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普通股(A 股)股票 2,239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1,139 万股,老股转让 1,100 万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后总股本为 89,450,000 股。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 2014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89,45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权益分 派方案已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变为 178,900,000 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78,9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1.8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917,600 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公司 总股本变为 250,460,000 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 1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6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股票股利 10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 本变为 500,920,000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易事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1 号)核准,公司非 公开发行 75,038,63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后总股本为 575,958,639 股。 新增股份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9 元人民币(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变为 2,303,834,556 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303,834,556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为 1,613,616,9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所有股东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东方集团可进行 减持:a、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b、如发生东方集团需 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东方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 2 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东方集团在 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 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东方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人发出相关公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 过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购回老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 东方集团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经公司 2013 年 12 月 18 日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3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 持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5、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同时采取或 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关于控股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1) 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于 2015 年 7 月 7 日承诺:鉴于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 理性波动,为了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未来 24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即延长限售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2)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承诺自2017年4月14日起半 年内(即至2017年10月14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 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待上述日期到期后,东方集团将继续遵守《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行为。 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7 日(星期五)。 5 2、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 1,307,93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6.77%;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1 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本次实际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全称 可上市流 备注 总数 数量 通数量 扬州东方集团 1 1,307,936,000 1,307,936,000 0 注1 有限公司 合 计 1,307,936,000 1,307,936,000 0 注 1: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 1,307,936,000 股,其中 774,8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若于 2017 年 10 月 14 日后解除质押, 则即可上市流通;根据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作出自 2017 年 4 月 14 日起半年内(即至 2017 年 10 月 14 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承诺,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扬州东方 集团有限公司在解除限售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即不超过 65,396,800 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613,616,956 70.04% 1,307,93 305,680,956 13.27% (或非流通股) 6,000 首发后个人类限 23,493,052 1.02% 23,493,052 1.02% 售股 首发后机构类限 276,661,504 12.01% 276,661,504 12.01% 售股 高管锁定股 5,526,400 0.24% 5,526,400 0.24% 首发前个人类限 0 0.00% 0 0.00% 6 售股 首发前机构类限 1,307,936,000 56.77% 1,307,93 0 0.00% 售股 6,000 二、无限售流通 690,217,600 29.96% 1,307,936, 1,998,153,6 86.73% 股 000 00 三、总股本 2,303,834,556 100% 2,303,834,5 100% 56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集团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 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东方集团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钱丽燕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4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