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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07-07  

						公司简称:易事特                  证券代码:30037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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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7
 (二)本次授予情况 ................................................................................................ 7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9
 (四)结论性意见 .................................................................................................... 9




                                                       2 / 1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易事特: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人民币元




                                    3 / 10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易事特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易事特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易事
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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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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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17 年 4 月 24 日,易事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独立意见。
    2、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制定<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易事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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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易事特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易事特及其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1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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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92 元/股。
             5、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     备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暂缓授予
  1        徐海波          副董事长、董事          80.00        2.30%      0.03%

                                                                                     暂缓授予
  2         于玮           副总经理、董事          80.00        2.30%      0.03%

                                                                                     暂缓授予
  3        戴宝锋                  董事            40.00        1.15%      0.02%


  4        张顺江                财务总监          60.00        1.73%      0.03%


  5        赵久红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20.00        3.45%      0.05%

                                                                                     暂缓授予
  6        陈永华                副总经理          60.00        1.73%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
                                                  2,336.74     67.21%      1.01%
      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392 人)


                    预留                            700        20.13%      0.30%



                合计(398 人)                    3476.74       100%       1.51%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要求。

             7、由于原 5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
       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835.56 万股;原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
       格,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7.7 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3800.00 万股调整为

       2,776.74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460 人调整为 398 人。

             其中,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 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 2017 年 7 月 6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

       董事会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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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260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
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 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因此,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为 2516.74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实际授予对象为 394 人。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授予价格和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影响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
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易事特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易事特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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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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