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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泰电气: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二)2016-12-08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173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9 月 2 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 9 月 6 日起暂
停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
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
资。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3.1.2 条规定,自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告起发布可能被暂停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存在终止
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2016 年 7 月 7 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温德乙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因公司 IPO
申请文件以及上市后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且《2014 年年
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及罚款,并作出终身市
场禁入的处罚。(详见公司 2016 年 7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鉴于其本人对有关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存有异议,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6 年 12 月 8 日,温德乙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6]124 号、[2016]125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 IPO 申请文件,
并于 2014 年 1 月取得核准发行的批复,违反《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12 月,公司在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且《201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温德乙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温德乙先生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五条规定,对申请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
无不当。本案调查过程中,公司的财务人员计算、确认了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调查人员对此进行了复核,定案证据充分,违法金额认定准确。关于行政处罚时
效,公司欺诈发行包括一系列财务造假行为,至 2014 年 1 月取得发行核准时止,
相关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5 月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并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关于本案程序问题,中国证监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听
证通知书》,温德乙先生参加听证会、陈述了申辩意见并进行了质证;听证程序
后,中国证监会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程序并无不当。本案当事人
并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此外,《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关于证券市场进入的规定明确,
中国证监会据此对温德乙先生作出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
律正确。
    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市场禁入决定书》 2016]5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84
号对温德乙先生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及行政处罚。
    温德乙先生如不服上述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124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125 号)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