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0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
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
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6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 名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6 日,同意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共 260 万股,并同意按照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其他
394 名激励对象 2516.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
限公司所申请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其日常经营所需资金需
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上述担保行
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分别为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0,400
万元、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1,000 万元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