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7 号”文核准,丹东欣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 万股,公司 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94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335 万股 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 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anDong XinTai Electric Co.,LTD 公司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文东 公司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电话:0415-4139111,0415-4139135 传真:0415-4139112 国际互联网:http://www.xintaidianqi.com 电子信箱:xtdq@xintaidianqi.com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 2007 年 7 月 25 日由丹东整流器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辽宁省丹东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码 21060000402171,注册 1 资本 7,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孙文东,住所为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公 司发起人为辽宁欣泰、刘桂文、陈柏超、张欣、蔡虹、范永喜、王建华、孙文东、 刘明胜。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辽宁欣泰 49,804,510 71.1493% 2 刘桂文 9,103,500 13.0050% 3 陈柏超 3,925,530 5.6079% 4 张欣 2,467,780 3.5254% 5 蔡虹 1,757,070 2.5101% 6 范永喜 987,140 1.4102% 7 王建华 908,110 1.2973% 8 孙文东 552,790 0.7897% 9 刘明胜 493,570 0.7051% 合 计 70,000,000 100.00 (二)主营业务 公司是专业从事节能型输变电设备及无功补偿装置等电网性能优化设备制 造,为电网输、配、用电系统提供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用电设备和技术解 决方案的电力综合服务供应商。公司主营业务是节能型变压器等输变电设备和无 功补偿装置等系列电网性能优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运用 于电网、风力发电、石油化工、冶金、煤炭、电气化铁路、光伏发电等领域。 公司长期致力于节能降耗、提高科技含量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新工艺、新产 品的研发,目前公司已形成产品序列完善、结构合理的两大产品系列。 一是节能型输变电设备,公司在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输变电产品制造技术的 基础上,利用计算机模拟仿真技术,通过对产品结构和性能的优化设计,采用先 进的工装模具和试验设备,生产节能型、智能化输变电产品,主要包括油浸式电 力变压器、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非晶合金铁心变压器、智能箱式变电站、 智能型风力发电用组合式变压器、智能拆装式变电站、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节能型铁心等,其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节能特 性和智能性。 二是无功补偿装置等电网性能优化设备,公司使用虚拟“磁阀”技术、DSP 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计算机模拟仿真技术等,自主研发了新型磁控并联电抗器 2 (MCSR)、磁控并联电抗器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MCSR 型 SVC)、高压并联电 容器及成套装置、高压滤波电容器及成套装置、磁控式自动调谐消弧线圈及接地 选线装置(XHDT)、调匝式自动调谐消弧线圈及接地选线装置、空心电抗器、 环氧树脂浇注铁心电抗器等系列产品,其中磁控并联电抗器等部分品种通过了国 家级新产品鉴定,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成本低、损耗小、谐 波含量低、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补偿精度高、无电磁污染等特点,能够有效 减少输电线路的电能损耗,高效优化电网无功,稳定电网电压,保障电网安全运 行,完全适应柔性输电的发展要求,市场空间广阔。公司生产的电容器及成套装 置利用从美国、德国引进的全自动元件卷制机和真空浸渍设备,采用先进的生产 工艺和降噪技术,生产的产品性能优良,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三)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京会兴审字第 01010038 号 《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3 年 6 月 30 2012 年 12 月 31 2011 年 12 月 31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日 日 日 流动资产 52,372.01 51,621.48 47,237.52 32,368.64 非流动资产 17,110.20 17,965.10 17,501.28 16,431.51 资产合计 69,482.21 69,586.58 64,738.80 48,800.15 负债合计 32,888.16 35,276.07 36,630.32 26,298.30 所有者权益 36,594.04 34,310.50 28,108.48 22,501.85 2、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3 年 1-6 月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营业收入 22,052.62 46,154.58 41,535.38 35,409.37 营业利润 2,085.26 5,620.50 5,151.87 4,478.94 利润总额 2,576.06 7,037.26 6,321.82 6,755.91 净利润 2,283.54 6,202.02 5,606.63 5,903.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2,084.03 5,494.10 5,166.74 4,473.44 孰低的净利润 3 3、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3 年 1-6 项 目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月 经 营活动 产生的 现金 流 -5,482.68 5,605.26 5,870.93 5,935.31 量净额 投 资活动 产生的 现金 流 -49.10 -1,270.82 -566.10 -6,736.22 量净额 筹 资活动 产生的 现金 流 2,779.10 -3,918.63 1,816.66 6,025.01 量净额 现 金及现 金等价 物净 增 -2,752.69 415.81 7,121.49 5,224.10 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3.06.30 2012.12.31 2011.12.31 2010.12.31 流动比率(倍) 2.22 2.25 1.70 1.80 速动比率(倍) 1.94 1.92 1.31 1.44 资产负债率 47.33% 50.69% 56.58% 53.89% 每股净资产(元) 5.23 4.90 4.02 3.21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 例(扣除土地使用权 0.13% 0.15% - - 等) 财务指标 2013 年 1-6 月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03 2.86 3.27 3.69 存货周转率(次) 2.27 3.64 3.52 5.2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939.03 9,976.93 8,068.02 7,927.69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4.14 4.87 5.37 8.8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78 0.80 0.84 0.85 现金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9 0.06 1.02 0.75 加权平均净资产 6.44% 19.87% 22.16% 30.19% 收益率 基本/稀释每股收益 0.33 0.89 0.80 0.84 (元)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7,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发行人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发行人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二者合计发行 数量为 2,144.50 万股。其中,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577.8609 万股,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为 566.6391 万股。 4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8,577.8609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公司发行新股数量 1,577.8609 万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 566.6391 万股,合计 2,144.50 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857.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 为 1,28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或姓名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比例 王建华 908,110.00 1.30% 225,000.00 孙文东 552,790.00 0.79% 135,000.00 刘桂文 9,103,500.00 13.01% 5,306,391.00 合计 10,564,400.00 15.10% 5,666,391.00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股票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857.80 万股, 有效申购为 4,98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平均配售比例为 17.22489960%,认 购倍数为 5.81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1,286.70 万股,中签率为 1.4486561342%, 超额认购倍数为 69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5、发行价格:16.3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5.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0.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配售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 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5 8、股票锁定期: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和本次网上发行部分的股票无 锁定期。 9、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25,734.911279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1,999.998706 万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4]京会兴验字第 01010005 号验资报告。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83 元(按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与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发行后每股收益:0.64 元(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辽宁欣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辽宁欣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温德乙(实际控制人)及其夫人刘桂文和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蔡虹(刘桂文姐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 份(包括持有的辽宁欣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6 个月。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 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辽宁欣泰股东温德乙、刘桂文及其关联人刘明义、刘明山、刘明谦、刘 芮杉、孙永健、刘雅文和李峻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也不由辽宁欣泰回 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辽宁欣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股份。除前述股东外的刘桂兰、蔡吉 见、田秀梅等其他辽宁欣泰三十六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股份,也 不由辽宁欣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4、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王世忱、世欣荣和、润佳华商、新松机器人、安芙兰基金、国 泰集团和张家港以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 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柏超、范永喜、王建华、 孙文东、刘明胜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 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7 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 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兴业证券认为,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7 号文”核准,并已 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8,577.8609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司公开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兴业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 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8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兴业证券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 (一)持续督导 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协议》约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 9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情况。 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 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定期或 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有权对 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构配合,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向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 不当行为的,有权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兴业证 券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兴业证券有权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应给予配合;与发行人指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进行日常沟通;对持续督导期间内证券服务机构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出具的意见存在疑义的,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发行人与证券服务机构的签字 人员沟通。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6 楼 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 电 话:010-66290198 传 真:010-66290200 1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丹东欣泰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 推荐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