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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泰电气: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16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7-045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
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9 月 2 日作出了公
司股票自 9 月 6 日起暂停上市的决定。根椐上市规则第 13.4.11 条规定,如出现
“13.1.1 条第(八)项、九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移送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有罪判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移送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
复上市条件;”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
决定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
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
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
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
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
资。
       4、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暂停上市期间
工作进展情况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提案的情况。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7、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 15:00 在公司二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
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
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成德先生主持,记录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超。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9,172,1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4.49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8,775,36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25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96,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9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96,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2313%。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后主办券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9,161,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2%;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173%;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