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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7-09-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易事特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向控股股
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增加借款额度,借款总额由
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增加至 4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借款期限为自提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
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但年利率不超过 6.20%,
根据拟增加的借款金额预计需新增的年利息为不超过人民币 1.24 亿元。
    2、鉴于东方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份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何思模先生作为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
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注册资本:1,876 万元人民币
                                         1
    住所: 扬州邗城大道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4 年 06 月 22 日
    经营范围: 高低压配电设备制造销售;钢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销售;铜材、
铝材、五金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何思模                     16,884,000               90%
     何思训                     1,876,000                10%
     合计                       18,760,000               100%
    2、东方集团的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营业务
    东方集团主要从事投资公司股权,除少量对外房屋租赁外,无具体生产经营
业务。
   (2)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326,292,778.30

                净资产                        234,240,350.48

              营业收入                           348,248.31

                净利润                        31,166,608.77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说明: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6.16%,为公司的关
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增加借款额度,借款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
元增加至 45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自提款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
并根据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但年利率不超过 6.20%,根据拟增加的借款
                                      2
金额预计需新增的年利息为不超过人民币 1.24 亿元。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的借款利率将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控股
股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不超过其融资成本,且年利率不超过 6.20%,价格公允、
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支付的利息
费用符合市场标准,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2017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向东方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
21.44 亿元,需支付的借款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6,679,587.35 元。
    七、相关审批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表示认可,并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借款, 用于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

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

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增加借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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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有

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借款利率符合市场标准,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易事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同意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执行。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

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贾文静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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