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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关于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2017-10-25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18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易
 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52 号)、《关于对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3 号)、《关于
 对何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4 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67)。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整改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何思
 模先生担任组长,责成相关人员对决定书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形
 成了相应的整改报告。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的整改报告的议案》,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情况
     问题一: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
     “1、2015 年 8 月 4 日,你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向宁
 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设)增资 3106.25 万元,由于公司
 持有江南建设 10%股权,且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上述交易属
 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未将上述议案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何思模亦
 未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2、2015 年、2016 年,你公司部分子公司与关联方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集成)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46.98 万元、966.82 万元。
公司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
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3、你公司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
董事的任职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等相
关规定。”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即刻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董监高任职情况
进行逐一落实,梳理关联方信息,编制关联方信息汇总表并持续更新,加强学
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深入理解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加强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心和专业性,以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期限:2017 年 10 月 20 日前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问题二: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6 年 2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与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IDC 机房建设项目《战略
合作协议》。双方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签订上述协议,公司迟至 2 月 3 日公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公司 2016 年年报未披露进展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已制定《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各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制度、法规的宣讲学习,并指定各部门负责人
作为内部信息报告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传递相应部门的重大信息,同

                                      2
时,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保持积极沟通,主动询问、跟进近期可
能发生的重要事项,确保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期限:2017 年 10 月 20 日前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二、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整改情况
    问题:“你公司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的控股
股东,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将质押股票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进行
信息披露的问题:
    你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将持有的易事特 940 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 5.25%)
质押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迟至 2015 年 2 月 7 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
事特并于 2 月 9 日进行公告。你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将持有的易事特 1455
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 5.81%)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迟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事特并于同日进行公告。你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将持有的易事特 2797 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 11.17%)质押给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迟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事特并于同日
进行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公司组织对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方
面的学习,同时公司积极与控股股东沟通,主动获悉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方面的
计划,做好质押情况登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规范化运作
水平。
    整改责任人:实际控制人
    整改期限:2017 年 10 月 20 日前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三、关于对何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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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经查,我局发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
司)存在部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
及时、部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遗漏等问题:
    1、2015 年 8 月 4 日,易事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向宁夏
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设)增资 3106.25 万元,由于公司持
有江南建设 10%股权,且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上述交易属于
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未将上述议案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何思模亦未
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2、2015 年、2016 年,易事特部分子公司与关联方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集成)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46.98 万元、966.82 万元。
公司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
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3、易事特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
董事的任职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等相
关规定。
    4、2016 年 2 月 3 日,易事特披露《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与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IDC 机房建设项目《战略
合作协议》。双方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签订上述协议,公司迟至 2 月 3 日公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公司 2016 年年报未披露进展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切实提升履职意识和治理水平,
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对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开展内部问责,督
促董监高等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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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期限:2017 年 10 月 20 日前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
    四、总结: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已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董事会认为:本次检查是对公司上市以来公司
治理情况的全面审视,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持续加
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
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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