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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安控: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失控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2022-06-17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2-076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失控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失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9),
失控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收到浙江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12 破申 13 号
《民事裁定书》,鄞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望
智能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东望智能管理人。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失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04),东望智能收到鄞州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12 破 20 号之四《民
事裁定书》,自 2022 年 1 月 19 日起对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上
查询到鄞州法院公告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 0212 破 20 号之五】,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2022 年 5 月 19 日,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向鄞州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鄞州法院批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望公司或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表决结果,有财产
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职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将获得全额清偿;(二)
根据审计及评估结果,债务人已资不抵债,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为 0,
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三)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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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四)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鄞州法院查明,除出资人组外,其他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管理
人与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其坚持投反对票,
并要求撤销重整计划草案。
    鄞州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
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
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
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草案,这些条件包括:《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
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相应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
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或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
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
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经
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本案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规定,公平对待同一组表决成员,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律规定;职工债权将获
得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草
案所获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
的清偿比例且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
债务人资不抵债,股权价值为 0,所有者权益为负。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务人的经营
方案具有可行性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中的管理人报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鄞州法院将其金额调整
为 68 万元,其余多出的 132 万元鄞州法院将其放入预留金额中。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鄞州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鄞州法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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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鄞州法院裁定批准东望智能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披露失去对东望智能的控制【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市
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截止目前,
东望智能仍处于失控状态。鄞州法院裁定批准东望智能重整计划后,公司对东望智能
的控制权不产生变化,东望智能依旧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公司因东望智能管理人未保障债权人查阅东望智能资产财产状况报告的权利,
及债权人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低等原因对东望智能重整计划草案投了反对票;
    3、本次公告事项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同时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对该事项
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法院已裁定终止东望智能重整程序,东望智能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东望智能
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重整计划执行结果
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 0212 破 20
号之五)】。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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