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2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17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1 日(周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1 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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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总 计 46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763,541,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20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数 1,441,05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7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33 人,代表股份数
322,482,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464%。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于玮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
委托董事徐海波先生出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1,420,6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4775%;反对 296,7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68%;弃权 61,82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097,404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720%;反对 296,717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6%;弃权 61,823,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14%。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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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增加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会股东中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先
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合计控制的公司股票 1,480,960,0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20,555,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0504%;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61,87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9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192,521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062%;反对 153,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弃权 61,871,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86%。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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