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4-01-06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13 层 邮编 100044
电话:010-88393823 传真:010-88393837
网址:www.dongyilaw.cn
二零一二年四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东易(证券)字[2012]第 6 号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为本次发行出具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其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相关要求,出具了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及《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提请本所律师核查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
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
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
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暂行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7-3-2-1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发表意见。
答复: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名客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
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大庆欣泰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鲁泰电气有限公司
2011 年
大庆源翔经贸有限公司
阿尔斯通电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珠海蓝瑞盟电气有限公司
大连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兴城市九九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武汉鲁泰电气有限公司
大庆源翔经贸有限公司
兴城市九九铜业有限公司
2010 年
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
牡丹江吉尔电子有限公司
2009 年
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前郭富汇风能有限公司
7-3-2-2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过网上查询,核查工商资料并对部分客户进行了走访,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中国国家电网公司、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昌兴电力设备有
限公司、及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其中长春
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隶属于吉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昌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系辽宁
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属大连供电公司下属公司,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0001,证券
简称特锐德)、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983,证券简称西山煤电)、许
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系许继电气(证券代码 000400)下属企业,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
已经被上风高科 (证券代码 000967)收购,均为上市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阿尔
斯通电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为法国阿尔斯通公司设立的合资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
系。经核查大庆欣泰电气有限公司、武汉鲁泰电气有限公司(2012 年名称变更为武汉兴
天盛电气有限公司)、大庆源翔经贸有限公司、珠海蓝瑞盟电气有限公司、兴城市九九
铜业有限公司、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吉尔电子有限公司、大庆龙江
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富汇风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董事监事及高管任职情况,上
述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另上述客户出具承诺函:“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及本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企业与欣
泰电气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及本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企业,与
欣泰电气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亦不存在任何互相占有权益的情形;本公司与欣泰电气合作至今,未出现过纠
纷,不存在有未决的仲裁或诉讼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十名客户中,除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外,其他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补充披露事项:独立董事变更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发行人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赵春年先
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2 年 4 月 5 日,
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赵春年为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
7-3-2-3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赵春年先生简介:赵春年生于 1949 年 3 月,中国公民。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研究
员级高级工程师。1979 年至 1986 年在丹东电业局调度所任微机所主任工程师,1986
年至 1992 年在丹东电业局科技部任主任,1992 年至 1993 年在丹东电业局任副总工程
师,1993 年至 1999 年在丹东供电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任总工程师,1999 年至 2003 年在
盘锦供电公司任总经理,2003 年至 2005 年在沈阳供电公司任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2005 年至 2009 年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产业部任主任、调研员,2009 年退休。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为 2012 年 4 月—2013 年 7 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变动属于规范运作的范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相对稳定,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7-3-2-4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李晓松
经办律师:
郭立军
陈燕殊
年 月 日
7-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