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2-25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4-006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 27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778,609.
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7,349,112.79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19,999,987.06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的 [2014]京会
兴验字第0101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统
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
定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211210182600145871,截止 2014 年 2 月 24
日,专户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999,987.06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500kV 及以下
磁控并联电抗器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010157870001127,截止2014年2月24日,专户募
集资金净额为11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0kV及以下磁控并联电抗器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兴业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
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
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
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要向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
者兴业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