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控: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4-17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3-046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 年 4 月 13 日,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
“公司”)分别收到许永良先生、张磊先生、张滨先生、李春福先生、刘伟先
生通知,上述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
川证监局”或“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
3 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4 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5 号、川证监处罚字
〔2023〕6 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7 号)。四川证监局拟对上述相关人员作
出行政处罚。上述相关人员目前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是最终结果,
最终处罚结果以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082022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涉及事项主要为公司 2019 年年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8)。
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2 号),四川证监局拟对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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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许永良先生,董事张磊先生,高
级管理人员张滨先生,董事李春福先生,原董事刘伟先生通知,上述人员分别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
处罚字〔2023〕3 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4 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5 号、
川证监处罚字〔2023〕6 号、川证监处罚字〔2023〕7 号),四川证监局拟对上
述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上述相关人员目前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
是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以四川证监局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许永良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许永良先生: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
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安控科技 2019 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
一、未按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安控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杭州青鸟”)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慈溪金轮”)金额为 5,405,815.00 元、应收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标盛”)金额为 10,809,670.48 元。公司在编制 2019 年度
财务报告时,慈溪金轮、深圳标盛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当年未回款或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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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少,公司仅按照账龄分别计提坏账损失 736,919.10 元、3,089,058.43 元,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
四十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对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商誉账面价值 277,291,754.08 元。
公司在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未
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第四条规定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对杭州青鸟持有的两笔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 2019
年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金额调减 12,389,507.95 元。对 2019 年末商誉减
值测试进行追溯评估,并补提 2019 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将 2019 年合并财务报表
“商誉”金额调减 21,448,805.20 元。更正后安控科技 2019 年合并财务报表净
利润由盈转亏。
上述违法事实,有安控科技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资料、
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安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许永良先生作为安控科技
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未关注到公司 2019 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异常,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投赞成票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款的规定,是安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许永良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
罚款。”
(二)张磊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违法的事实同上述许永良先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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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罚结论:我局认为,安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张磊作为安
控科技董事兼总经理未勤勉尽责,未关注到公司 2019 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异常,
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投赞成票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安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磊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
款。
(三)张滨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违法的事实同上述许永良先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描述。
拟处罚结论:我局认为,安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张滨作为安
控科技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能准确判断相关失信执行人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
响,明知公司 2019 年度未聘请评估机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仍对公司 2019 年年
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 2019 年年报公告中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安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滨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
款。
(四)李春福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违法的事实同上述许永良先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描述。
拟处罚结论:我局认为,安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李春福作为
安控科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委员未勤勉尽责,未关注到公司 2019
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异常,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投赞成票并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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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安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春福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
罚款。
(五)刘伟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违法的事实同上述许永良先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描述。
拟处罚结论:我局认为,安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刘伟作为公
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情况,作为杭州青鸟董事长知悉慈溪金轮和
深圳标盛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情况,但刘伟未勤勉尽责,未关注到 2019 年年报
相关财务数据异常,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投赞成票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
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安控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
款。
在上述相关人员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上述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上述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上述相关人员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影响。
2、上述相关人员目前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是最终结果,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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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
司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杭州青鸟持有的两笔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将 2019 年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金额调减 12,389,507.95 元。对 2019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进行追溯评估,并补提 2019 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将 2019 年合
并财务报表“商誉”金额调减 21,448,805.20 元。
2019 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及以后的财务数据产生
影响。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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