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重大仲裁进展公告2016-11-09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169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9 月 2 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 9 月 6 日起暂
停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
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
资。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3.1.2 条规定,自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告起发布可能被暂停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存在终止
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东欣泰”)于 2016
年 9 月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SDF201624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承销协议>(签订日期:2013 年 12 月 18 日)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2016]沪贸
仲字第 05988 号)。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
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的相关约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业证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发布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148)。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1、公司就上述仲裁申请,已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通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向兴业证券提出了反请求,并
已将反请求申请文件邮寄给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且秘书处已收到了相关文
件,并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书面发出了反请求受理通知([2016]沪贸仲字第 07702
号);
3、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庭开庭通知([2016]
沪贸仲字第 07703 号):决定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仲裁
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
三、反请求基本情况
反请求第一申请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反请求第二申请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王建华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反请求第三申请人(本案第三被申请人):孙文东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反请求第四申请人(本案第四被申请人):刘桂文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电话:13704155555
反请求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仲裁反请求
1. 反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反请求申请人因前者违约行为而使后者遭受的损失
2078 万元;
2. 反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本案及反请求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所述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反请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依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文件与材料,并
已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合计 2078 万元承销费等合同义务。
然而,2016 年 7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向反请求被申请人及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下发【2016】91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认定反请求被申请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能审慎核查公开发行文件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
决定:对反请求被申请人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200 万元,并处以 24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兰翔、伍
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同年 7 月,中国
证监会对反请求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2016】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2016】5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反请求申请人认为,兴业证券在《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和《丹东欣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
说明书》)中,声明“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兴业证
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导致《招股
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反请求被申请人严重过错、
未履行证券中介机构的审核义务,上述违约行为不仅造成其自身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为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而且导致反请求申请人遭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被强制退市等严重损害后果。根据中国证监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反请求被申请
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其在《承销协议》中的约定和承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
赔偿反请求申请人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反请求申请人认为,反请求被申请人仲裁申请所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
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不应支持其全部仲裁请求;而且,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严重
违约行为是导致反请求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被强制退市、投资者索赔等直
接且必然原因,反请求被申请人应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承销协议》之约定,就前述 2078 万元承销费用及反请
求申请人因本案及反请求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及反请求案将合并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尚
不明确。关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
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 SDF201624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
协议>(签订日期:2013 年 12 月 18 日)争议仲裁案仲裁案事》([2016]沪贸仲字
第 07415 号);
2、《反请求申请书(SDF2016247)》;
3、《SDF201624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
(签订日期:2013 年 12 月 18 日)争议仲裁案仲裁庭反请求受理通知》([2016]
沪贸仲字第 07702 号);
4、《SDF201624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
(签订日期:2013 年 12 月 18 日)争议仲裁案仲裁庭仲裁庭开庭通知》([2016]
沪贸仲字第 07703 号);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