翠微
                           户
                                路支行
                                浙商银行
                           一   股份有限
25          1000****2833   般   公司北京     0.09                           2021-2-3    2021-008
                           户   分行营业
                                部
                           一   建设银行                        陈德峰
26          1105****0745   般   北京永丰     0.16    5,066.19   借款合      2020-8-8    2020-185
                           户   路支行                          同纠纷
                           一   浙商银行
27          3310****1202   般   杭州钱江     0.02                          2021-10-12   2021-162
                           户        支行
                           一   浙商银行
28          3310****2265   般   杭州城西     0.01                          2021-10-12   2021-162
                                                                陈德峰
     浙江                  户        支行
                                                                借款合
     安控                  一
                                农行杭州                        同纠纷
29   科技   1903****8589   般                    -                         2021-10-12   2021-162
                                下沙支行
     有限                  户
     公司                  一   北京银行
30          2000****8926   般   北京上地      0.1                          2021-10-12   2021-162
                           户        支行
                           基
                                工行下沙
31          1202****5564   本                0.04                          2020-10-14   2020-224
                                经开支行
                           户
                                上海浦东                        厦门国
                           基
                                发展银行                        际银行
32          9105****1587   本                 0.9                          2020-10-14   2020-224
                                中关村支                        借款合
                           户
                                行                              同纠纷
     北京
                           一   招商银北
     泽天
33          1109****0703   般   京建国门     1.33                          2020-10-14   2020-224
     盛海
                           户   支行
     油田
                           一
     技术                       工行海淀
34          0200****1151   般                1.32                           2021-3-4    2021-020
     服务                            支行                       北 京 银
                           户
     有限                                                       行 翠 微
                           一   中国银行
     公司                                             825.85    路 支 行
35          0000****5213   般   海淀支行    33.43                           2021-3-4    2021-020
                                                                借 款 合
                           户    营业部
                                                                同纠纷
                           一   宁波银行
36          7701****6689                         0                         2021-12-6    2021-180
                           般   北京分行



                                             9
                           户   营业部

                                上海浦东
                           一
                                发展银行
37          9120****0840   般               0.01                         2021-3-4    2021-020
                                电子城支
                           户
                                  行
                           一
                                工行和平
38          0200****1031   般                    -                       2021-3-4    2021-020
                                里支行
                           户
                           一
                                南京银行
39          0506****2792   般               0.07                         2021-3-4    2021-020
                                北京分行
                           户
                           一   渤海银行
40          2003****0160   般   北京亚运         -                       2021-3-4    2021-020
                           户   村支行                        天 津 波
                           一   中信银行                      普 能 源
41          8110****6459   般   北京知春    0.06      118.5   与 泽 天   2021-3-4    2021-020
                           户     里                          盛 海 合
                                平安银行                      同纠纷
                           一
                                股份有限
42          1500****4600   般               0.04                         2021-3-4    2021-020
                                公司北京
                           户
                                海淀支行
                           一   中信银行
43          8110****2225   般   北京三里    0.03                         2021-12-6   2021-180
                           户   屯支行
                           一   杭州银行
44          1101****3198   般   北京中关    0.72                         2021-12-6   2021-180
                           户   村支行
                           一   北京银行
45          2000****8878   般   翠微路支         -                       2021-3-4    2021-020
                           户     行
                                                              与 闫 宝
                           一
                                招行北苑                      和 之 间
46          1109****0301   般                    0                       2021-12-6   2021-180
                                路支行                        劳 动 合
                           户
                                                      33.43   同纠纷
                           一   华夏银行
47          1027****9560   般   魏公村支    0.03                         2021-12-6   2021-180
                           户     行
     北京                  一   工行北京
                                                              与 斯 迪
48   泽天   0200****0968   般   和平里支   55.50                         2021-12-6   2021-180
                                                              莱 铂 之
     盛海                  户     行
                                                     374.73   间 购 销
     石油                  一   华夏银行
                                                              合 同 纠
49   工程   1027****4466   般   北京魏公    0.04                         2021-12-6   2021-180
                                                              纷
     技术                  户   村支行



                                            10
       有限                  一   交通银行
50     公司   1100****7511   般   北京清河    0.04                          2021-12-6   2021-180
                             户     支行
                                  工商银行
                             基
                                  西安高新
51            3700****5457   本              45.61                          2022-4-8    2022-022
                                  区绿地世
       陕西                  户                                  与 西 安
                                  纪城支行
       安控                                                      粟 米 之
                             一   长安银行
       科技                                             42.35    技 术 服
52            8060****3266   般   西安分行    0.14                          2022-5-10   2022-058
       有限                                                      务 合 同
                             户   营业部
       公司                                                      纠纷
                             一   兴业银行
53            4566****2044   般   西安粉巷    0.23                          2022-5-10   2022-058
                             户     支行
                             基   南京银行
54            0714****0103   本   杭州富阳     0.9                          2022-5-10   2022-058
                             户     支行
       杭州                  一   富阳农商                       与 南 京
55     安控   2010****8083   般   银行营业   13.78               银 行 杭   2022-5-10   2022-058
       环保                  户     部                           州 分 行
                                                       273.23
       科技                  一   富阳农商                       金 融 借
56     有限   2010****1445   般   银行银湖    7.28               款 合 同   2022-5-10   2022-058
       公司                  户     支行                         纠纷
                             一   交通银行
57            3310****8909   般   杭州西湖    0.01                          2022-5-10   2022-058
                             户     支行

合计                         -       -       495.5   22,033.38      -           -          -

       注 1: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的
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因涉及到公司及部分
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
京泽天盛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户被冻结、杭
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公司的一些招投标项目造成了影响,并一定程
度上增加了上述公司的融资难度。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主要是公司总部及部
分控股子公司使用的账户,该等账户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各级经营主体的业务

                                              11
开展,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正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
协商,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力争尽快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和正常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具
有不确定性,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
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1、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13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
2020 年 11 月 26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7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2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3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2022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
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
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12
(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
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69)、《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09)、《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2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8)、《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0-25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26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13
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
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公司
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
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70)、
《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8)、《关于
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公司前
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2-022)。


                                  14
    2、公司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2020 年 2 月 19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4 日、2020 年 3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11 日、
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6 日、
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
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
部 分 银行 账户 被 冻结进 展 及新 增银 行 账户被 冻 结的 公告 》 (公告 编 号 :
2020-030)、《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2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23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15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1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1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2)。
    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0 日




                                  16
                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
序                                                     诉讼或仲裁                                                     处理结果/                 结案     首次披露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金额          受理日期    判决时间
号                                                       机构名称                                                     进展情况                  情况       日期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7】京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968 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北京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 2
                 西安国仪测控股                        北京市海淀
1    科技股份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57.37    2017-3-23      2019-7-25   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 已结案        2019-12-24
                 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违约                                                         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金。                                                                     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
                                                                                                           约金 17.92 万元、经济损失 3.6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东                                                                                              初 3987 号)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根据各方签订的《购   浙江省杭州
     望智能系    浙江永炜通信有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
2                                 销合同》原告要求被   市滨江区人     661.36    2018-7-25      2019-3-25                                       已结案   2019-12-24
     统工程有    限公司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
                                  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逾   民法院
     限公司                                                                                                回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
                                  期付款利息。
                                                                                                           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17
                                                                                                          该案件(案号:【2018】豫 01 民初
                                                                                                          3950 号)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民
               郑州百赛文计算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郑州鑫胜                                           河南省郑州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郑州百
               机技术有限公司、   纷:
3   电子科技                                           市中级人民     20.00     2018-10-19   2019-5-15    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        已结案   2019-12-24
               郑州贝博电子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
    有限公司                                           法院                                               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
               份有限公司         权,赔偿损失。
                                                                                                          产、销售侵犯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
                                                                                                          损失 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5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170 号)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
    杭州青鸟   深圳市标盛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贸
                                                       杭州市拱墅                                         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民
4   电子有限   投资有限公司、温   易采购合同》原告要                1,145.02    2018-12-4    2019-6-19                                          已结案   2019-12-24
                                                       区人民法院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公司       本赫               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计 1,145.02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成仲案字
                                                                                                          第 1406 号)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调解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安控                                                                                              调解结案。
               成都瑞兴实业集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成都市成华
5   科技股份                                                          85.35     2018-12-7    2019-10-28   2019 年 10 月 28 日成都市成华区人 已结案       2019-12-24
               团有限公司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案
                                  告支付货款。
                                                                                                          号:【2019】川 0108 执 3114 号)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853,547 元。




                                                                               18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5 民
                                                                                                        初 40136 号)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民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泽天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根据各方签订的《旋
    盛海油田   安东石油技术(集                        北京市朝阳                                       下:
6                                 转导向技术服务框架                 494.94    2019-4-28    2019-8-14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术服务   团)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有限公司                                                                                            司同意于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
                                  支付欠款。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北京泽天
                                                                                                        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和
                                                                                                        解款 4,949,400 元。
                                                                                                        该案件(案号:【2019】鄂 1002 民
                                                                                                        初 3197 号),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买卖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
    北京泽天
                                  根据各方签订的        湖北省荆州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
    盛海油田   荆州市建业石化
7                                 《Purchase Contract》 市沙市区人   280.42    2019-10-24   2020-1-8    论如下: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术服务   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 民法院                                             被告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于财产保全措施实际解除当日向原
                                                                                                        告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返还货款共计 2,638,680 元。




                                                                              19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928 民
                                                                                                     初 2672 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
                                买卖合同纠纷:
                                                                                                     院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民事
                                根据各方签订的《仓
    郑州鑫胜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下:
               濮阳市粮食储备   储智能化升级改造项   河南省濮阳
8   电子科技                                                       69.60    2019-11-7    2020-7-29   一、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 已结案      2020-2-24
               库               目政府采购合同》原   县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付原告工程款 231,432 元,于 2020
                                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
                                合同款于违约金。
                                                                                                     231,432 元;二、原、被告其他互无
                                                                                                     争执。
                                工程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19】浙 1121 民
                                根据各方签订的《千
                                                                                                     初 4834 号),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
                                峡湖旅游度假小镇
    杭州青鸟                                         浙江省丽水                                      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民
               千峡湖旅游开发   (一号区块一期)项
9   电子有限                                         市青田县人   145.78    2019-12-12   2020-2-26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已结案   2020-2-24
               建设有限公司     目 11#楼弱电工程施
    公司                                             民法院                                          下:
                                工合同》原告要求被
                                                                                                     被告定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告支付工程款月与逾
                                                                                                     给原告工程款 1,430,496.29 元;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0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
                                                                                                              初 390 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日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持有原告的
     宁波市东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业务合同、劳动人事、财务账册的
     望智能系   顾笑也、蒋晨雯、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       宁波市中级
10                                                                          0.00    2020-1-8     2020-11-12   相关资料及电子设备、证书等。          已结案   2020-2-24
     统工程有   李玉玲           质证书及所有业务合       人民法院
                                                                                                              被告顾笑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限公司                      同等资料。
                                                                                                              诉。2020 年 11 月 12 日,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书》(案号:【2020】浙 02 民终
                                                                                                              4119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宁波梅山保税港                                                                                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民
                区广翰投资管理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合同纠纷:
                合伙企业(有限合                                                                              (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北京安控   伙)、宁波梅山保                          北京市第一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附条件生效的支付
11   科技股份   税港区德皓投资                            中级人民法   60,573.45    2019-10-21        -       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        已结案   2019-11-11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有限公司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院                                                  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
                                     书》原告要求被告支
                限合伙)、顾笑也、                                                                            10 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王瑜、沙晓东、王                                                                              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
                蓓                                                                                            595,988,697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



                                                                                   21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以 595,988,69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
     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
     (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
     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
     王蓓予以清偿;
     (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70,473 元、保全申请



22
     费 5,000 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
     蓓等主体的上诉状。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3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已接到你单位与顾笑也、
     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
     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
     理条件,决定立案移交执行一庭执
     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
     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执行程序,
     履行法定义务。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10
     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
     括银行存款、劳动收入、投资、固
     定资产、票证、承包收入等)或债
     权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此期限内
     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
     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
     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
     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



24
                                                                                                       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
                                                                                                       【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民事判决,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
                                                                                                       查。
                                 合同纠纷:
     江苏景雄                    根据各方签订的《设
                杭州兴源环保设                        苏州市吴中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
12   科技有限                    备采购、安装、调试                1,441.92    2020-4-15        -                                            未结案   2020-4-17
                备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初 2312 号),尚未开庭。
     公司                        买卖合同》原告要求
                                 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该案件(案号:【2020】陕 113 民
                                                                                                       初 10614 号),以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销售合同纠纷:                                                        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
     陕西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                                                    成如下协议:
                晋中丰亿机械有                        西安市雁塔
13   科技有限                    售合同》原告要求被                 206.91     2020-5-9    2020-8-26   (1)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于       已结案   2020-6-5
                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公司                        告支付欠款与违约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
                                 金。                                                                  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1,979,580 元。
                                                                                                       (2)若被告晋中丰亿到期未足额履
                                                                                                       行,则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25
                                                                                             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并按日息万分之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 民终
                                                                                             6556 号),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执行通知书》。
                                                                                             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
     北京泽天                                                                                仲字[2020]第 14841 号仲裁书,原告
                         劳动争议纠纷:       北京市第一
     盛海油田                                                       未见受理通               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等共计
14              闫宝和   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中级人民法   33.81                 2021-8-16                                       已结案   2021-12-6
     技术服务                                                       知书                     338,060.34。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
                         绩效工资等。         院
     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
                                                                                             被 告 支 付 绩 效 工 资 等 共 计
                                                                                             334,265.54 元。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与闫宝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京 01 民终 6556 号文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宝和



                                                                   26
                                                                                                          于 2021 年 09 月 02 日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9 月 09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
                                                                                                          务。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与被告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由原
                                 告将其持有的陕西安
                                 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转让给被
                被告一:吴作胜、
     陕西安控                    告一,被告二、被告
                被告二:丁连英、                      北京市海淀                                          该案件(案号:【2022】京 0108 民
15   科技有限                    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                2,264.80        2022-1-29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5-10
                被告三:陕西德利                      区人民法院                                          初 4662 号),尚未开庭。
     公司                        带保证责任。被告未
                化工有限公司
                                 按照各方所签协议约
                                 定支付原告股权转让
                                 价款,根据各方签订
                                 协议,原告要求被告
                                 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价款、违约金、律师
                                 费等,要求被告二、



                                                                              27
                                    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合计                                         -                 -          67,480.73         -               -                          -                  -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或         涉案                                                                                           首次
序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仲裁机         金额                                                                                           披露
号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构名称       (万元)                                                                                         日期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宁波市梅山                                     宁波市
                    北京安控科   纠纷:
       保税港区广                                     鄞州区
1                   技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2,499.59   2019-2-26       2019-2-27            -      原告撤诉                   已结案    2019-12-31
       翰投资有限                                     人民法
                    公司         占用第三人资金并
       合伙企业                                       院
                                 赔偿利息损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北京市
       宁波市东望   北京安控科   纠纷:
                                                      海淀区
2      智能系统工   技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3,936.65   2019-2-28       2019-3-1             -      原告撤诉                   已结案    2019-12-31
                                                      人民法
       程有限公司   公司         占用的资金并赔偿
                                                      院
                                 利息损失。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省
                    宁波市东望                                                                                              0212 民初 5498 号),以浙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宁波市
                    智能系统工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3      陈文兵                    的《房屋租赁合同》   鄞州区            0.80    2019-3-29       2019-4-1        2019-5-30                               已结案   2019-12-24
                    程有限公                                                                                                院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出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司、邾爱莲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租金及违约金。       院
                                                                                                                            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28
                                                                                                            该案件(案号:【2019】粤
                              买卖合同纠纷:                                                                0306 民初 9643 号),以广
                                                   广东省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深圳市科尔   郑州鑫胜电                        深圳市
                              的《产品采购合同》                                                            院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出具
4   诺电子科技   子科技有限                        宝安区    209.58    2019-4-9    2019-4-12   2019-5-21                                已结案      2019-12-24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有限公司     公司                              人民法
                              未依约支付的货款                                                              下:
                                                   院
                              及违约金。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陕
                                                                                                            0133 民初 20979 号),以西
                              买卖合同纠纷: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西安市                                                   2019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
    平顶山森源
                 陕西安控科   的《买卖合同》原告   雁塔区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5   电气有限公                                                55.41    2019-8-28   2019-9-2    2019-11-14                              已结案       2019-12-24
                 技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依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司
                              约支付的货款及违     院                                                       被告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
                              约金。                                                                        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集
                                                                                                            成费及相关费用合计
                                                                                                            392,220 元。
                                                                                                            该案件(案号:【2019】京
                 借款人:北                                                                                 0102 民初 37469 号),以北
    厦门国际银   京安控科技                      北京市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行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                      西城区                            2019-8-29                2019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民
6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4,578.17   2019-9-19               2019-9-19                                   已结案   2019-12-24
    公司北京分   司                              人民法                            注1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借款本金及利息。
    行           保证人:俞                      院                                                         内容如下:
                 凌、袁忠琳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4,578.17



                                                                           2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8 民初 60441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借款人:北                                                                                    调解内容如下:
                 京安控科技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股份有限公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3,636.54
    杭州银行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司                                                                                            万元。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海淀区
7                保证人:浙                                   3,636.54   2019-9-26   2019-10-24   2019-10-30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已结案    2019-12-24
    北京中关村                  借款本金、利息、罚   人民法
                 江安控科技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支行                        息。                 院
                 有限公司、                                                                                    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俞凌、董爱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安控科
                 民                                                                                            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与
                                                                                                               福城路交叉口东北角不动
                                                                                                               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借款人:北                                                                                    该案件(案号:【2019】津
                 京安控科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                                                    0103 执保字 1913 号),以
    渤海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河西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8   份有限公司                                                 592.58    2019-9-29   2019-10-22   2019-11-25                               已结案   2019-12-24
                 司             借款本金、利息、罚   人民法                                                    2019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
    天津分行
                 保证人:俞     息。                 院                                                        《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
                 凌、袁忠琳、                                                                                  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



                                                                             30
                  董爱民、陆                                                                                     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卫                                                                                             5,925,809.90 元财产的保全
                                                                                                                 措施。
                                                                                                                 该案件(案号:【2019】津
                  借款人:北
                                                                                                                 0103 民初 14682 号),以天
                  京安控科技
                                                                                                                 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股份有限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
                  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河西区
                                                               1,801.71   2019-9-29    2019-10-22   2019-12-16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2019-12-24
                  保证人:俞     借款本金、利息、罚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凌、袁忠琳、   息。                 院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董爱民、陆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1801.71
                  卫
                                                                                                                 万元。
                                                                                                                 2019 年 10 月 31 日浙江省宁
                                                    浙江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
                                                    宁波市                             2019-9-30
                                                                          2019-10-8                 2019-10-31   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               2019-12-31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 中级人                             注2
     宁波市东望   北京安控科                                                                                     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民法院
9    智能系统工   技股份有限                                   6,892.55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已结案
                                 因滥用股东权利造
     程有限公司   公司                                                                                           2020 年 1 月 3 日浙江省高级
                                 成的经济损失。     浙江省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高级人              2019-12-12   2019-12-20   2020-1-3                                            2019-12-31
                                                                                                                 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
                                                      民法院
                                                                                                                 裁定。
     宁波梅山保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                                                                该案件(案号:【2019】浙
                  北京安控科                          宁波市
     税港区德皓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0212 民初 15371 号),于
                  技股份有限                          鄞州区
10   投资管理合                因滥用职权造成的                2,997.54   2019-10-22   2019-11-4    2020-11-20   2020 年 9 月 3 日宁波市鄞州   已结案   2019-12-31
                  公司、刘伟、                        人民法
     伙企业(有                第三人商誉减值而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张滨、王芳、                        院
     限合伙)                  造成的经济损失。                                                                  书》,裁定如下:



                                                                              31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
                                                                                                             诉。
                                                                                                             2020 年 11 月 20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0】浙 02 民终 4866
                                                                                                             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件(案号:【2019】冀
                                                                                                             0922 民初 3716 号),河北
                               加工合同纠纷:
                                                                                                             省青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沧州鑫鹏电   郑州鑫胜电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河北省
                                                                                                             11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
11   子机箱制造   子科技有限   的《采购合同》原告   青县人   100.00   2019-11-12   2019-11-15   2019-11-20                               已结案   2019-12-24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有限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加工     民法院
                                                                                                             如下:
                               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货款及
                                                                                                             相关费用共计 1,000,000 元。
                  借款人:北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安控科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
     平安银行股                                   第四中
                  股份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12   份有限公司                                   级人民     -        2019-7-26    2019-9-2     2019-10-17                                        2020-2-24
                  司           借款本金、利息、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北京分行                                     法院
                  保证人:俞   息。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北京市
                  凌、董爱民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



                                                                          32
                                                                                                         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该案件以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9】京 04 民初 733
                                                                                                         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
                                                                                                         理。
                                                                                                         1、该事项(案号:【2019】
                                                                                                         京 0102 民初 46783 号),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出具
                                                北京市
                                                                                                         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西城区
                                                         6,769.71   2019-12-2   2019-12-5   2019-12-24   2、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 已结案         2020-2-18
                                                人民法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院
                                                                                                         请人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申
                                                                                                         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执行裁定》。
                                                                                                         该案件(案号:【2019】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322 民初 6333 号),以河
                           纠纷:               河南省
              郑州鑫胜电                                                                                 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方城县
13   余海杰   子科技有限                                   23.00    2019-7-25   2019-8-12   2019-12-27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     已结案   2020-2-24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人民法
              公司                                                                                       《民事裁定书》
                           同书》原告要求被告   院
                                                                                                         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
                           支付工程款。
                                                                                                         起诉。



                                                                        33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191 民初 981 号),以河南
                                                    河南省
                               承揽合同纠纷:                                                              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郑州高
     平顶山森源   郑州鑫胜电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新技术
14   电气有限公   子科技有限   的《承揽合同书》原            334.77   2019-12-6   2019-12-11   2020-1-15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已结案     2020-2-24
                                                    产业开
     司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拖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发区人
                               欠货款及违约金。                                                            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按约
                                                    民法院
                                                                                                           定支付原告合同欠款及相
                                                                                                           关费用共计 2,217,179.6 元。
                                                                                                           该案件(案号:【2019】浙
                               买卖合同纠纷:                                                              0212 民初 16122 号),以浙
                                                    宁波市
     杭州数梦工   宁波市东望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鄞州区
15   场科技有限   智能系统工   的《软件产品销售合            200.73   2019-11-8   2019-11-12   2020-6-8    院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具 已结案    2020-2-24
                                                    人民法
     公司         程有限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支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
                                                    院
                               付全部合同款项。                                                            准许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浙
                                                                                                           02 知民初 403 号),以浙江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浙江省
                                                                                                           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
     杭州数梦工   宁波市东望   的《长沙公安警务应   宁波市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6   场科技有限   智能系统工   用项目技术服务合     鄞州区   763.77   2019-11-8   2019-11-13   2020-8-27                               已结案   2020-2-24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
     公司         程有限公司   同(二)》原告要求   人民法
                                                                                                           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
                               被告支付第二阶段     院
                                                                                                           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支
                               合同款。
                                                                                                           付第二阶段合同款及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合计



                                                                          34
                                                                                                          7,708,006 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5,264 元,
                                                                                                          由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
                                                                                                          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承揽合同纠纷:                                                             0282 民初 1128 号),以慈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溪市人民法院 2020 年 7 月
     宁波高新区   宁波市东望   的慈溪市社会治安   慈溪市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17   易和泰科技   智能系统工   动态监控系统项目   人民法   105.42   2020-1-17    2020-1-23    2020-7-20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已结案       2020-2-24
     有限公司     程有限公司   的《施工服务协议》 院                                                      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款。                                                                   及相关费用合计 666,910
                                                                                                          元。
     河南省国泰   北京泽天盛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                                                  该案件(案号:【2020】豫
18   高科钻采工   海油田技术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武陟县   944.61   2019-11-25   2019-12-16   2020-8-31   08 民终 2058 号),于 2020   已结案   2020-2-24
     程有限公司   服务有限公   的《压裂车租赁合   人民法                                                  年 8 月 31 日河南省焦作市



                                                                        35
                  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     院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
                               支付租赁费及滞纳                                                            解书》,河南省国泰高科钻
                               金。                                                                        采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
                                                                                                           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当日
                                                                                                           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
                                                                                                           内容如下:
                                                                                                           1、被告向申请人支付欠款
                                                                                                           9,877,923 元。
                                                                                                           2、承担案件执行费 76,79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初 41 号),以浙江
     宁波梅山保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宁波市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税港区广翰   宁波市东望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       鄞州区                                               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
19   投资管理合   智能系统工                                    0.00   2020-1-2    2020-1-8    2020-5-25                               已结案   2020-2-24
                               2019 年 11 月 6 日董   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伙企业(有   程有限公司
                               事会作出的决议。       院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限合伙)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2019】第 0313 号),经
     北京华宇基   北京安控科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
20   业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的《采购合同书》原              30.54   2019-8-15   2019-8-20   2019-9-5                             已结案      2020-2-24
                                                      人民法                                               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司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合
                                                      院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同款项。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



                                                                           36
                                                                                                              货款共计 305,416 元。
                               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京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北京市                                                    0108 民初 2310 号),以双
                  北京安控科
     西安正通电                《外协加工合同》、   海淀区                                                    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21                技股份有限                                  126.85    2020-1-9     2020-1-13    2020-1-17                                  已结案   2020-2-24
     气有限公司                《采购合同》、《订   人民法                                                    结案。和解内容如下:甲方
                  公司
                               货单》,原告要求被   院                                                        同意按规定支付乙方货款
                               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1,101,742.99 元。
                                                                                                              该案件(案号:【2019】浙
                                                                                                              0106 民初 9797 号),以杭
                                                  杭州市
     杭州数梦工   宁波市东望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西湖区
22   场科技有限   智能系统工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40.41    2019-11-12   2019-11-15   2020-5-27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2-24
                                                  人民法
     公司         程有限公司   第一笔合同款项。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驳回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382 民初 374 号),以浙江
                                                    浙江省                                                    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乐清市远方   杭州安控环   原告要求撤销向被
                                                    乐清市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
23   电子电镀有   保科技有限   告支付款项并赔偿                 4.00    2020-1-7     2020-2-28    2020-4-20                                  已结案   2020-3-23
                                                    人民法                                                    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公司     公司         利息损失。
                                                    院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 40,000 元款
                                                                                                              项。
                  借款人:北   借款合同纠纷:       河源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24     陈德峰     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源城区   4,000.00   2020-3-2     2020-3-20    2020-4-28   1602 民初 646 号),已于     已结案     2020-3-23
                  股份有限公   借款本金、利息。     人民法                                                    2020 年 4 月 28 日调解结案。




                                                                            37
                  司                                  院                                                       调解内容如下:
                  保证人:俞                                                                                   原告同意被告分八期偿还
                  凌、张滨、                                                                                   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额
                  浙江安控科                                                                                   共计 5,113.29 万元(利息依
                  技有限公司                                                                                   法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05 民初 435 号),浙江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
                  借款人:宁
                                                                                                               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波市东望智
                                                                                                               2,529.52 万元。
                  能系统工程
     中国建设银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江北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5                保证人:北                                   2,534.52   2020-1-20   2020-3-20   2020-11-26                                已结案   2020-3-23
     公司宁波江                  贷款本金、利息、罚   人民法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民
                  京安控科技
     北支行                      息、复利。           院                                                       事判决书》(案号【2020】
                  股份有限公
                                                                                                               浙 02 民终 0357 号),判决
                  司、顾笑也、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俞凌
                                                                                                               今原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
                                                                                                               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执行通
                                                                                                               知书》,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



                                                                              38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
                                                                                                              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
                                                                                                              额 25,315,164.17 元;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俞
                                                                                                              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
                                                                                                              费 84,263 元、执行费
                                                                                                              92,715.16 元。
                  借款人:北
                  京安控科技                      北京市
     嘉茂通商业                借款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19】京
                  股份有限公                      朝阳区
26   保理(深圳)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050.00   2019-10-15   2019-10-17    原告撤诉   0105 民初 70921 号),原告 已结案      2020-2-24
                  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撤诉。
                  保证人:俞                      院
                  凌、袁忠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 民终 3485 号),于 2020
                  宁波市东望                                                                                  年 9 月 8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
                  智能系统工                                                                                  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中国农业银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
                  程有限公                                                                                    书》,判决如下:
     行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宁波市
27                司、北京安                                 2,216.53   2020-3-18    2020-3-19    2020-9-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结案   2020-3-23
     公司宁波鄞                贷款本金、利息、罚   中级人
                  控科技股份                                                                                  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
     州分行                    息、复利。           民法院
                  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
                  俞凌                                                                                        请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
                                                                                                              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执
                                                                                                              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39
                                                                                                                1、被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标的金额 22,065,000 元
                                                                                                                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 89,465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胡国平、陈
                                                                                                                0108 民初 44632 号),北京
                  花平、谭璇、
     中国人寿财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胡景泽、北                        河北省
     产保险股份                追偿权纠纷: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京安控自动                        行唐县
28   有限公司沧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6.69   2020-4-30   2020-5-8    2021-5-10-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0-5-20
                  化有限公                          人民法
     州市中心支                车辆损失费。                                                                     如下:
                  司、北京安                        院
     公司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控科技股份
                                                                                                                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共
                  有限公司
                                                                                                                计 66,138 元。
                               服务合同纠纷:
                                                    上   海   国                                                该案件以裁决书:【2020】
     上海申势诚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北京安控科                        际   经   济                                                沪贸仲裁字第 0654 号裁决,
     企业服务中                《咨询顾问服务协
29                技股份有限                        贸   易   仲   40.00   2020-4-29   2020-4-30   2020-8-3     裁决如下:                 已结案       2020-5-20
     心(有限合                议》原告要求被告支
                  公司                              裁   委   员                                                支付服务款本金及仲裁费
     伙)                      付其拖欠服务费及
                                                    会                                                          290,275.00 元。
                               逾期利息。
                  借款人:宁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波市东望智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0205 民初 35 号),宁波市
     宁波银行股
                  能系统工程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江北区                                                      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0   份有限公司                                                    4,500   2020-3-13   2020-1-1    2020-5-12                                   已结案   2020-1-3
                  有限公司;   贷款本金、利息、罚   人民法                                                      5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
     江北支行                                                                          注3
                  担保人:北   息、复利             院                                                          书》调解结案。
                  京安控科技                                                                                         2020 年 7 月 9 日浙江省



                                                                               40
股份有限公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
司、俞凌          具了《执行裁定》 (案号: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江北
                  支行借款共计标的金额
                  4,000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罚息、复利;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对前述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市东
                  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
                  3、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
                  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俞凌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
                  其等额财产;
                  4、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在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
                  行指定的义务;



             41
                                                                                                            5、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
                                                                                                            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
                                                                                                            该案件(案号:【2020】陕
                                                                                                            0113 民初 6212 号),以西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市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西安正通电   陕西安控科                        雁塔区                                                  2020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民
31                             的《承揽合同书》原             178.80    2020-5-6    2020-5-18   2020-5-11                                  已结案   2020-6-5
     气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告要求被告支付欠
                                                    院                                                      内容如下:被告陕西安控向
                               款及违约金。
                                                                                                            西安正通支付欠款总金额
                                                                                                            共计 1770,322.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26729 号),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民
                  借款人:四
                                                                                                            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平安国际融   川安控科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资租赁(天   股份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浦东新
32                                                           1,264.49   2020-5-13   2020-5-25   2021-1-29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     已结案       2020-6-5
     津)有限公   司           剩余未付借款本息     区人民
                                                                                                            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等共
     司           保证人: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
                                                                                                            计 9,873,837.04 元。
                  俞凌
                                                                                                                 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执行内容如下:



                                                                            42
                                                                                                                一、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
                                                                                                                9,873,837.04 元;
                                                                                                                二、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天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76,769.19 元。
                                                                                                                该案件(案号:【2020】苏
                                                                                                                0506 民初 3142 号),以江
                                                                                                                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市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上海众邦盛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江苏景雄科                        吴中区                                                      容如下:
33   环保科技有                《采购合同》原告要                  109.13   2020-5-16   2020-5-27   2020-7-30                                 已结案   2020-6-5
                  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
     限公司                    求被告支付到货款
                                                    院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及迟延履行利息。
                                                                                                                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邦盛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
                                                                                                                民币 1,075,200 元。
                                                                                                                目前已强制执行。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杭   州   经
                               买卖合同纠纷:                                                                   0191 民初 1387 号),杭州
     宁波一机阀                                     济   技   术
                  浙江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4   门制造有限                                     开   发   区    35.39   2020-5-26   2020-6-12   2020-6-22                               已结案     2020-7-3
                  技有限公司   购合同》,原告要求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
     公司                                           人   民   法
                               被告支付合同欠款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院
                                                                                                                调解如下:



                                                                                43
                                                                                                                  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支付原告货款 35.3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0】鲁
                                                                                                                  0505 民初 1866 号),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山东省东营市
                                                                                                                  垦利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买卖合同纠纷:       山   东   省
                                                                                                                  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胜利油田豪   北京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工   东   营   市
                                                                                                                  370,501.27 元及利息损失。
35   威科工贸有   技股份有限   业买卖合同》,原告   垦   利   区     37.05    2020-6-11   2020-6-12   2020-12-9                                已结案    2020-7-3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
     限责任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人   民   法
                                                                                                                  诉。
                               及逾期利息损失。     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0】鲁 05 民终 1986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借款人: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北京泽天盛                                                                                      0108 执 10376 号),以北京
     厦门国际银   海油田技术                      北京市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行股份有限   服务有限公                      海淀区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
36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4,622.59   2020-5-18   2020-6-15   2020-5-18                                 已结案   2020-7-3
     公司北京分   司                              人民法                                                          裁定书》,裁定如下:
                               借款本金及利息。
     行           保证人:四                      院                                                              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北京
                  川安控科技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
                  股份有限公                                                                                      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



                                                                                  44
                  司、浙江安                                                                                   路 9 号院 5 号楼-1 至 4 层
                  控科技有限                                                                                   101、6 号楼 1 至 4 层 101
                  公司、俞凌                                                                                   的房产以及北京市海淀区
                                                                                                               地锦路 9 号院的土地使用
                                                                                                               权。
                                                                                                               该案件(案号:【2020】冀
                                                                                                               0921 民初 1517 号),以河
                               加工合同纠纷:
                                                                                                               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 2020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
     北京普林亿   北京安控科                        河北省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的《承揽加工合同》,
37   方科技发展   技股份有限                        沧县人     22.13    2020-7-6    2020-7-7      2020-11-10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0-7-10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有限公司     公司                              民法院                                                     如下:
                               加工费并按约定支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付违约金
                                                                                                               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加工费
                                                                                                               221,307.79 元。
                                                                                                               该案件(案号:【2020】皖
                               票据追索权纠纷:                                                                1021 民初 152 号),于 2020
     黄山鑫宏昌   北京安控科   原告黄山鑫宏昌新     安徽省                                                     年 9 月 8 日安徽省歙县人民
38   新材料科技   技股份有限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歙县人     50.00    2020-6-16   2020-7-6      2020-9-8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 已结案        2020-7-10
     有限公司     公司         诉被告未按时兑付     民法院                                                     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票据。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向原告支付票款 50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上海浦东发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北京市
                  四川安控科                                                                                   0108 执 1150 号),公司收
     展银行股份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海淀区
39                技股份有限                                 9,124.55   2020-7-13     2020-7-20   2020-7-14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已结案     2020-7-21
     有限公司北                本金、利息、罚息及   人民法
                  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
     京分行                    复利                 院
                                                                                                               《执行裁定书》,通知如下:



                                                                            45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
                                                                                                           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
                                                                                                           字 64162、64163 号公证书
                                                                                                           和(2020)京中信执字 00365
                                                                                                           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由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变更
                                                                                                           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注5
                                                                                                           该案件(案号:【2020】浙
                               企业借贷纠纷:                                                              0206 民初 3720 号),宁波
                                                    宁波市
     宁波港豪进   宁波市东望   根据双方签订的《还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北仑区
40   出口有限公   智能系统工   款协议》原告要求被            529.07   2020-7-13   2020-7-23   2020-11-2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民事    已结案   2020-7-31
                                                    人民法
     司           程有限公司   告支付借款本金及                                                            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利息。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
                                                                                                           相应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冀
                                                                                                           0982 民初 2117 号),河北
                               买卖合同纠纷:                                                              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 2020
                                                    河北省
     华北油田科   北京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民事
                                                    任丘市
41   达开发有限   技股份有限   卖合同》原告要求被            195.68   2020-7-17   2020-7-24   2020-11-18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20-7-31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内容如下:
                                                    院
                               及违约金。                                                                  被告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前
                                                                                                           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
                                                                                                           约金。




                                                                          46
                                                                                                          该案件(案号:【2020】陕
                                                                                                          0112 民初 9889 号),以陕
                                                                                                          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出具
                               承揽合同纠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根据各方签订的《陕                                                         容如下:
                                                    西安市
     易事特智能   浙江求是嘉   西省储备粮库智能                                                           被告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
                                                    未央区
42   化系统集成   禾信息技术   升级改造项目(一标            160.5   2020-7-27   2020-8-4    2020-12-3    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已结案   2020-8-8
                                                    人民法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段数据中心机房建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
                                                    院
                               设项目)》原告要求                                                         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
                               被告支付合同款。                                                           公司工程款 140.5 万元及按
                                                                                                          照 140.5 万为基数,向原告
                                                                                                          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111 民初 3936 号),以杭
                                                                                                          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民
     杭州恩驰电   浙江求是嘉
                               根据双方签订的《采   富阳区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43   子科技有限   禾信息技术                                 53.13   2020-7-15   2020-8-4    2020-8-11                                   已结案   2020-8-8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人民法                                                内容如下:
     公司         有限公司
                               告支付欠款。         院                                                    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前支付原告杭州恩驰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
                                                                                                          531,290 元。
44   宁波梅山保   宁波市东望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宁波市      0.00   2020-8-18   2020-8-19    2020-11-2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已结案   2020-9-8



                                                                         47
     税港区广翰   智能系统工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       鄞州区                                              0212 民初 10046 号),以宁
     投资管理合   程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4 日临   人民法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伙企业(有                时股东大会作出的       院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民
     限合伙)、                决议。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
     宁波梅山保                                                                                           如下:
     税港区德皓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初 10616 号),宁波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合同纠纷:                                                                 原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
                                                      宁波市
     浙江加加林   宁波市东望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                                                           息损失及违约金。
                                                      鄞州区
45   建筑工程设   智能系统工   同原告要求被告支                85.54   2020-8-28   2020-9-1   2021-4-23   公司不服判决,已于 2021       已结案   2020-9-8
                                                      人民法
     计有限公司   程有限公司   付合同欠款、违约金                                                         年 1 月 18 日提请上诉。
                                                      院
                               及其利息                                                                   2021 年 4 月 23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浙 02 民终 691 号),
                                                                                                          二审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沧州亿航五   北京安控科   加工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0】冀
46                                                             56.48   2020-8-31   2020-9-2       -                                    已结案    2020-9-8
     金制造有限   技股份有限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       海淀区                                              0927 民初 1416 号),被告



                                                                           48
     公司         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提交管辖权异议,该案目前
                               还所欠货款及利息。 院                                                       从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已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已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38575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前向原告支付 2,834,230 元。

                               买卖合同纠纷:根据
                                                    北京市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北京纬创资   北京安控科   双方签订《物资采购                     应诉通知书
                                                    海淀区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7   通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合同》,原告要求被            282.69   未写受理日   2020-8-28   2021-1-15                               已结案   2020-9-8
                                                    人民法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公司         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违约                       期                             注7
                                                    院                                                     内容如下:
                               金
                                                                                                                被 告与北京 纬创资 通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 ( 2020 ) 京 0108 民 初
                                                                                                           3857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纬创资
                                                                                                           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5 月 08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49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2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854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40,578
                                                    北京市
     上海欧品机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购销                                                         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 5602
                                                    海淀区
48   电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协议》,原告要求被            74.05   2020-10-10   2020-8-26   2021-1-12   元。                           已结案   2020-9-8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违约
                                                    院
                               金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上海欧品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50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2020)京 0108 民初
                                                                                                           3854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品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15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11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该案件(案号:【2020】克
     克拉玛依市                纠纷:                                                                      仲案字第 58 号),双方于
                  北京安控科                        克拉玛
     腾达共创网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                                                            2020 年 9 月 15 日调解结案:
49                技股份有限                        依仲裁   215.68   2020-9-15   2020-9-15   2020-9-15                                 已结案    2020-9-29
     络科技有限                人支付工程款、违约                                                          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30
                  公司                              委员会
     公司                      金、律师代理费、仲                                                          日前分批向申请人支付款
                               裁费等。                                                                    项 172.97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0】苏
                  四川安控科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   吴中区                                                 0506 民特 456 号),公司于
     苏州汇川技                                                                   2020-9-8
50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支付其货     人民法   183.32   2020-9-24               2020-10-12   2020 年 10 月 15 日收到吴中   已结案   2020-10-14
     术有限公司                                                                   注6
                  公司         款及违约金。         院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51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支付 50 万,2021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 60 万,2021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733,200
                                                                                                         元。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
                                                                                                         内容如下:
                                                                                                         原告申请执行的与被告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
                                                                                                         标的为 1,513,200 元及利息。
                                                                                                         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
                                                                                                         执行到位。至此,苏州汇川
                                                                                                         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
                                                                                                         执行的(2020)苏 0506 民
                                                                                                         特 456 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
                                                                                                         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该案件为小额诉讼,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开庭,该
                                                    北京市                                               案件因涉及 3 个案号,其中
     北京精诚创   北京安控科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
                                                    昌平区                                               一个案号原告撤诉,其它两
51   信智能科技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支付其欠              3.43   2020-9-12   2020-9-12   2020-10-22                                 已结案   2020-10-14
                                                    人民法                                               个案号判决如下:
     有限公司     公司         款。
                                                    院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39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52
                                                                                                         月 2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8,560 元;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41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2,7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0115 民初 63445 号),以上
                                                  上海市
     上海熙菱信   宁波市东望   买卖合同纠纷: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浦东新
52   息技术有限   智能系统工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180.82   2020-9-27   2020-10-9    2021-1-20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民   已结案   2020-10-14
                                                  区人民
     公司         程有限公司   其货款及违约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法院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00 万
                                                                                                         元,违约金 271,398 元等。
                                                                                                         该案件(案号:【2020】津
                                                                                                         0116 民初 27725 号),以天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
                  北京泽天盛                      天津市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民
     天津波普能                加工定做合同纠纷:
                  海油田技术                      滨海新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53   源技术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117.6   2020-9-25   2020-10-10   2020-12-7                                  已结案   2020-10-14
                  服务有限公                      区人民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公司                      其款项及利息。
                  司                              法院                                                   内给付原告款项 1,121,378
                                                                                                         元及利息。
                                                                                                         2021 年 2 月 15 日,天津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53
                                                                                                             行通知书》(案号:【2021】
                                                                                                             津 0116 执 3816 号),执行
                                                                                                             内容如下:
                                                                                                             责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4172 号),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法院出
                                                                                                             具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
                                                                                                             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原告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3,121,097 元。
                                                                                                             2021 年 2 月 4 日,原告向北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   北京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
     宝鸡市利诺   北京安控科
                               诉称被告欠其货款,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
54   德电子科技   技股份有限                                 307.11                2020-10-14   2021-4--14                               已结案   2020-11-4
                               要求支付货款、律师   人民法            知书                                   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有限公司     公司
                               费等。               院                                                       出具《执行通知书》(案号:
                                                                                                             【2021】京 0108 执 7731
                                                                                                             号),执行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引用法律法规相
                                                                                                             关条款用汉字数字,责令你



                                                                         54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6 民初 1943 号),北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
                  借款方:北
                                                                                                              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京泽天盛海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
                  油田技术服
                                                                                                              金及利息等共计 1,805.87 万
                  务有限公
                                                                                                              元。
                  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宁波银行股                                                                                               2、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担保方:西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丰台区              无应诉通知                                                                   2020-11-16
55   份有限公司                                              1,792.35                2020-11-12   2021-3-29   公司、俞凌对上述债务承担      已结案
                  安安控鼎辉   借款本金、利息、罚   人民法              书
     北京分行                                                                                                 连带保证责任;
                  信息技术有   息复利。             院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
                  限公司、北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京安控科技
                                                                                                              定的泽天盛海的给付义务
                  股份有限公
                                                                                                              中泽天盛海不能清偿的部
                  司、俞凌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55
                                                                                                            内容如下:
                                                                                                                 被 告与宁波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3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被告一宁波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港豪进出口   诉:                                                                         0206 民初 6517 号),于 2020
                                                    宁波市
     中信银行股   有限公司;   被告一起诉并冻结                                                             年 11 月 26 日,宁波市北仑
                                                    北仑区
56   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   了被告二银行账号,            200.00   2020-10-30   2020-11-6   2020-11-26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已结案   2020-11-16
                                                    人民法
     宁波分行     市东望智能   原告认为,被冻结的                                                           书》,裁定如下:
                                                    院
                  系统工程有   银行账号系被告二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一、被
                  限公司;     的应收账款,该应收                                                           告二的起诉。



                                                                         56
                               账款已质押给原告,
                               故提议本案之诉,要
                               求解除对上述应收
                               账款的查封、冻结等
                               执行程序。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03 民初 11799 号),以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借款人:宁
                                                                                                            被告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波市东望智
                                                                                                            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
                  能系统工程
                                                                                                            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共计
                  有限公司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宁波市
     中信银行股                                                                                             93,710,616.92 元。
                  担保人:王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海曙区
57   份有限公司                                              9,345.11   2020-11-17   2020-12-3   2021-2-8       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      已结案   2020-12-4
                  瑜、北京安   本金、利息、罚息及   人民法
     宁波分行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
                  控科技股份   复利。               院
                                                                                                            知书》(案号:【2021】浙
                  有限公司、
                                                                                                            0203 执恢 998 号),执行内
                  顾笑也,徐
                                                                                                            容如下:
                  辉、俞凌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
                                                                                                            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王瑜、顾笑也、
                                                                                                            徐辉、俞凌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57
                                                                                                             2021 年 2 月 8 日作出的
                                                                                                             (2020)浙 0203 民初 11799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依法立案执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2 条的规定,责
                                                                                                             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
                                                                                                             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
                                                                                                             务:一、向申请人支付执行
                                                                                                             标的金额 93,451,089.42 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
                                                                                                             担案件受理费 259,527.5 元、
                                                                                                             执行申请费 160,851.09 元。
                  借款人:北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京安控科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0106 民初 1942 号),北京
     宁波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丰台区              无应诉通知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58   份有限公司                                              4,961.71                2020-12-3   2021-3-29                                 已结案   2020-12-4
                  司           本金、利息、罚息及   人民法              书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北京分行
                  担保人:俞   复利。               院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凌、西安安                                                                                 1、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58
控鼎辉信息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技术有限公        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司、西安赛        等共计 4,990.39 万元;
天实业发展        2、俞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
有限公司          务在最高额 5,000 万元内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安控科技的给付义务
                  中安控科技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宁波银行对西安赛天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地对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
                  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59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709 号),北京
                                                    北京市
     沧州华云运   北京安控科   加工合同纠纷:原告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海淀区
59   通电子设备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支付加工              240.49     2020-11-3   2020-11-27   2021-4-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民事裁      已结案   2020-12-4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公司         费及违约金。                                                                  定书》,裁定如下:
                                                    院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
                                                                                                             诉。
                               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陕
                                                    西安市
     陕西众业达   北京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                                                            0112 民初 22354 号),以西
                                                    未央区
60   电器有限公   技股份有限   售合同》,原告要求             15.03   2020-12-7     2020-12-15   2021-1-13   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           已结案   2020-12-29
                                                    人民法
     司           公司         被告支付货款及逾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民
                                                    院
                               期付款损失。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60
                                                                                                              内容如下: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0,296.21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337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民
     温岭市东南   北京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
61   仪表股份有   技股份有限   卖合同》,原告要求              26.58                 2020-12-24   2021-2-3                                  已结案   2020-12-29
                                                    人民法              知书                                  解如下:
     限公司       公司         被告支付其货款及
                                                    院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利息。
                                                                                                              向原告支付货款 265,760.03
                                                                                                              元及诉讼费 1,322 元,共计
                                                                                                              267,082.03 元。
                  借款人:
                  北京泽天盛                                                                                  该案件(案号:【2021】京
                  海油田技术                                                                                  0108 民初 1388 号),公司
                  服务有限公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北
     华夏银行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司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海淀区
62                担保人:                                   1,969.82   2020-12-23   2020-12-25   2022-1-20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      已结案   2020-12-29
     北京魏公村                贷款本金、利息、罚   人民法
                  北京安控科                                                                                  容如下:
     支行                      息及复利。           院
                  技股份有限                                                                                  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撤
                  、俞凌、董                                                                                  回起诉。
                  爱民
     天津金沃能   北京安控科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 北京市                未见传票与                            该案件(案号:【2020】京
63                                                             16.77                   2021-2-2   2021-3-24                                 已结案     2021-2-3
     源科技股份   技股份有限   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海淀区                应诉通知书                            0108 民初 25926 号),以北



                                                                            61
     有限公司     公司         违约金、律师费等。 人民法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院                                                        2021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货款、
                                                                                                            违约金等,共计 60,829 元。
                  借款方:北
                  京安控科技
                                                                                                            2021 年 3 月 31 日,天津市
                  股份有限公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司、杭州安
                                                                                                            行裁定》(【2021】津 0116
                  控环保科技
                                                                                                            执 5464 号),裁定如下:
                  有限公司;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
                  担保方:北
     远东宏信                  保理合同纠纷:原告   天津市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
                  京泽天盛海
     (天津)融                要求被告向其支付     滨海新                                                  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4                油田技术服                                  584.63     2021-1-29   2021-2-2   2021-3-31                              已结案       2021-2-3
     资租赁有限                回收款及逾期付款     区人民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务有限公
     公司                      违约金等。           法院                                                    务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
                  司、浙江安
                                                                                                            有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
                  控科技有限
                                                                                                            限公司、俞凌、张滨银行存
                  公司、杭州
                                                                                                            款 6,177,835.04 元及迟延履
                  青鸟电子有
                                                                                                            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
                  限公司、俞
                                                                                                            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凌、张滨、
                  徐辉
     北京银行股   借款方:四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65   份有限公司   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海淀区     4,091.44   2021-1-25    2021-2-1   2021-3-25   0108 民初 2512 号),以北      已结案   2021-2-3
     上地支行     股份有限公   本金、利息、罚息及 人民法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62
司           复利   院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担保方:浙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江安控科技                    内容如下:
有限公司、                         被告于 2021 年 9 月 28
俞凌、董爱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
民                            及罚息等,共计
                              42,248,731.27 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
                              司、俞凌、董爱民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一案,(2021)京 0108 民
                              初 251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地路支行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63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53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
                                                                                                         息、罚息等共计
                  借款方:北                                                                             8,747,108.98 元。
                  京泽天盛海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油田技术服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北京银行股
                  务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海淀区                                               23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66   份有限公司                                              825.85   2021-1-26   2021-2-1   2021-3-25                                已结案   2021-2-3
                  担保方:四   本金、利息、罚息及   人民法                                               执行内容如下:
     翠微路支行
                  川安控科技   复利                 院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股份有限公                                                                             务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
                  司、俞凌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
                                                                                                         支行一案,(2021)京 0108
                                                                                                         民初 2537 号文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翠微路支行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22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64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映
                                                                                                            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139,500 元及利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北京映翰通   四川安控科                                                                                息违约金等。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朝阳区           未见传票与
67   网络技术股   技股份有限                                   18.57                2021-1-23   2021-4-30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     已结案   2021-2-3
                               货款、利息、违约金、   人民法           应诉通知书
     份有限公司   公司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7
                               律师费等。             院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北京映翰通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
                                                                                                            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 2021-07-06 依法
                                                                                                            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65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豫
                                                                                                            0183 民初 346 号),以河南
                  北京泽天盛
                                                                                                            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 2021
                  海油田技术   合同纠纷:           河南省
     河南海洋化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民事调
                  服务有限公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     新密市
68   工科技股份                                               25.13   2021-1-11    2021-1-12     2021-2-1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已结案   2021-2-3
                  司、北京安   双方支付货款及违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如下:
                  控科技股份   约金。               院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有限公司
                                                                                                            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等共计 229,538.5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仲案字第 0340 号),以北
                                                                                                            京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                                                               如下:
     贝克休斯     北京泽天盛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   北京市                                                      (1)被申请人北京泽
     (中国)油   海油田技术
69                             卖合同》,原告要求   仲裁委   627.35   2020-12-31      2021-3-3   2021-6-3   天盛海仍有 5,006,018 元的     已结案   2021-3-4
     田技术服务   服务有限公
                               被告支付其货款及     员会                                                    货款尚未支付予申请人,被
     有限公司     司
                               利息                                                                         申请人应分期偿还上述欠
                                                                                                            款。(2)被申请人北京泽
                                                                                                            天盛海应支付违约金及仲
                                                                                                            裁费用等共计 1,076,125.5
                                                                                                            元。



                                                                          6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执行通知书》,执行内
     容如下:
     你(单位)与贝克休斯(中
     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2021)京仲调字第
     044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贝克休斯(中国)油田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07-08 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贝克休斯(中国)
     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
     出的追加四川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
     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



67
                                                                                                           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4 民初 138 号),杭州市
                                                  浙江省
                                                                                                           江干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杭州江航信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杭州青鸟电                                                                               4 月 27 日出具《民事裁定
70   息科技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江干区   240.96   2021-1-7     2021-3-2      2021-4-27                                已结案   2021-3-4
                  子有限公司                                                                               书》裁定结案,裁定内容如
     公司                      货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
                                                                                                           下:
                                                  院
                                                                                                           允许原告杭州江航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7520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北京市
     深圳市博海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                   无应诉通知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海淀区
71   粤能科技开   技股份有限   告要求被告承兑商             42.99   书,受理时     2021-2-22   2021-5-10   日内向原告深圳博海粤能      已结案    2021-3-4
                                                  人民法
     发有限公司   公司         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间不明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
                                                  院
                                                                                                           子商业承兑汇票 429,936 元
                                                                                                           并支付利息。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68
                                                                                                   你(单位)与深圳市博海粤
                                                                                                   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
                                                                                                   (2020)京 0108 民初 4752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
                                                                                                   圳市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行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07-07
                                                                                                   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北京市
     西咸新区沣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                                                  内容如下:
                                                  海淀区
72   西新城宏信   技股份有限   告要求被告承兑商            5   2021-2-20   2021-2-22   2021-3-15   被告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已结案   2021-3-4
                                                  人民法
     木器厂       公司         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院
                                                                                                   诉讼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69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350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北京市                                           内容如下:
     西咸新区沣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
                                                  海淀区                                           被告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73   西新城宏信   技股份有限   告要求被告承兑商            5   2021-2-20   2021-2-22   2021-3-15                                已结案   2021-3-4
                                                  人民法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木器厂       公司         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院                                               诉讼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70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2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北京市
     西安万美电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                                                   容如下:
                                                  海淀区
74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告要求被告承兑商            11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院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1 万元,
                                                                                                    并支付利息。
                                                                                                         公司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71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2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曰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3 号),公司
                                                  北京市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西安万美电   北京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
                                                  海淀区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75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告要求被告承兑商            5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公司         公司         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院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72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元,
                                                                                                   并支付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4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
                                                  北京市                                           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西安万美电   四川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
                                                  海淀区                                           公司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
76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告要求被告承兑商            5   2021-3-11   2021-3-12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元,并支付利息。
     公司         公司         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院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4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73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5956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北京市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西安万美电   北京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
                                                  海淀区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77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告要求被告承兑商                 10    2021-3-11    2021-3-3    2021-5-24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容如下:
     公司         公司         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院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0 万元,
                                                                                                           并支付利息。
     深圳市爱克   宁波市东望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21】浙
78   信智能股份   智能系统工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鄞州区   140.09    2021-2-26   2021-3-11   2021-4-16   0212 民初 2976 号),以宁      已结案     2021-4-2
     有限公司     程有限公司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人民法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74
                               告支付未依约支付     院                                                    2021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民
                               的货款及利息。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
                                                                                                          款 1,339,675.88 元,并以未
                                                                                                          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3355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出具《民事调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                                                             如下:
                                                    北京市
     安徽天光传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的《采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之
                                                    海淀区
79   感器有限公   技股份有限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248.44   2021-3-15   2021-3-18   2021-5-13   前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已结案   2021-4-2
                                                    人民法
     司           公司         告支付未依约支付                                                           2,690,814.21 元。
                                                    院
                               的货款及违约金。                                                               公 司于收到 北京市 海
                                                                                                          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
                                                                                                          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
                                                                                                          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75
                                                                                                         (2020)京 0108 民初 4335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安徽天光传感器
                                                                                                         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9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立
                                                                                                         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15 执 482 号),于 2021
                  北京泽天盛                                                                             年 3 月 20 日签署执行和解
                  海石油工程                                                                             协议书,进行和解,和解内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北京斯迪莱   技术有限公                                                                             容如下: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大兴区
80   铂油气技术   司、克拉玛                               374.73     2021-1-5    2021-3-2   2021-3-20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        已结案    2021-4-2
                               未依约支付的货款   人民法
     有限公司     依泽天盛海                                                                             金 3,747,274 元,首笔支付
                               及违约金。           院
                  石油工程技                                                                             不低于 200 万元,剩余款项
                  术有限公司                                                                             自中止执行裁定下达的次
                                                                                                         月开始,每月 28 日前按 15
                                                                                                         万元/月分期支付。
81      徐辉      北京安控科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   103.91   2021-3-17    2021-4-13   2021-7-21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已结案   2021-4-15



                                                                        76
                  技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海淀区                                             0108 民初 16956 号),公司
                    公司       本金及利息           人民法                                             收到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院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
                                                                                                       费 14,152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533 元,由被告
                                                                                                       负担 13,619 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天津滨耀特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
                                                    海淀区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82   控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卖合同》原告要求被            96.32   2021-4-1   2021-4-3   2021-5-27                                  已结案   2021-4-15
                                                    人民法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
       公司         公司       告支付未及时支付
                                                    院                                                 滨耀特控货款 963,218,4 元.
                               的货款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天津滨耀特控科技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77
                                                                                                       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
                                                                                                       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天津滨耀特控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7685 号),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北京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北京众恒恒   北京安控科   票据追索权纠纷:原
                                                  海淀区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83   信自动化设   技股份有限   告要求被告承兑商            40.55   2021-4-21   2021-4-25   2021-5-17                                 已结案   2021-5-7
                                                  人民法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
     备有限公司   公司         业汇票并支付利息。
                                                  院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之前向原告北京众恒恒信



                                                                       78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款 102,6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212 民初 9973 号),宁波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6,470,000 元 , 支 付 利 息
                                                                                                            1,367,440.26 元、复利 398.83
                  借款方:宁
                                                                                                            元、罚息 4,803.66 元,并支
                  波市东望智
                                                                                                            付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至
                  能系统工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宁波市
     华夏银行股                                                                                             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
                  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鄞州区
84   份有限公司                                              1,784.26   2021-4-22   2021-4-25   2021-7-12   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 已结案   2021-5-7
                  担保方:北   本金、利息、罚息及   人民法
     宁波分行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
                  京安控科技   复利                 院
                                                                                                            行完毕;
                  股份有限公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司、俞凌。
                                                                                                            150,000 元、财产保全申请
                                                                                                            费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立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79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
                                                                                                         民法院(2021)浙 0212 民
                                                                                                         初 9973 号民事判决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 司收到宁 波市鄞 州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
                                                                                                         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银
                                                                                                         行存款、收入 17,997,642.75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
                                                                                                         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北京京海建   北京安控科
                               根据双方签订的《空   海淀区                                               0108 民初 17854 号),以北
85   坤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14.11   2021-4-15   2021-4-21   2021-5-10                                已结案   2021-5-7
                               调项目采购合同》原   人民法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公司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未     院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



                                                                         80
                               依约支付的货款及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违约金等。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给付原告质保金及违约金
                                                                                                           共计 21,76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 知民初 476 号),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
                                                                                                           2021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民
                  宁波市东望   同纠纷:根据双方签   宁波市
     杭州天阙科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
86                智能系统工   订的《购销合同》原   中级人   174.44   2021-4-19    2021-4-20   2021-5-25                                  已结案   2021-5-7
     技有限公司                                                                                            如下:
                  程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合     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同价款及违约金等
                                                                                                           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
                                                                                                           价款及违约金共计
                                                                                                           1,396,042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24256 号),以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买卖合同纠纷: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民事
                                                    北京市
     北京纬创资   四川按空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                     无应诉通知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海淀区
87   通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卖合同》,原告要求             30.03   书,受理时   2021-5-25   2021-7-23   容如下:                       已结案   2021-6-4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被告支付其货款及                       间不明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院
                               利息                                                                        内向原告北京纬创资通科
                                                                                                           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296.4 元及逾期付款损
                                                                                                           失,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81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4752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民事判决
                                                                                                                  书》,判决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西安万洲电   四川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                       传票中未
                                                      海淀区                                                      支付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
88   气设备有限   技股份有限     卖合同》,原告要求              73.47    显示受理       2021-6-10    2021-7-9                                 已结案     2021-7-2
                                                      人民法                                                      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共
     公司         公司           被告支付其货款及                         时间
                                                      院                                                          计 207,614 元。
                                 违约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借款人:杭
                                                                                                                  该案件(案号:【2021】浙
                  州青鸟电子
                                                                                                                  0106 民初 5969 号),公司
                  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市                                                      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保证人:四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     西湖区                                                      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89                川安控科技                                   1,786.70    2021-6-18   2021-7-19     2021-10-11                             已结案      2021-7-21
     杭州城西支                  归还借款本金及利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股份有限公
     行                          息、罚息和复利       院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司、浙江安
                                                                                                                  息、律师费等共计
                  控科技有限
                                                                                                                  18,299,472.59 元。
                  公司、俞凌、



                                                                             82
                  董爱民
                                                                                                               该案件(案号:【2020】京
                                                                                                               0108 民初 34564 号),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四川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
     能科科技股                                     海淀区                                                     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
90                技股份有限   卖合同》,原告要求              328.27    2020-10-15   2021-7-21   2021-9-30                                  已结案    2021-8-4
     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公司         被告支付其货款及
                                                    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利息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3,098,000 元及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14622 号),以北
                               买卖合同纠纷: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北京市
     北京京海建   四川安控科   根据各方签订的《买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民事
                                                    海淀区
91   坤科技有限   技股份有限   卖合同》,原告要求                 2.09     2021-7-1    2021-7-6    2021-8-3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已结案    2021-8-4
                                                    人民法
     公司         公司         被告支付其货款及                                                                内容如下:
                                                    院
                               利息                                                                            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前原告货款 20,940 元及案
                                                                                                               件受理费 162 元。
                  被告一:浙
                  江安控科技
     交通银行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
                  有限公司                                                                                     该案件(案号:【2021】浙
     份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     杭州市                                        已开庭,尚
92                被告二:北                                 11,338.87    2021-6-17   2021-8-17                0104 民初 1666 号),已开     未结案   2021-8-18
     杭州西湖支                归还借款本金及利     中级人                                        未判决。
                  京泽天盛海                                                                                   庭,尚未判决。
     行                        息、罚息和复利       民法院
                  油田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83
                  被告三:四
                  川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
                  司
                  被告四:俞
                  凌
                  被告五:袁
                  忠琳
                  被告六:董
                  爱民
                  被告七:陆
                  卫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4 民初 3734 号),以杭
                                                                                                       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借款人:杭                                                                           判决结论如下:被告杭州青
                  州青鸟电子                      杭州市                                               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浙江耀江企                民间借贷纠纷:
                  有限公司;                      江干区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
93   业服务发展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215.13   2021-6-1   2021-6-10   2021-6-25                               已结案   2021-9-3
                  保证人:浙                      人民法                                               金 1,798,487 元及违约金
     有限公司                  本金及利息
                  江安控科技                      院                                                   14,434.25 元及律师费诉讼
                  有限公司                                                                             费等费用。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1】浙 01 民终 8417



                                                                     84
                                                                                                        号),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21】浙
                                                                                                        0105 民初 5768 号),杭州
                                                                                                        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结案。判决结论
                                                                                                        如下:被告杭州安控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借款人:杭
                                                                                                        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
                  州安控环保
                                                                                                        金 2,278,037.58 元、罚息
                  科技有限公
                                                                                                        190,782.63 元及律师费诉、
                  司;
                                                  杭州市                                                讼费等费用。
     南京银行股   保证人: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拱墅区                                                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
94   份有限公司   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273.23   2021-9-8   2021-9-28   2021-11-10                              已结案   2021-10-12
                                                  人民法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杭州分行     股份有限公   本金及利息
                                                  院                                                    书》(裁定书案号:【2022】
                  司、浙江安
                                                                                                        浙 0105 执 1246 号)具体内
                  控科技有限
                                                                                                        容如下:
                  公司、董爱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安
                  民、俞凌
                                                                                                        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董爱
                                                                                                        民、俞凌银行存款人民币
                                                                                                        2,522,548.91 元及相应利
                                                                                                        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
                                                                                                        值的其他财产。



                                                                     85
                                                                                                             本裁定立即执行。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56291 号),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北京实创上                                   北京市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民事
                  四川安控科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地物业管理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如
95                技股份有限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45.85                 2021-10-12   2021-10-22                                已结案    2021-11-3
     服务有限责                                   人民法              知书                                   下:
                  公司         物业费及水电费
     任公司                                       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
                                                                                                             务费、水电费、采暖费共计
                                                                                                             458,464.81 元。
                                                                                                             该案件(案号:【2022】浙
                  借款人:杭                                                                                 0105 民初 1312 号),尚未
                  州青鸟电子                                                                                 开庭。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有限公司;                                                                                 20 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
                  保证人:四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
                  川安控科技                                                                                 书》【2022】浙 0105 民初
                                                杭州市
     南京银行股   股份有限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312 号之一内容如下:
                                                拱墅区
96   份有限公司   司、浙江安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2,368.44    2022-3-14   2022-3-17    尚未开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宜宾市     未结案   2022-3-18
                                                人民法
     杭州分行     控科技有限 本金及罚息                                                                      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针对
                                                院
                  公司、杭州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安控环保科                                                                                 司破产申请,并已决定对四
                  技有限公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董爱民、                                                                               启动与重整程序的事实。故
                  俞凌                                                                                       有关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86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宜宾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
                                                                                                         人民法院处理。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技   西安市                                               该案件(案号:【2022】陕
     西安粟米科   陕西安控科
97                             术服务合同》原告要   中级人   42.35   2022-3-25     2022-4-6   尚未开庭   01 知民初 297 号),尚未开   未结案   2022-4-8
     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求被告支付合同价     民法院                                               庭。
                               款。
                               技术服务纠纷:根据
                                                    西安市
     西安粟米科   陕西安控科   双方签订的《技术服                                                        该案件(案号:【2021】陕
98                                                  中级人   82.92    2022-4-8   2022-4-18    尚未开庭                                未结案   2022-5-10
     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务合同》原告要求被                                                        01 民初 298 号),尚未开庭。
                                                    民法院
                               告支付合同价款。
                                                  四川省
                               承揽合同纠纷:根据
                  四川安控科                      宜宾市                                                 该案件(案号:【2022】川
     西安正通电                双方签订的《外协加
99                技股份有限                      叙州区     60.17    2022-4-8   2022-4-20    尚未开庭   1521 民初 2076 号),尚未    未结案   2022-5-10
     气有限公司                工合同》,原告要求
                  公司                            人民法                                                 开庭。
                               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院
                  被告一:北   买卖合同纠纷:根据
                  京泽天盛海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     北京市
     北京阿杰克                                                                                          该案件(案号:【2022】京
10                油田技术服   的《液流空化储层改   海淀区
     能源科技有                                              23.13   2022-4-19   2022-4-28    尚未开庭   0108 民初 14770 号),尚未   未结案   2022-5-10
 0                务有限公司   造增产措施合作合     人民法
     限公司                                                                                              开庭。
                  被告二:四   同》等,原告要求被   院
                  川安控科技   告一支付用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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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   款。被告一为被告二
              司           全资子公司,原告要
                           求被告二对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合计                                -              -       114,595.18      -            -           -                  -                 -       -

           注 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知悉后,与对方沟通进行调解,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立案,

       简易程序审理,当天 9 月 19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注 2: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从东望智能员工处得知诉讼信息后,去法院查询并沟通相关情况,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立案,因此知悉

       时间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3:宁波银行江北支行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知悉银行账号冻结,并于对方沟通,所以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为执行裁定,于 2020 年 05 月 18 日立案并执行,公司过后才收到执行裁定书;

           注 5: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中信公证处作出的 2020 京中信执字 00365

       号文书。

           注 6:公司知悉时间 2020 年 9 月 8 日为诉前调解时间,2020 年 9 月 24 日为案件受理时间。

           注 7:该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由于调解当日缺少代理人委托手续,后续补充了委托

       手续,法院收到委托手续后方才邮寄调解书,调解书落款时间为调解时间,实际收到《民事调解书》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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