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6-1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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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东欣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张新明律师与蔡
偲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丹东
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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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
时)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召开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相关媒
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投票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辽宁省丹东市振
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公司办公室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公告所披露的一致。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
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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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刘桂文、蔡虹、朱
丽华;法人股东包括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授权许成德出席)。
包括上述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在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表 共 9 人 ( 以股 东 账号 统 计, 下 同), 代 表股 份
59,172,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912%。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58,775,36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39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3%。经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证明。
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前董事长温德乙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2016 年 8 月 5 日,
温德乙先生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职报告》,辞去董事长职务;同
日,公司已经将前述事项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温德乙先生现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长许成德、董事刘桂文、董事蔡虹、董事刘晓辉以及独
立董事蒋光福、独立董事赵春年、独立董事杨月梅,监事韩冬、朱丽
华、隋宽德和代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超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
许成德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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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公布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主办券商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
票人进行计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
部得以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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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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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陈 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新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蔡偲茜
日期:201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