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控: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07-08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大地律股字[2022]第 220356 号
致: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控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控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以视频方
式出席见证了安控科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称“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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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查验,本次会议系由安控科技预重整管理人决定召集的。预重整管理
人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
整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该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
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金润产业园 9 栋安控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7 月 8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8 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安控科技预重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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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
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17 人,代表股份 220,775,477 股,占安控科技股份总数的 23.0660%。除安控科
技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安控科技预重整管理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安控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安控科技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8,008,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98.7469%;反对 2,76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1.25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8,749,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的 96.9769%;反对 2,7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3.02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的 0.0000%。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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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推举的四名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安控科技对相
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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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李庆保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权
刘 焕
2022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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