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13 层邮编 100044 电话:010-88393823 传真:010-88393837 网址:www.dongyilaw.cn 二零一三年三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东易(证券)字[2013]第 03 号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本 所已为本次发行出具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其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相 关要求,本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至之六)(以下合称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已出具的法律意见”)。 2012 年 7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 对发行人 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2013]京会兴审字第 01010029 号),现 就发行人已出具的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宜涉及 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 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书》 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 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 书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1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暂行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2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 年》、《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 延长一年》、《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等 议案。 根据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公司本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 开发行股票,有关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决议仍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和批准。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2 年 7 月 3 日,中国证监 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发 行人尚待取得正式核准批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本 次股票发行后上市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条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暂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主体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目前可以预见的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独立性 3-3-1-2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 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立于控股 股东,拥有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的独立性 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三)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以及《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 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四)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 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 2013 年 2 月 25 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京会兴审字第 01010029 号)及公司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总资产为 695,865,761.20 元,负债为 352,760,731.60 元,净资产为 343,105,029.60 元,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50.69%。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 3-3-1-3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意变更的情形。 4.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发 行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京会兴审字 第 01010029 号)及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行人 2011 年净利润为 56,066,288.86 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51,667,446.74 元,2012 年净利润为 62,020,209.25 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54,941,035.96。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累计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发行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京会兴审字第 01010029 号)及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343,105,029.60 元,不少于 2000 万 元,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7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发 行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6.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 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发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 各项实质性条件。 三、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客户销售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群体为电力、石油、冶金、风电、煤炭、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大中 型企业,发行人向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3-3-1-4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元 与发行 人是否 年度 客户名称 年度销售额 有关联 关系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71,004,700.86 无 大庆油田物资公司 35,329,522.07 无 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0,478,980.35 无 朝鲜中央物资进出口交流会社 16,205,253.35 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710,069.12 无 2012 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工程第一项目经理部 11,316,239.32 无 兴城市九九铜业有限公司 8,891,367.54 无 哈尔滨电业局变压器厂 8,851,282.03 无 武汉兴天盛电气有限公司 8,656,539.32 无 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 8,291,728.23 无 合计 211,735,682.19 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0,428,149.60 无 大庆油田物资公司 27,680,452.50 无 大庆欣泰电气有限公司 11,345,299.19 无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 11,293,606.04 无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 9,461,916.15 无 2011 年 武汉兴天盛电气有限公司 9,169,611.12 无 大庆源翔经贸有限公司 8,826,269.54 无 阿尔斯通电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8,752,052.98 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8,651,100.84 无 珠海蓝瑞盟电气有限公司 8,137,350.42 无 合计 133,745,808.38 2010 年 武汉兴天盛电气有限公司(原名武汉鲁泰电气有限公司) 32,383,479.50 无 大庆源翔经贸有限公司 18,668,441.13 无 兴城市九九铜业有限公司 17,891,196.59 无 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16,175,031.89 控股股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5,915,963.24 无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 11,933,333.36 无 大庆油田物资公司 11,708,345.90 无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6,035,982.91 无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599,312.00 无 3-3-1-5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与发行 人是否 年度 客户名称 年度销售额 有关联 关系 大兴安岭电业局 4,200,854.71 无 合计 140,511,941.23 注:表内金额为含税金额。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上述客户的工商简档获取其出资结构、成立时间及经 营范围等信息,并对相关客户进行了走访或取得询证函,并陆续取得回函和相关客户出具 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和承诺。相关客户承诺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及互相占有权益的情形,其与发行人的产品定价 公允,与发行人未存在过纠纷。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辽宁欣泰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外,上述其他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 2.报告期内向前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十名供应商采购产品主要为硅钢片、铜材、钢材等,其中,硅 钢片是公司采购金额最多的原材料。发行人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与发行人是否有关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年度采购金额 联关系 辽阳丹宇铜业有限公司 58,037,817.25 无 武汉润欣电气有限公司 44,013,636.00 无 同江浩然电气有限公司 19,097,181.71 无 沈阳市中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6,003,130.00 无 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 15,066,783.58 无 2012 年 天津市新纳贸易有限公司 8,992,365.86 无 丹东市宏利金属有限公司 8,848,688.83 无 武汉万宝至电气有限公司 5,894,081.30 无 沈阳科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5,416,800.00 无 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4,710,000.00 无 合计 186,080,484.53 2011 年 武汉润欣电气有限公司 64,681,393.91 无 辽阳丹宇铜业有限公司 53,521,304.75 无 3-3-1-6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与发行人是否有关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年度采购金额 联关系 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 12,860,868.76 无 丹东市宏利金属有限公司 11,151,432.47 无 沈阳市中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0,956,769.00 无 上海业赛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0,665,336.50 无 武汉万宝至电气有限公司 10,557,242.30 无 同江市天润电气有限公司 8,101,215.70 无 沈阳新奇隆物资有限公司 6,227,474.60 无 洛阳市永旺铜铝有限公司 5,688,776.18 无 合计 194,411,814.17 辽阳丹宇铜业有限公司 53,267,071.01 无 武汉润欣电气有限公司 35,904,240.72 无 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25,754,483.99 无 丹东宏泰硅钢机电有限公司 22,380,844.94 无 上海伊荣贸易有限公司 20,159,104.50 无 2010 年 武汉鑫华翔商贸有限公司 11,824,505.55 无 上海赣铜金属有限公司 11,449,397.00 无 丹东市宏利金属有限公司 7,438,498.18 无 沈阳华泰铜业有限公司 6,699,168.90 无 上海业赛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5,451,720.30 无 合计 200,329,035.09 注:表内采购金额为含税金额。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上述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客户进行了访谈或 取得询证函,并陆续取得回函和相关客户出具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和承 诺。相关客户承诺其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及互相占有权益的情形,其与发行人的产品定价公允,与发行人未存在过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辽宁欣泰外,发行人的上述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及互相占有权益的情形,其与发行人的产 品定价公允,与发行人未存在过纠纷。 四、关联方、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以下法人和自然人: 3-3-1-7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1.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与发行人关系 辽宁欣泰 22,804,510 32.5778 发行人控股股东 刘桂文 9,103,500 13.0050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 辽宁曙光 7,000,000 10.0000 发行人法人股东 王世忱 4,467,780 6.3825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 世欣荣和 5,000,000 7.1429 发行人法人股东 华商伍佰基金 5,000,000 7.1429 发行人法人股东 陈柏超 3,925,530 5.6079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温德乙及其配偶刘桂文合并持有辽宁欣泰 90.68%的股份,辽宁欣泰和刘桂文合并持 有发行人 45.5828%的股份,温德乙能够通过辽宁欣泰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温德乙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其他关联法人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丹东顺鑫商贸有限公司 受发行人股东刘桂文控制,于 2010 年 7 月注销 沈阳蓬辉实业有限公司 王世忱控制且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北京市世欣鼎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胡晓勇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的合伙企业 北京世欣仁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胡晓勇担任董事的公司 北京百花蜂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胡晓勇担任董事的公司 辽宁翁泉硼镁股份有限公司 王世忱担任董事的公司 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王世忱担任董事的公司 辽宁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刘桂文之兄刘明涛控股的公司 大连中电国服电子服务有限公司 刘桂文之兄刘明涛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岫岩县万润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宋丽萍之弟担任总经理的公司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人,包括孙文东、王建华、胡晓勇、蔡虹、 宋丽萍、蒋光福(2013 年 2 月 16 日起任独立董事)、赵春年(2012 年 4 月 5 日起任独立 董事)、孙敬延、范永喜、韩冬、孙洪贵、刘明胜、陈玉翀,以及陈奎(已辞去独立董事 3-3-1-8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职务)、朱英浩(已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杨文明(已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满永发(已辞 去董事职务)。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辽宁欣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为 发行人的关联人。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1.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专利如下: 专利类 权利期 专利名称 授予日期 专利号 取得方式 型 限 一种磁控电抗器快速 实用新 2012-12-19 ZL201220233494.4 自主研发 10 年 励磁装置 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专利申请如下: 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类别 取得方式 目前状态 一种海上风力发电用干 2012-9-28 201210367647.9 发明 自主研发 已受理 式变压器装置 一种海上风力发电用干 2012-9-28 201220501800.8 实用新型 自主研发 已受理 式变压器装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取消的专利申报如下: 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类别 取得方式 配电网电缆故障在线 2010-12-3 201010570690.6 发明 自主研发 测距装置及测距方法 无启动回路的高压静 止无功发生器及其并 2011-3-14 201110059988.5 发明 自主研发 网方法 2.商标 2012 年 6 月 12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发行人持有的第 1984455 号商 标续展注册,注册有效期自 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22 年 8 月 27 日。 3-3-1-9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 1 第 1670568 号 2021 年 11 月 20 日 2 第 1984455 号 2022 年 8 月 27 日 3.其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情况如下: 鉴定成果 产品检测报告名称 取得日期和方式 有效期 鉴定单位 鉴定文号 BAM11/√3-500-1W 2012.1.31 成检(委)字 电力工业无功补偿成套装 长期 并联电容器 自主研发取得 (2012)第 004 号 置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BAM11-700-1W 并 2012.1.31 成检(委)字 电力工业无功补偿成套装 长期 联电容器 自主研发取得 (2012)第 006 号 置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BAM21-334-1W 并 2012.1.31 成检(委)字 电力工业无功补偿成套装 长期 联电容器 自主研发取得 (2012)第 008 号 置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ZTSCF-1250/6 变 频 2012.3.28 国家变压器质量监督检验 调速用变流干式电 5年 CTQC/B-12.028 自主研发取得 中心 力变压器 SZ11-63000/110 电力 2012.7.11 国家变压器质量监督检验 5年 CTQC/B-12.133 变压器 自主研发取得 中心 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机械 GGD2 交流低压配电 2012.6.2 075-CT20120551- 5年 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 柜 自主研发取得 S 量监督检测中心 SCB11-1000/10 干式 2012.7.11 国家变压器质量监督检验 5年 CTQC/B-12.139 电力变压器 自主研发取得 中心 SCB11-315/10 干 式 2012.7.12 国家变压器质量监督检验 5年 CTQC/B-12.133 电力变压器 自主研发取得 中心 SCB11-630/10 干 式 2012.7.9 国家变压器质量监督检验 5年 CTQC/B-12.138 电力变压器 自主研发取得 中心 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机械 2012.7.5 075-CT20120643- KZX 配电箱 5年 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 自主研发取得 S 量监督检测中心 BAM4.48-250-1W 高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 2012.9.19 长期 092100R 电压并联电容器 责任公司 BAM11-700-1W 高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 2012.11.02 长期 120112R 电压并联电容器 责任公司 YB-630/10/0.4 高压/ 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 2012.10.27 5年 12X3043-S 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验中心(苏州)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产品型号注册证如下: 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 注册号 发证时间 发证单位 3-3-1-10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XHDC-400/10.5 干式消弧 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 DQJC-2012-10060 2012.2.20 线圈 验中心 DKSC-500/10.5-100/0.4 干 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 DQJC-2012-10061 2012.2.20 式接地变压器 验中心 SCB10-50~2500/35 干式变 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 DQJC-2012-10062 2012.2.20 压器 验中心 ZTSCF-1250/6 变频调速变 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 229-12033 2012.4.25 压器 限公司 SZ11-40000~6300/110 有载 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 103-12071 2012.8.28 调压电力变压器 限公司 SCB11-315~630/10 干式配 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 111-12073 2012.9.28 电变压器 限公司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主要财产无重大变化。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资产产权 清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如下: 1.新增的借款合同 金额 贷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合同号 (万元) 抵押担保 DHYYBL20121280100 2012 年 7 月 9 日至 丹东银行 2900 DHYYBD2012128010000 00302 2014 年 7 月 8 日 302 保证担保 兴银连 2012 保证字第 W012 号 兴银连 2012 贷款字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兴银连 2012 保证字第 兴业银行大连分行 1000 第 W014 号 2013 年 7 月 17 日 W013 号 抵押担保 兴银连 2012 抵押字第 W005 号 2012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DHYYBL2012128010000302),贷款金额 2900 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7 月 9 日至 2014 年 7 月 8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7.6875%。采用发行人资产抵押 方式进行担保。 2012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 3-3-1-11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编号:兴银连 2012 贷款字第 W014 号),贷款金额 1000 万元,用于购取向硅钢,借 款期限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3 年 7 月 17 日,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 浮 5%。采用辽宁欣泰和温德乙提供最高额保证方式和丹东欣泰和辽宁欣泰提供最高额抵 押方式进行担保。 2.新增担保合同 主债权金额 合同编号 债权人 担保人 担保方式 抵押标的 (万元) 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DHYYBD201212801000 1170 丹东欣泰 2011072007011,面积 0302 丹东银行股 2 抵押 6253.83m ) 份有限公司 DHYYBD201212801000 1730 丹东欣泰 设备 17 套 0302 兴银连 2012 保证字 辽宁欣泰 保证 第 W012 号 -------- 兴银连 2012 保证字 温德乙 保证 第 W013 号 土地使用权(产权证编号 兴业银行股 为:丹东国用(2010)第 份有限公司 1000 063050146 号,面积为 大连分行 兴银连 2012 抵押字 14238.17 平方米和 丹东欣泰 抵押 第 W005 号 17857.05 平方米)、房屋(产 权证编号为:丹东市房权证 振安区字第 2010042107611 号,面积为 3626.71 平方米) 2012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编号: DHYYBD2012128010000302 ), 分 别 以 其 房 屋 ( 权 属 证 书 编 号 : 2011072007011 , 面 积 6253.83m2)与其设备 17 套对编号为 DHYYBL201212801000030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提供抵押担保。其中,房屋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1170 万元,设备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为 1730 万元。 2012 年 6 月 28 日,保证人辽宁欣泰、温德乙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签订兴银连 2012 保证字第 W012 号、兴银连 2012 保证字第 W01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为 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12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兴银连 2012 抵押 字第 W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编号为:丹东国用 (2010)第 063050146 号,面积为 14238.17 平方米和 17857.05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 3-3-1-12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编号为:丹东市房权证振安区字第 2010042107611 号,面积为 3626.71 平方米)向抵押权 人提供 1963.14 万元的抵押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另, 兴银连 2012 贷款字第 W009 号、兴银连 2012 贷款字第 W01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设 债权转入兴银连 2012 抵押字第 W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范围。该抵押合同在本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已经披露。 4. 新增的购销合同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执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买方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日期 合同额(万元) 标的产品 达兰扎达格德变 达尔汗色楞格地区 XT-2011-001 2011-12-16 651.2108 电所变压器及配 配电网股份公司 套电气设备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 Tbea-sbzt(cg)12 中性点接地电抗 器集团有限公司中 2012-10-22 379.55 10-007 器 17 台 特分公司 重庆市电力公司物 10kV 油浸式变压 20122722 2012-11-7 2542.995 流服务中心 器 1170 台 阿尔斯通电网工程 (上海)股份有限 4500446438 2012-12-21 1861.2543 变压器 62 台 公司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新增的合同、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 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及其他潜在重大风险,不存在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本次发行 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七、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2012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2012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年》 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有 3-3-1-13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3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选举蒋光福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2.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丹东欣 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 1-6 月份财务报告》的议案。 2012 年 10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 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 期延长一年》的议案、《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和《提请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3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出售 位于中富街 580 图 2060 宅 13 栋 0001 号的商业用房》的议案、关于《购买名仕庄园小区 房屋》等议案。 2013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1)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孙敬延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提名蒋光福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2)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为赵春年(主任委员)、蒋光福、温德乙;(3)《关 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调整为 温德乙(主任委员)、蒋光福、赵春年;(4)关于《公司成立内审部门》的议案;(5)关于 《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监事会 2012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丹东欣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 1-6 月份财务报告》等议案。 2013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丹东欣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财务报告》等议案。 3-3-1-14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目 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最近三年的纳税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除恢 复缴纳房产税外,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和<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发[1987]97 号)的规定,发行人免征房产 税。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1 年第 247 号令,通过了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修正案,社 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不再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发行人于 2011 年 2 月起恢复缴纳房产 税。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如下: 补贴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批文 资金来源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1 丹外经[2011]39 号 丹东市对外经贸经济合作局 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1 丹外经[2012]144 号 丹东市对外经贸经济合作局 金 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 优秀新产品奖奖金 1.2 辽新奖字[2012]5 号 会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100 丹科发[2012]15 号 丹东市科技局、丹东市财政局 辽发改高技(2009)788 66KV 磁控并联电抗器系列 号《关于国家 2009 年电 丹东市振安区财政局、丹东市发 产品产业化项目政府补助 121 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 改委 确认的收益 改造专项项目的批复》 上市扶持资金 50 丹安财[2012]53 号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资金 50 丹安财[2012]52 号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 九、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 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仍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股票发行的 3-3-1-15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3-3-1-16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欣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晓松 郭立军 经办律师: 陈燕殊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3-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