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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泰电气: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3-13  

						                                         欣泰电气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欣泰电气”)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丹东欣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
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本所律师现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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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4年2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载
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公告,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公告的时间于2014年3月12日上午9:30时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温德乙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记录及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8人,与会股东共计代表股份34,865,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0.6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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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决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注册资
本变更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两项。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
容一致;贵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各项提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
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865,8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提案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

    本次会议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欣泰电气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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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晓松                                     刘明焕


                                      经办律师:
                                                      郭立军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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