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2017-10-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易事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在获悉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夏江南集成”)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后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荐机
构获悉易事特与宁夏江南集成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12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访谈,深入了解本次关
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公司未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原因及公司的整改情况等。保荐
机构还对本次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合同、关
联交易财务处理、有关会计凭证及附件等财务资料、易事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
度、易事特对宁夏江南集成增资履行的程序、增资协议及付款凭证等。
201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拟向宁夏江南集成增资
3,106.25 万元。由于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上述交易属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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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司董事会未将上述议案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何思模亦未对议案
进行回避表决。
易事特在 2015 年、2016 年,通过部分子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发生的关联
交易金额为 546.98 万元,966.82 万元。公司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事项履
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长
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董事的任职情况。
二、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三十条规定,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就关联
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应当在现场检
查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易事特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
和人员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四、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对易事特的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对宁夏江南集成增资事项及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公司与宁夏江南集
成发生的关联交易属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在发生时,公司未将相关
事项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公司也未于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董事的任职情况。保荐机构已经提醒公司及相关部
门予以高度关注,公司在事实发生后已对相关情况积极进行整改,防范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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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生。
保荐机构将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并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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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情况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贾文静 刘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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