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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17-07-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参股公司

                 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及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对易事特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事特”)
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
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
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4,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合作对象与银行签署光伏贷款协议起至借款人
履行完贷款协议之日止,并授权董事长何思模先生签署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协议文
件。同时安徽易事特股东唐育、张小军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
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资信
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
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名称: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且资信状况良
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且与公司不存在关

                                    1
联关系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期限:自合作对象与银行签署光伏贷款协议起至借款人履行完贷款
协议之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已审议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疏勒县盛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 10,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联营企业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4,000 万元人民币的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为全资子公司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的 3,000 万
元人民币的循环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为全资子公司易事特新能源拉萨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及招商银行合计申
请的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循环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6、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国润(察右前旗)发电有限公司向华能贵诚信托有
限公司申请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3 亿元;
    7、为全资子公司肥城市君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0,4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为全资子公司神木县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的 1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逾期
担保的情况。实施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对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的
对外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8,4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9.20%;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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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 7,500 万元“PSL 特定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已根据规
定将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之外,其余担保总额为不
超过人民币 100,9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7.18%。
    五、审批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易事特本次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
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带动公司业绩提
升,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担保对象均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
站,且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合作对象。同时,安徽
易事特股东唐育、张小军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易事特本次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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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参股

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钱丽燕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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