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2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
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
相关各方积极有序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涉及的工作量较大,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
预计无法在 3 个月内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申请股票延
期复牌有利于进一步细化重组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合理、合规。本次董事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股票延期复牌,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后期利息收入永久补充公司或募投
项目子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公
司或募投项目子公司流动资金。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增加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借款, 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
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公允、
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增加借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 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